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93號上 訴 人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連被 上訴人 呂安淇訴訟代理人 吳筱涵律師
連家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