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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重上更(二)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3號上 訴 人 李熙

楊次雄郭蕙玲周瑤章陳宏二(即蔡韻之之承當訴訟人)陳麗羽(即蔡韻之之承當訴訟人)黃宇慶(兼黃國棟之承受訴訟人)黃伯慶(即黃國棟之承受訴訟人)黃嘉慶(即黃國棟之承受訴訟人)黃安慶(即黃國棟之承受訴訟人)陳敏玲唐玉芳(即劉維三之承當訴訟人)曾正仲曾璻蓉趙彣霖(即趙林秋鸞承受訴訟人)鍾季陸周德潛林滿廖維琪(即廖陳春霞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李振分

李旺霖李友壬郭瑞香楊堯典林月娥林麗雪宋育陳白莉杜震華余佳玲(即薛清蓮之承當訴訟人)楊宜嘉(即王永芝之承當訴訟人)劉衍進黃璿蓉張美姣郭秀娥蘇郁筑(即沈賢有之承當訴訟人)劉瓊英施淑娟盧佳君(即陳璧玲之承當訴訟人)劉雲忠(即周玉立之承當訴訟人)林傳澄林淑靜張善榮陳秀雲許銘芳戴秋媚李培瑜彭鳳儀陳國基游振鎰(即蔡維琴之承當訴訟人)陳大勇施養育曾煥森徐月英高敏慧劉鏞楊淑嬌張魏碧卿江必卿丁偉珣(即丁瑞公之承受訴訟人)林美純林淑瑗薛銘仁王幼芳畢杜佑貞朱淑華林慧珍(即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金亨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清一上 訴 人 陳進元(即元騰揚昇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中國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鍾其霖上 訴 人 志虹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如上 訴 人 陳建國(即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曹培馨呂美慧(即宋宜君之承當訴訟人)宋恩陳春材蔡長虹(即陳春山之承當訴訟人)周慧芬張桂琴李進來黃甯群陳南堯簡秀卿蘇弘威吳正慶陳月珍廖維綸上八十七人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上 訴 人 吳明芝

萬修明(即萬家駿之承受訴訟人)萬修德(即萬家駿之承受訴訟人)韓永濼(即韓永濰之承受訴訟人)陳葳華趙立宇被 上 訴人即反訴原告 威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宇被 上 訴人即反訴原告 蔡慶華

徐步青郭彥鼎郭國和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被 上 訴人即反訴原告 許瑛玿

許峻源李嘉華(即李文達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許秀真(即李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蔡翠玲常興福王美雀吳邱月正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異議之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萬修明、萬修德為上訴人萬家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萬家駿已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死亡,其子女萬修明、萬修德為其法定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66-70 頁)。而經本院查明結果,萬修明、萬修德並未拋棄繼承,亦有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查詢資料附卷可憑(本院卷三第91-103頁)。茲萬家駿死亡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命萬修明、萬修德為上訴人萬家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法 官 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裁判案由:撤銷異議之行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