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50號
再審原告 劉宇森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羅明禮間返還買賣價金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60,9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