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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勞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黃正誌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32,400元(計算式:31,660×14×10=4,432,400),應徵再審裁判費67,434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再審原告應繳交裁判費33,717元(67,434÷2=33,717),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法 官 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