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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抗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086號抗 告 人 許俊雄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救字第5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7 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8 至10頁)。抗告人既未依限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法 官 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