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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勞再易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 陳海島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漢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555元(計算式:844,555+220,000=1,064,555),應徵再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法 官 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