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407號抗 告 人 張憶如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璧卿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407號抗 告 人 張憶如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璧卿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