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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勞再易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葉鴻騰再審原告與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獎勵金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5,920元,應徵裁判費1萬4,8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補正;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