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60號抗 告 人 魏高明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又本件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法 官 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