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219號抗 告 人 李瑞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毓彤、陳心玲、胡之壯間請求所有權回復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