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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33號聲 請 人 施明德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定宇間本院104 年度再字第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再字第三七號再審事件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對於本案事實之瞭解與整理,及書寫上訴理由與擬定訴訟攻防策略之必要,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憲法保障人民訴訟之權利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再字第37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法 官 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