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再字第3號抗 告 人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1日104 年度國再字第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