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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抗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360號異 議 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異 議 人 廖秀松上列異議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360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聲明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不服民國104年7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8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經本院於104年8月12日裁定限期命異議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18、21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異議人逾期仍未繳納,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抗告顯非合法,本院自應以其抗告不合法駁回之,是異議人對本院104年9月10日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異議人廖秀松,非本件當事人,對原裁定並無異議權,其異議不合法,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