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27號聲 請 人 曹文相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于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醫上易字第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03年度醫上易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開庭筆錄內容,保留法律追訴權,為有法律上之利益,請求本案全部法庭錄音之燒錄光碟片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醫上易字第9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匡 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