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126號抗 告 人 莊榮兆抗 告 人 許榮棋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更㈡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126號抗 告 人 莊榮兆抗 告 人 許榮棋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更㈡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