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601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陵雲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6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6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4年9月21日以104年度聲字第689號裁定駁回在案,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抗告人如逾期未予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而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法 官 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