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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1號聲 請 人 徐壽美代 理 人 陳松鈴律師聲請人因與張鐵生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2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故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需提出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為要件。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筆錄,惟並未提出開庭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於法即屬無據,本院無從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匡 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