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上字第108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林碧華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陳福祥
陳福來林陳貴美被 上訴人 陳詩婷
陳儀銖江松峰陳霈臻江鈞悅上 八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被 上訴人 陳弘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一部上訴、上訴,本院於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陳福祥、陳福來、林陳貴美移轉登記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號所示土地應有部分,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林碧華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陳福祥、陳福來、林陳貴美之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林碧華之上訴駁回。
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林碧華負擔;上訴人林碧華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林碧華負擔。上訴人陳福祥、陳福來、林陳貴美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林碧華負擔百分之四,餘由上訴人陳福祥、陳福來、林陳貴美各負擔百分之三十二。
事實及理由被上訴人陳弘奇(下稱陳弘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林碧華(下稱林碧華)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林碧華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陳國傳於民國76年4月8日與訴外人陳台淇與上訴人陳
福來、陳福祥、林陳貴美(下稱陳福祥等3 人)、被上訴人陳詩婷、陳儀銖(下稱陳詩婷、陳儀銖)之被繼承人陳榮路簽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甲契約),由陳榮路將坐落改制前桃園縣○○鄉○○○○段○○○○段0地號等共241筆土地(含地上物)應有部分,以每公頃新臺幣(下同)235 萬元之價金出賣予陳國傳,共計5,679,345 元。嗣陳榮路僅移轉部分土地所有權予陳國傳,如附表1編號4至129號、附表2至4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126筆土地)因尚未完成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手續,致暫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附表1 編號1 至3號所示土地(下與系爭126筆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因有三七五租約存在,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陳榮路死亡後,分別由陳台淇及陳福來等3 人、陳詩婷、陳儀銖繼承並辦妥繼承登記,依繼承之法律關係,應負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義務。又系爭126筆土地於98年6月19日後已陸續完成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之手續,暫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限制已解除,附表1 編號1至3號所示土地之三七五租約亦已於98年6 月23日塗銷,故系爭土地已可辦理過戶手續,伊於103年3月31日與陳國傳之繼承人陳振雄、陳周富、陳周麗玉、陳姿蓉(下稱陳振雄等4 人)簽訂權利轉讓契約書(下稱系爭丙契約)。另由陳國傳之手抄式戶籍謄本職業欄所示,陳國傳確實有自耕農身分。伊自得依系爭甲契約、系爭權利轉讓契約及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請求陳福來等3人將如附表1 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至林碧華另請求陳福來等3 人、陳詩婷、陳儀銖給付違約金部分,經原審駁回,未據林碧華上訴而確定,下就此不再贅述)。
㈡陳詩婷於102年6月24日以贈與為原因,將其所有繼承自陳榮
路如附表2 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至陳弘奇、被上訴人陳霈臻(下稱陳霈臻)名下;則於102年6月24日、同年7月2日以贈與為原因,將其所有繼承自陳榮路如附表3、4所示之土地所有權分別移轉登記至被上訴人江鈞悅、江松峰(下稱江鈞悅、江松峰)名下,致該等土地陷於給付不能之狀態,伊自得請求陳詩婷、陳儀銖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陳詩婷、陳儀銖之資力已顯不足賠償伊,自得依民法第184、226條、第244條第1、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上開債權及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如附表2至4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再依系爭甲契約、系爭權利轉讓契約及民法第1153條第1 項規定,請求陳詩婷、陳儀銖應將如附表2至4所示之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等語。
陳福來等3 人則辯以:系爭土地為農地,陳國傳於系爭甲契約
成立時,任職於宏永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宏永公司),已有從事農耕以外之職業或勞動工作情事,顯非實際從事農耕或直接經營耕作之人,自與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第3條第2款規定不符。且陳國傳買入系爭土地目的為開設高爾夫球場,自始無從事耕作之意,難認有自耕能力。依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規定,系爭甲契約自始給付不能而無效。系爭甲契約並未約定登記於有自耕能力之第三人,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依民法第246條規定,自屬無效。又依系爭丙契約第1條、第3 條約定可知,林碧華係真正給付系爭土地價金者,故該契約性質為契約承擔,而非債權讓與,非經伊等承認,不生效力,林碧華無法取得請求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登記之權利。再者,依系爭甲契約第15條約定:「雙方同意山鼻子
