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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再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58號聲 請 人 柯金鎧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鼎正等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具體指摘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同法第497條再審事由而言,否則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即得逕行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3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所規定之具體再審情形,揆諸前揭說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本件聲請即非合法,本院亦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