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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國抗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59號抗 告 人 魏高明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以民事異議狀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之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法 官 朱漢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