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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國抗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97號抗 告 人 魏高明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64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純如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