127、135-15 地號土地由陳家全體以同條件買回為供陳家墓地之用(上開土地因辦理移轉所支付之一切稅費均由買回人負擔,並於交付移轉證件時結算支付)」,惟山鼻子127 地號土地屬訴外人陳胎順所有,且地目為田,陳國傳無法將該土地讓陳榮路及陳姓家族買回作為基地,則系爭甲契約顯係以不能給付者為契約之標的,且解除條件成就,致全部契約自始無效。退步言之,縱認此項約定是否致契約全部自始無效仍有疑義,伊等亦得依系爭甲契約第8 條約定,以陳國傳違約為由,沒收已付價金並解除契約,並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作為沒收已付價金並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又系爭126 筆土地之「未辦持分交換,不得移轉設定」註記,可透過全體共有人或繼承人全體協議隨時加以塗銷,陳榮路未辦理持分交換,致不能移轉登記,乃屬能否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之問題,非法律上之障礙。而如附表1編號1 至3號土地之三七五租約註記,並不會影響買賣之移轉登記。依系爭甲契約第5 條約定,移轉登記之期限為定約後1 個月內完成,是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至遲應自76年5月8日即得行使,林碧華遲至102年7月間方行使,其請求權自已罹於時效而消滅。退步言,若認伊等應移轉系爭土地予林碧華,伊等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及依民法第227之2條第1項規定,請求增加給付價款等語資為抗辯。
陳詩婷、陳儀銖、陳弘奇、陳霈臻、江鈞悅、江松峰除援用陳
福祥等3人之抗辯外,並補充:陳詩婷、陳儀銖於102年6、7月間,即將渠2 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陳弘奇、陳霈臻、江鈞悅、江松峰,嗣林碧華與陳國傳之繼承人於103年3月31日始簽立系爭權利轉讓書,陳詩婷、陳儀銖處分應有部分時,林碧華之債權尚未成立,不符合詐害債權之要件。且林碧華之聲明係主張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損害賠償,亦與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等語資為抗辯。
本件經原審裁判:㈠陳福來等3人應將如附表1所示之土地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林碧華。㈡林碧華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兩造均不服原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林碧華上訴聲明:㈡原判決不利於林碧華部分廢棄。㈡陳詩婷與陳弘奇、陳霈臻間於102年6月24日就如附表2 所示之土地,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陳弘奇、陳霈臻應就附表2所示之土地,於102年6月3日經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字號:102年蘆資字第148250號)應予塗銷,回復為陳詩婷名義。陳詩婷應將附表2 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林碧華。㈢陳儀銖與江鈞悅間於102年7月2日就如附表3所示之土地,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江鈞悅應就附表3所示之土地,於102年6月3日經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字號:
102年蘆資字第156880 號)應予塗銷,回復為陳儀銖名義。陳儀銖應將附表3 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林碧華。㈣陳儀銖與江松峰間於102年6月24日就如附表4 所示之土地,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被上訴人江松峰應就附表4所示之土地,於102年6月3日經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字號:102年蘆資字第148260 號)應予塗銷,回復為陳儀銖名義。陳儀銖應將附表4 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林碧華。就林碧華上訴部分,陳詩婷、陳儀銖、陳弘奇、陳霈臻、江鈞悅、江松峰答辯聲明:上訴駁回。陳福祥等3人上訴聲明則為:㈠原判決不利於陳福祥等3人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林碧華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林碧華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林碧華主張:系爭土地原為陳榮路所有,陳榮路已過世,陳台
淇及陳福來等5人為陳榮路之繼承人。陳榮路於76年4 月8日與陳國傳簽立系爭甲契約,由陳榮路將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等共241筆之土地應有部分(含地上物),以每公頃土地235 萬元之價金出賣予陳國傳,簽約後陳榮路僅移轉部分土地予陳國傳,其餘129 筆土地即系爭土地於陳榮路死亡後,已分別由陳台淇及陳福來等3 人、陳詩婷、陳儀銖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等情,為陳福來等3 人、陳詩婷、陳儀銖、陳弘奇、陳霈臻、江鈞悅、江松峰(下稱陳福來、陳弘奇等
9 人)等所不爭執,並有系爭甲契約、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0至278、卷㈡194至448、卷㈢20至135頁),自堪信為真實。
得心證理由:
㈠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辯稱:系爭甲契約之買賣標的為農地
,陳國傳並無自耕能力,依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系爭甲契約即屬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為無效云云。經查:
⒈按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
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民法第24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如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仍應認其契約仍為有效,此與以迂迴手段規避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法律行為,未盡相同(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4537 號判例、103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第1、2項定有明文。故約定出賣私有農地與無自耕能力人之買賣契約,除有民法第246條第1 項但書及第2項之情形外,依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其契約應屬無效。是關於農地之買賣,倘承買人係無自耕能力人,而約定得由承買人指定登記與第三人時,必須明白約定由承買人指定登記與任何有自耕能力之第三人,或具體約定登記與有自耕能力之特定第三人,始能認其契約為有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2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陳國傳於76年4月8日與陳榮路簽立系爭甲契約,買受之土
地有部分地目為「旱」、「田」,屬於農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依斯時之土地法第30條規定,及揆諸上開說明,承買人需為有自耕能力之人,或明白約定由承買人指定登記與任何有自耕能力之第三人,或具體約定登記與有自耕能力之特定第三人,始能認其契約為有效。
⒊依陳國傳之戶籍謄本記載,其行業原為「娛樂服務」,職業
