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70號聲 請 人 顏文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榮輝間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1號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五一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一○四年三月五日、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及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事件業已二審終結,相對人在伊4號建物屋頂板上搭建違章增建物,致伊4號房屋二樓臥室牆面及天花板漏水,嗣相對人以抓漏為名,破壞4號屋頂屋瓦結構,強行將4號屋頂塗上黑膠做為排水溝,目前伊4號房屋二樓臥室牆面濕害嚴重,偶會出現滲水,經伊通知相對人修繕4號屋頂屋瓦結構,相對人竟以確定判決未要求修繕4號屋頂為由予以拒絕。茲因伊不諳訴訟程序,於本件訴訟程序開庭當時未仔細閱讀筆錄內容,為恐當時筆錄有不完整,誤導法官之判定,因此需要以開庭錄音內容,比對開庭筆錄記載是否有誤記或遺漏,資為再審之理由,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1號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松鈞法 官 陳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初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