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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國抗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26號抗 告 人 魏高明

廖秀松 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9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以「民事異議狀」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之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法 官 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