為「保齡球場工員」,其於68年11月7 日申請變更登記行業為「農」,職業為「自耕農」,有戶籍謄本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11 頁)。佐以陳國傳於系爭甲契約所買受之土地,除系爭土地外,其餘田、旱地目之土地所有權(如山鼻子小段
1、1-2、2-1、34-9、34-10、34-11、34-17、39-7、39-8、39-12 地號等),均已順利移轉登記於陳國傳名下等情,為陳福來、陳弘奇等9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㈡第134 頁至134頁反面、本院卷㈡第2頁反面至3頁),亦有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免繳土地增值稅證明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㈢第131至145頁),益徵斯時陳國傳確有自耕能力無訛,否則上開農地所有權即無法順利移轉登記於陳國傳名下。
⒋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雖辯稱:陳國傳於系爭甲契約訂立之
際,係於宏永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宏永公司)任職,並無資力購買系爭土地,實為宏國集團之人頭,且依證人林祖郁、李文祥於之證述,陳國傳購買土地達120 甲,係從事不動產投資,有農耕以外之職業,非實際且專任從事或經營耕作之人,其買受系爭土地係為開設高爾夫球場,買受後亦未耕作,顯無自耕能力,系爭甲契約契約應屬無效等語。則查:
⑴按土地法第30條規定所謂能自耕,包含自任及經營耕作在內
,即不以親自耕作全部耕地為限,其能直接經營耕作者,亦有自耕能力,自不能以購買耕地大小、是否從事他行業或投資,資為否定自耕能力之論據。
⑵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雖記載陳國傳自74年4 月18日起以宏永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勞工保險(見本院卷㈢第53頁),證人林祖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雖證稱:陳國傳他本來就是做不動產投資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5頁),然證人陳振雄於原審已證稱:陳國傳有自耕農身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6頁反面),可知陳國傳並非不能自耕。又專任或兼任其他農耕以外之職業者,非必無自耕能力,參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1 號解釋意旨:限制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者不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影響實質上具有自任耕作能力者收回耕地之權利,對出租人財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則陳國傳縱在宏永公司任職並從事不動產投資,亦非不能自任或經營農耕,尚不能以此即謂陳國傳簽約當時無自耕能力。
⑶證人李文祥於原審雖證稱:陳國傳大概買了120 甲,那時候
好像有說如果買成了想開高爾夫球場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3至53頁反面);證人林祖郁則證稱:陳國傳購買土地是要跟朋友合開高爾夫球場地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5頁)。但系爭土地既未曾交付陳國傳占有,陳國傳自無從在系爭土地上耕作。而陳國傳買受系爭土地是否為開設高爾夫球場,僅屬其買受之動機,並不影響系爭甲契約之效力。
⑷又兩造同意援用之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25案件準備程序中
,證人陳振雄證稱:陳國傳死亡後,遺物中有很多產權的東西,現金及存款有數百萬元,後來伊等有繼承不少土地,是處理掉部分資產去繳納數億元遺產稅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7
6、279頁反面);證人陳姿蓉證稱:76年時陳國傳有跟朋友做投資等語(見同上卷第278 頁反面),可知陳國傳確有資力從事土地買賣,並委託證人林祖郁代為處理買受系爭241筆土地事宜,自不能僅以其個人薪資收入若干,即認定陳國傳無資力購地。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抗辯陳國傳在宏永公司任職,投保薪資僅7,500 元,陳振雄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證稱家境小康,陳國傳實無資力支出數億元購買大片土地云云,要屬無據。
⑸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雖另抗辯陳國傳買受系爭土地不符自
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規定,不能認其有自耕能力等語。惟75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之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第3點第4款規定:申請人之住所與其承受農地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視為不能自耕,不准核發證明書,但交通路線距離在15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此項規定未考慮現代農業機械化及交通工具機動化之因素,致影響實質上具有自任耕作能力者承受農地或收回耕地之權利,與憲法第23條及第15條意旨不符,亦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1 號解釋理由書所闡釋,自不得以農地承受人住所地與耕地未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即否定承受人之自耕能力。查陳國傳原住臺北縣新莊鎮,於67年10月3 日遷至臺北縣五股鄉,於68年10月15日再遷入臺北縣新莊鎮,69年12月30日遷至臺北市松山區,71年10月21日遷入改制後臺北縣新莊市,75年7月28日住址變更,76年5 月7日遷至臺北縣林口鄉等情,有戶籍謄本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11頁),而臺北縣林口鄉與桃園縣蘆竹鄉係毗鄰之鄉鎮,可知陳國傳為符合當時取得自耕能力證明之法令規定,遷入臺北縣林口鄉居住,則陳國傳買受系爭土地時有自耕能力,買受後亦能自耕,且依上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尚不得以陳國傳於簽訂系爭甲契約契約時住在臺北縣新莊鎮,即認定其當時無自耕能力。是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上開抗辯云云,亦不足採。
⒌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再抗辯系爭甲契約為脫法行為,依民
