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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抗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546號抗 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必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或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先決要件之情形,民事法院始應停止其審判程序,由認定先決事實之行政法院或受理訴願機關先為裁判或決定,再以該確定裁判或決定所認定之事實作為民事法院裁判時認定事實之基礎。

二、本件相對人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聲明參與分配之稅捐債權均在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中,抗告人所能獲得分配之債權金額,將以訴願決定甚至其後之行政訴訟判決結果為依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聲請裁定本件訴訟。原法院裁定准許於原裁定附表所示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抗告意旨略以:伊就第三人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達公司)移送執行之之稅捐債權,均已經行政處分而合法有效成立,伊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法第39條規定移送執行於法有據,並不因通達公司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停止,其所為僅屬重核或重審之複查決定,與債權是否合法存在係屬二事;退步言之,縱訴願決定致伊多分配部分,伊得依法加計利息返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接續分配,不影響相對人之權利,原裁定附表所示之行政爭訟案件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㈠按分配表異議之訴,為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不同意,

聲明異議,因他債權人或債務人有反對之陳述,致異議未終結者,由聲明異議人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之訴訟(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41條參照)。準此可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係在解決已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內部彼此間對應受分配金額之爭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債權人之債權是否存在,自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先決問題。

㈡本件相對人起訴主張抗告人前就第三人通達公司因滯欠營利

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與罰鍰計20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28,303,676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下稱新北分署)強制執行,經該署以99年度營所稅執特專字第78303號執行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亦以對於通達公司之債權聲明參與分配及聲請強制執行,嗣新北分署就拍賣所得價款4億4,490萬0,980元於101年11月20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然抗告人之該等債權係由通達公司前任執行長周雲楠虛設行號,為鉅額虛偽交易下所為之核定,不應參予分配,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求為判決將系爭分配表⑴序號2、分配表⑵序號20所列抗告人受分配之金額1,457,142元、193,573,634元;分配表⑵序號23所列抗告人債權原本105,708,130元均應分別剔除,並於分配表⑴增列相對人為債權人,且所增加之金額,應由同順位之相對人按債權金額依比率增加等情,有民事起訴狀、系爭分配表、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附卷可稽(見原法院卷㈠第3至17頁、卷㈡第347頁)。足徵相對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顯係爭執抗告人就通達公司之債權是否合法存在,則抗告人之債權是否合法存在,自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先決問題。㈢而訴外人通達公司對於抗告人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存有爭執

,其就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91年至9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91、92、94年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已向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目前仍在訴願中,有財政部103年12月2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2頁),且為抗告人所不爭則上開行政爭訟事件之結果,足以影響系爭分配表所列執行債權之分配受償結果,自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先決問題,依上開說明,原法院因認本件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因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