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582號抗 告 人 百立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檢驗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3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邱 琦法 官 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