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云云。惟按,所謂脫法行為係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而言。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抗辯系爭買賣契約為脫法行為,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係以林碧華並非以自耕為目的,其先由陳國傳為登記名義人,再以債權讓與之方式,使林碧華取得系爭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目的在於規避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之限制為其論據。惟查:陳國傳係於76年4月8日與陳榮路簽立系爭甲契約,林碧華則於85年10月1 日與陳國傳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乙契約),由陳國傳將系爭甲契約中系爭土地之買受權利讓與林碧華,有系爭甲契約、系爭乙契約附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10至21頁)。以陳國傳於76年4月8日買受241 筆土地應有部分,已將其中112 筆土地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迄至85年10月1日始將剩餘之126筆系爭土地之買受權利讓與林碧華,其間歷時長達9年,其讓與買受權利者復僅剩餘之126筆系爭土地,並非全部土地等節觀之,難認林碧華或陳國傳自始即有先以陳國傳為登記名義人,再以債權讓與之方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以規避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規定之故意。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系爭乙契約之簽訂,係陳國傳或林碧華以迂迴方法達其規避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規定之行為,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抗辯系爭甲契約為脫法行為,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即非可採。
⒍綜上,陳國傳於訂立系爭甲契約之際既有自耕能力,揆諸上
開說明,系爭甲契約自屬有效成立,自堪認定。縱系爭甲契約第10條並未明白約定由承買人指定登記與任何有自耕能力之第三人,或具體約定登記與有自耕能力之特定第三人,然買受人陳國傳既有自耕能力,系爭甲契約即無自始給付不能之情,自不因上開約定而使系爭甲契約因自始給付不能而無效。
㈡林碧華主張伊與陳國傳之繼承人陳振雄等4 人訂立系爭丙契
約受讓系爭甲契約之債權等語,雖為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所否認,惟查:
⒈按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
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94條第1項前段、第297條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林碧華與陳國傳之全體繼承人陳振雄等4 人於103年3月31日
訂立系爭權利轉讓契約,陳振雄等4 人將其等所繼承之系爭甲契約中就系爭土地之買受人權利讓與林碧華,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㈡第130 頁),並有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權利轉讓契約書、印鑑證明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322至330頁)。林碧華既已於本件訴訟中提出該權利轉讓契約書,依上開規定,自已生權利讓與之效力,林碧華已受讓陳國傳就系爭甲契約中之系爭土地之買受權利,應堪認定。
⒊證人陳振雄雖證稱:系爭丙契約就是伊父親將權利讓與林碧
華,義務都是交由林碧華去處理,權利義務應該與系爭乙契約相同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76 頁反面),但亦證稱:伊瞭解系爭丙契約是把權利移轉讓給林碧華,尾款由伊支付給地主,之後再與林碧華結算,林祖郁說這錢他們會先幫忙處理等語(見同上卷第277頁),參照系爭丙契約契約第1條、第3條雖約定:陳振雄等4人應於登記完畢後3 日內向出賣人給付尾款,始可向林碧華請求結算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23至324頁),然此僅係渠等內部關於契約履行及結算之約定,陳振雄等4 人仍對出賣人負擔給付尾款之義務,縱林祖郁代林碧華允諾會幫陳振雄等4 人處理應付之土地尾款,亦非係由林碧華承擔全部契約義務。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抗辯買賣價金實質上係由林碧華給付,系爭丙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屬契約承擔之性質,未經伊等承認,對伊等不生效力云云,要無可採。
⒋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復抗辯陳周富、陳姿蓉雖有簽立系爭
丙契約,但不清楚內容,陳振雄又未查證系爭乙契約真假,應屬通謀虛偽等語。然查,陳振雄等4 人如何處分其繼承取得之權利、是否翔實查證系爭乙契約約定之事實與價金給付情形,均憑其自由意思決定,不能任以所謂輕率、未加查證,遽認系爭丙契約係通謀虛偽所訂立,且證人陳振雄證稱:林祖郁與伊父親相熟,伊之前就認識,他又拿伊父親與被上訴人簽的合約,伊就相信他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77 頁);證人陳姿蓉亦證稱:陳振雄說是伊父親生前與朋友的事,伊不是很清楚,所以伊就同意,因為伊父親生前的事要處理,他人都走了,就不要再牽扯這些等語(見同上卷第278 頁),可見渠等因不明瞭土地買賣緣由,並認知係陳國傳生前已處理之事務,不願再生糾葛而同意簽立系爭丙契約,亦難謂渠等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丙契約有何不實。
㈢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復辯稱因陳國傳未履行系爭甲契約第
15條讓陳家全體買回山鼻子小段127 號土地之義務,是系爭甲契約無效,或伊等得解除系爭甲契約云云:
⒈按出賣他人之物之買賣契約,係負擔行為,僅發生債權債務
關係,買受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交付其物,並移轉其所有權,並不直接引起標的物權利之變動,與標的物之所有人無涉,自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出賣人對標的物雖無處分權,其買賣契約仍屬有效(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645號判例參照)。準此,山鼻子小段127 號土地雖為訴外人陳胎順所有一事,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佐(見原審卷㈢第39頁),,然依上開說明,系爭甲契約仍屬有效。是陳福來、陳弘奇等9人抗辯稱山鼻子小段127號土地因非陳國傳或林碧華所有,其等已陷於給付不能,故系爭甲契約為無效云云,自非可採。
⒉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 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甲契約名稱為買賣契約書,前言為:「立約人賣主陳榮路(以下簡稱賣方)與買主陳國傳(以下簡稱買方)因土地買賣事雙方訂約如次:」、第1 條則約定買賣標的物之範圍、每公頃單價、第2 條則約定買賣價款之給付方式等記載(見原審卷㈠第10頁),可知陳國傳與陳榮路訂立系爭甲契約在主要目的由陳榮路移轉系爭241 筆土地應有部分予陳國傳,而由陳國傳給付價金予陳榮路。 山鼻子小段127號土地買回之問題,顯非系爭甲契約之主要目的,且無礙其他土地之移轉登記,對系爭甲契約之目的達成不生重大影響,是縱陳國傳或林碧華無法交付山鼻子小段127號土地予陳福來、陳弘奇等9人,伊等亦非得據以解除全部之買賣契約。再者,觀諸系爭甲契約第15 條約定為:「雙方同意山鼻子127、135-15土地由陳家全體以同條件買回為供陳家墓地之用(上開土地因辦理移轉所支付之一切稅費均由買回人負擔,並於交付移轉證件時結算支付)。」(見原審卷㈠第11頁),然山鼻子小段12
