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944號抗 告 人 李文清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亞棟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拒絕返還本票二紙及不動產所有權狀,顯然違反原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意旨。
且上開判決現由相對人上訴中,於判決確定前,應不得返還本件擔保物,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有關供訴訟上擔保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扣押供擔保之情形準用之。是其所謂之「訴訟終結」,係指依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之本案訴訟終結;如供擔保人未提起本案訴訟時,則指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程序均不存在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兩造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9日簽訂「新和新村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嗣經相對人以抗告人未依約履行、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為由,向原法院聲請假扣押,經原法院於103年1月10日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45號裁定命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或同面額之定期存單為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對抗告人之財產在1,883萬7,662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遂於103年1月20日向原法院提存所提存如附表所示面額合計650萬元之定期存單三紙(下稱系爭擔保物),並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相對人復向原法院起訴請求抗告人應加倍返還定金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共1,883萬7,662元本息,經原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判決判命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911萬8,831元本息,並於103年7月25日確定。相對人繼於103年9月16日具狀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並於103年10月27日以台北南海郵局第1442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催告函)定20日期間催告抗告人行使權利,系爭催告函經送達於相對人之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街○號12樓,由大廈管理員於103年10月28日代收,相對人之代理人即其女李穎慧並委由陳鄭權律師於103年11月10日以國史館郵局第1218號存證信函回覆抗告人稱:「李文清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收到呂亞棟寄發……存證信函,函文略以其與李文清間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本案判決業已判決確定,如因假扣押受有損害,請於文到20日內行使權利,逾期即聲請領回提存金云云……。」因抗告人未於期限內行使權利,相對人遂聲請返還系爭擔保物,有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執行法院103年9月17日函、系爭催告函及郵件收件回執、存證信函影本可稽(見原審103司聲字第1561號卷第6至26頁、原審卷第8至10頁)。則相對人依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即原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損害賠償事件,既於103年7月25日因判決確定而終結,經核即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訴訟終結」之情形相符。且相對人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抗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亦有原法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12月18日函可證(見原審103司聲字第1561號卷第32至
37、41頁)。故相對人聲請返還系爭擔保物,自屬有據。至於抗告人辯稱相對人尚未依原法院另案103年重訴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返還本票二紙及不動產所有權狀予抗告人等語,其中返還本票部分,該事件既由相對人提起上訴,為抗告人所自陳,並有相對人之上訴狀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自未確定。另就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狀部分,應由抗告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均與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無涉。原法院准許相對人聲請返還系爭擔保物,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仍執陳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詩穎附表:
┌──┬──────────────┬────┬─────┐│編號│ 提存物種類 │ 面額 │票據編號 │├──┼──────────────┼────┼─────┤│1 │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定期存單│ 100萬元│HC0000000 │├──┼──────────────┼────┼─────┤│2 │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定期存單│ 500萬元│HD0000000 │├──┼──────────────┼────┼─────┤│3 │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定期存單│ 50萬元│HB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