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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 請 人 詹文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玉娟等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再抗字第28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451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聲請證據確實,必有勝訴之望等語。然其再審聲請業經本院以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聲請再審於法既有未合,自屬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