7 號土地並非系爭甲契約標的之範圍,則依上開第15條約定,實無從得出陳國傳負有先向他人購買山鼻子小段127 號土地所有權後,再賣給陳榮路及陳家全體之義務,則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率爾辯稱陳國傳或林碧華因未能取得山鼻子小段127 號土地所有權,再賣回給伊等,違反系爭甲契約約定云云,洵非可取。況縱認陳國傳有先取得山鼻子小段127 號土地所有權之義務,惟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亦辯稱:陳榮路及陳姓家族當時出售土地時係以可以買回作為陳家墓地為交換條件等語(見本院卷第147頁反面至148頁),足徵得行使山鼻子小段127 號土地買回權之主體為陳榮路及其他陳姓家族。而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未舉證證明陳榮路或其繼承人、或其他陳姓家族之人曾請求陳國傳或林碧華履行山鼻子小段127 號土地買回之義務,經陳國傳或林碧華拒絕之事實,則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辯稱因陳國傳無法移轉山鼻子小段127 號土地所有權,違反系爭甲契約約定,伊等得依系爭甲契約第8條解除系爭甲契約云云,亦無可取。
㈣陳福來、陳弘奇等9 人另辯稱林碧華就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等語。經查:
⒈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85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請求權應於無法律上之障礙時始可行使,而所謂法律上之障礙,乃有法律上妨礙請求權行使之事由,在請求權本身及其透過法院訴訟程序加以實現均有障礙,且該障礙係客觀上存在之情形,有別於事實上之障礙係權利人本身所存個人一身事由所致,亦與時效開始進行後始發生法律上障礙,至時效期間終止時尚未排除,應依民法第139條規定之同一法理,認為自該障礙排除時起1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之情形有異。
⒉關於附表1編號1至3號土地部分:
⑴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甲契約係於76年4月8日簽訂,其第5 條約定:
「買賣雙方應限于自訂約日起壹個月內備齊各應提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有關文件,並會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見原審卷㈠第10頁反面),可知雙方乃約定應於訂約之76年4月8日起1個月內即76年5 月8日前辦理移轉登記。而上開3筆土地登記事有三七五租約註記,並至98年6月23日始完成塗銷該註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然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非不得買賣移轉,是該註記亦不妨礙陳國傳就上開3 筆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之進行,則自76年5月9日起算至91年5月8日止,其請求權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陳福來等3 人已為時效抗辯,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並得以之對抗林碧華,是林碧華請求陳福來等3人移轉上開3筆土地應有部分,不應准許。
⑵林碧華雖主張系爭甲契約約定以賣方除去三七五租約註記為
辦理移轉登記之條件等語,惟為陳福來等3 人所否認。查系爭甲契約第4 條雖約定:「賣方保證本出賣不動產產權確無來歷不明情事,如有設定他項權利或訂立三七五租約或糾葛情事應由賣方負責限于交付第二次地價款以前清理完畢不得拖延」(見原審卷㈠第10頁反面),僅係約定出賣人負有清理三七五租約之義務,並非約定陳榮路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履行期或履行之條件,易言之,並非陳國傳請求權行使之障礙。至耕地出租人出賣耕地時,如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優先承買,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依同條第3 項規定,其契約雖不得對抗承租人,然此係關於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優先承買權行使及得否對抗承租人之問題,亦與陳國傳之上開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無涉。林碧華此部分主張,並非可採。⑶本院100年重上字第131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林
碧華請求訴外人張桂英等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證人林祖郁於該事件審理中雖證稱:賣方說有幾筆地有三七五租約,他們會負責處理完再交給我們等語,有該事件判決書可稽(見原審卷㈡第268 頁反面)。然證人林祖郁之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該事件之出賣人有承諾負責清理與承租人間三七五租約關係。且依證人游象政、林祖郁於原審準備程序證述內容(見原審卷㈡第51、54至54頁反面),均未提及賣買雙方有約定如何處理上開3 筆土地上之三七五租約註記,足徵買賣雙方於簽訂系爭甲契約時,並未約定陳國傳應俟土地登記事項中三七五租約註記塗銷後,始得請求移轉登記。且觀諸林碧華所提出77年1 月25日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見原審卷㈡第294至296頁),其上原申請移轉登記之土地包括上開3 筆土地在內,且在備註欄蓋有「三七五出租地」戳記,可見於契約簽訂時當事人係認知該等土地得逕行移轉登記。是以,林碧華主張系爭甲契約約定以出賣人塗銷三七五租約註記為上開3 筆土地移轉登記之條件云云,要無可取。
⒊關於系爭126筆土地部分:
⑴按廢止前內政部80年5月31日(80)台內地字第932407 號函
核定發布之「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作業要點」規定,所謂共有耕地保留部分,係指於42年間,經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徵收共有出租耕地,其中出租部分徵收後,自耕保留部分,未辦交換移轉登記之耕地。辦理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程序為:申請、審查及調查、協議、公告及通知、登記。參照蘆竹地政99年7 月19日蘆地價字第0990004759號函記載:「42年政府頒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其屬出租部分已就分租面積依法辦理分割、徵收放領予現耕農民承領,由於出租共有人對共有耕地之權利持分已因徵收而喪失,殘餘自耕保留部分之耕地所有權,自應全部歸自耕之共有人所有,惟當年實際執行上,對於殘餘自耕保留部分之耕地所有權並未隨同辦理移轉登記為自耕共有人所有,以致地籍之記載,仍維持徵收放領前之共有權利持分狀態,而使自耕共有人之權益受損。65年登記機關轉新人工登記簿時,為易於辨識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未辦理持分交換移轉登記之土地,乃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未辦持分交換前不得移轉及設定負擔』之註記,故未辦理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移轉登記前,限制共有人辦理移轉、設定等登記,倘有分割、繼承等地籍異動時,註記亦予同時轉載」(見原審卷㈡第41至43頁),可知耕地之出租共有人因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之施行,遭徵收共有出租耕地,其中出租部分徵收後,自耕保留部分,依法令之規定,於未依上開要點完成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程序前不能移轉登記,則該類土地應有部分之買受人因有此法律上障礙,不能行使權利請求移轉登記。
