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97號上 訴 人 何信基
何恭尚何承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交付上訴人本院一百零四年度上字第一○九四號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核對證人之證述與筆錄,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1094號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民國104 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許可。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促請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法 官 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