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13號聲 請 人 詹益浪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玲姬間返還借款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1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傾家蕩產,生活無著,又多病纏身,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惟聲請人對於103年11月13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2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另所提其他理由係對原確定裁定先前程序之裁判如何違法之指摘,其再審之聲請難認為合法,而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法 官 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