⑵系爭126 筆土地為42年實施耕者有其田後,未辦自耕保留土
地持分交換移轉登記之土地一事,有蘆竹地政105年9 月7日蘆地行字第1050011432號函(下稱1432號函文)載明:「....㈡經查民國42年私有耕地徵收清冊,戶號167 號耕地所有權人陳火旺等34人原有耕地計南崁廟口段山鼻子小段9-1 地號等115筆土地,其中9-1、9-2、34-13、34-31、34-32、34-36、135-27、135-28地號等8筆土地因部分共有人出租,整筆經政府徵收放領移轉予承租人,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光復初期土地舊簿均有記載;餘107筆土地則記載於『共有自耕保留土地登記持分計算表』內,屬依上開規定需辦理所有權持分交換者,然因其共有權利持分狀況未釐清無法辦理登記,故光復初期土地舊簿無移轉登記記載,上開107筆土地嗣後經分割登記增加多筆,故本案9-4地號等126筆土地,確屬民國42年實施耕者有其田後,未辦自耕保留土地持分交換移轉登記之土地。㈢為明示旨揭地號土地產權未定之狀況,以避免善意第三人遭捲入而蒙受損害,乃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加註『未辦自耕保留土地持分交換』之註記,於其共有持分狀況尚未釐清前,除辦理繼承登記外,停止相關設定、移轉之處分。惟各地地政事務所註記文字內容不一,改制前桃園縣政府為統一註記文字,以95年12月14日府地籍字第0950379672號函請本所將上開註記文字修正為『未辦持分交換前不得移轉及設定負擔』字樣,俾利民眾辨識。㈣另查本案9-4地號等126筆土地依改制前『桃園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移轉登記公告通知徵詢異議在案,公告期間部分共有人以書面提出異議,經召開2 次協議會均協議不成立,爰依規定報請改制前桃園縣政府召開調處會議,嗣經桃園縣政府召開2 次調處會議後作成調處結果,因當事人逾期未再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乃核准本所依調處結果按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辦理登記,本所業已完成本案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登記,並塗銷註記完竣,併予說明」等情(見本院卷㈡第83至84頁),並有土地登記總簿附卷可稽(見同上卷第109至134頁,及卷外資料)。而系爭126筆土地自98年6月19日起始陸續完成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登記手續,於98年8 月19日辦理登記完畢等情,亦有有蘆竹地政98年9月16日蘆地價字第0981003703號函文可稽(見原審卷㈢第188至190 頁),依上開說明,系爭126 筆土地於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登記前,因法令上之障礙,不能辦理移轉登記,陳國傳及其繼承人陳振雄等4 人基於系爭甲契約契約約定之權利,於該等土地完成自耕保留地應有部分交換手續並塗銷註記後,始得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則林碧華於102年5月21日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審卷㈠第1 頁),其此部分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未罹於15年消滅時效,陳福來等3人不得拒絕履行系爭126筆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
⑶陳福來等3 人雖抗辯自耕保留持分交換註記僅係土地所有人
移轉登記之限制,只須踐行一定程序即可移轉登記,不影響消滅時效之進行等語。然依上開要點規定,自耕保留持分註記之塗銷,除全體共有人對其權利無爭議外,需待申請、審查及調查、協議、公告及通知、登記程序,方得完成土地持分交換登記手續,於完成前不得逕就未交換登記前之應有部分為移轉登記,而其完成有賴於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及調查、公告、通知、登記等程序,非得由共有人以自己之行為加以排除。而系爭126 筆土地共有人對於共有權利確有爭執,此可觀上開1432號函文自明。則於自耕保留交換註記塗銷前,耕地所有人不能逕行辦理移轉登記,益徵自耕保留地完成持分交換登記前之自耕保留持分交換註記,非耕地共有人得自行排除,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對其權利非無爭議,於主管機關循行政程序完成土地持分交換登記手續前,共有人不能移轉其應有部分,要屬法律上之障礙,於此障礙排除前,買受人之移轉登記請求權不能行使,其消滅時效期間無從起算,是陳福來等3人此部分抗辯,並非可採。
⑷至訴外人蔡阿恭等2 人、蔡海、蔡阿獅、蔡新登、蔡萬得、
蔡天生(下稱蔡萬得等7 人)名下原共有桃園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70-2地號土地),雖屬實施耕者有其田自耕保留未完成持分交換登記土地,然依65年人工登記簿記載內容,蔡萬得等7 人之土地所有權部註記有未辦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簿附卷可佐(見本院卷㈢第15、17至20頁),則蔡萬得等7 人之應有部分得於77年9 月23日、9月30日、10月3日、10月17日分別移轉登記予陳國傳,是陳福來等3人抗辯蔡萬得等7人既於自耕保留持分交換註記塗銷前,將該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陳國傳,顯見縱有上開註記,亦非不得移轉登記云云,洵非可取。
⑸承前所述,林碧華既依系爭丙契約,受讓系爭甲契約對出賣
人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其自得請求陳福來等3人辦理系爭126筆土地移轉登記。
㈤陳福來等3人另辯稱伊等得依民法第227之2條第1項規定,請
求增加價金,並據以拒絕移轉登記系爭126 筆土地應有部分等語。然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依該條規定請求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須以形成之訴為之,必待法院為形成判決確定後,其變更之效果始告確定發生。陳福來等3 人既未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變更系爭甲契約原約定之給付,自不得執此拒絕移轉系爭126筆土地應有部分予林碧華。
㈥陳福來等3 人又辯稱因陳國傳尚未給付尾款,伊等自得行使
