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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國抗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107號抗 告 人 廖秀松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國字第8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3 日內補正,並於104 年12月28日送達於抗告人廖秀松,另於同年月31日送達於抗告人魏高明,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6 至7 頁);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8至9 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許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