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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國抗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46號抗 告 人 魏高明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