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43號上 訴 人 周恩慈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律師被 上訴人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被 上訴人 章一鳴
王俊仁莊乃權莊乃磐莊乃顯莊乃瑞莊乃璇莊乃懿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諶亦蕙律師
參 加 人 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恩弘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證人葉繼升是否涉犯背信、偽證等罪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於106 月3 月10日裁定於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㈢第7至9頁)。
二、查上開刑事案件,關於上訴人告發證人葉繼升涉犯偽證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0992 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關於上訴人告訴證人葉繼升涉犯背信等罪嫌部分,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判字第214 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交付審判聲請確定,而告終結,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刑事裁定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㈢第56至59頁、第61至67頁)。故應撤銷本院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