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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抗字第 2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468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陵雲間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處分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事聲字第4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