同時履行抗辯而拒絕移轉登記系爭126 筆土地應有部分等語。然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64 條定有明文。查,系爭甲契約之尾款價金給付義務,仍由陳國傳之繼承人負擔,業如前述,雖陳國傳之繼承人尚未給付尾款,然依系爭甲契約第2條第3項約定:「本件買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日起壹個星期內地價尾款應全部一次付清(以分批登記完畢之土地面積比例計付尾款)」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0頁),可知陳榮路及其繼承人負有先移轉系爭126 筆土地所有權之義務,於履行該義務完畢後,始得請求買方給付尾款。陳福來等3 人既負有先給付義務,而其迄未履行該義務,自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移轉系爭126筆土地應有部分予林碧華。
㈦至林碧華主張陳詩婷與陳弘奇、陳霈臻間,及陳儀銖與江鈞
悅、江松峰間,就如附表2、3、4 所示之土地所為之無償行為,因害及伊債權,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 、4項行使撤銷權部分;則查。林碧華依系爭丙契約,僅單純取得系爭土地之買受人權利,並未繼受取得系爭甲契約之買受人地位,已業如前述。而按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此為債之相對性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林碧華既非系爭甲契約之當事人,縱因陳詩婷與陳弘奇、陳霈臻間、陳儀銖與江鈞悅、江松峰之無償行為,致事後陳詩婷、陳儀銖無從將如附表2 、3、4之土地移轉登記予林碧華,林碧華亦無從本於系爭甲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陳詩婷、陳儀銖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遑論轉換損害賠償債權後,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行使撤銷權。是以,林碧華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云云,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綜上所述,林碧華依系爭丙契約、系爭甲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
係,請求陳福來等3人移轉如附表1編號4至129號所示126 筆土地應有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所為陳福來等3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陳福來等3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原審為陳福來等3 人敗訴之判決,及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所為林碧華敗訴之判決,均核並無違誤,林碧華及陳福來等3 人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各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陳福來等3 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
由,林碧華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85條第1 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姝妤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1:
┌──┬────────────────────────────────┐│ 編 │地段○○○區○○○○段山鼻子小段 ││ ├────┬──────┬──────┬──────┬──────┤│ 號 │ 地號 │ 登記面積 │陳福來 │陳福祥 │林陳貴美 ││ │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 1 │ 2-1 │ 272 │5400/777600 │5400/777600 │2700/777600 │├──┼────┼──────┼──────┼──────┼──────┤│ 2 │ 3 │ 3,393 │5400/777600 │5400/777600 │2700/777600 │├──┼────┼──────┼──────┼──────┼──────┤│ 3 │ 5 │ 7,143 │5400/777600 │5400/777600 │2700/777600 │├──┼────┼──────┼──────┼──────┼──────┤│ 4 │ 9-4 │ 3,186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5 │ 9-5 │ 267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6 │ 9-7 │ 970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7 │ 9-8 │ 1,21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8 │ 9-9 │ 989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9 │ 9-10 │ 2,557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10 │ 9-11 │ 1,364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11 │ 9-12 │ 858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12 │ 9-13 │ 354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13 │ 9-14 │ 160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14 │ 9-15 │ 76,687 │1080/155520 │119/155520 │540/155520 │├──┼────┼──────┼──────┼──────┼──────┤│ 15 │ 9-16 │ 410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16 │ 9-17 │ 1,510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17 │ 9-18 │ 2,014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18 │ 9-19 │ 1,44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19 │ 9-20 │ 185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20 │ 9-21 │ 8,630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21 │ 9-22 │ 1,263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22 │ 9-23 │ 624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23 │ 9-24 │ 2,735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24 │ 9-25 │ 100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25 │ 9-26 │ 1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26 │ 11 │ 2,105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27 │ 15 │ 403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28 │ 19 │ 5,851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29 │ 19-1 │ 643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30 │ 22 │ 4,631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31 │ 24 │ 24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32 │ 29 │ 4,12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33 │ 32-1 │ 21,434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34 │ 32-2 │ 979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35 │ 32-3 │ 819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36 │ 34-3 │ 693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37 │ 34-5 │ 4,898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38 │ 34-6 │ 218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39 │ 34-7 │ 267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40 │ 34-8 │ 73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41 │ 34-12 │ 95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42 │ 34-14 │ 456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43 │ 34-15 │ 2,604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44 │ 34-16 │ 2,34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45 │ 34-18 │ 126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46 │ 34-19 │ 2,997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47 │ 34-20 │ 1,920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48 │ 34-21 │ 2,299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49 │ 34-23 │ 2,321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50 │ 34-24 │ 635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51 │ 34-25 │ 73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52 │ 34-27 │ 4,976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53 │ 34-28 │ 141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54 │ 34-29 │ 9,868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55 │ 34-30 │ 6,465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56 │ 34-33 │ 737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57 │ 34-35 │ 538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58 │ 34-37 │ 2,216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59 │ 34-38 │ 1,775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60 │ 34-39 │ 19,713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61 │ 34-40 │ 654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62 │ 34-41 │ 1,795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63 │ 34-42 │ 10,329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64 │ 34-43 │ 1,425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65 │ 34-44 │ 1,693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66 │ 34-45 │ 521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67 │ 34-46 │ 335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68 │ 34-48 │ 141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69 │ 34-49 │ 6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70 │ 34-50 │ 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71 │ 34-51 │ 46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72 │ 39-2 │ 1,406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73 │ 39-3 │ 11,87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74 │ 39-4 │ 3,574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75 │ 39-6 │ 1,07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76 │ 39-9 │ 3,918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77 │ 39-10 │ 921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78 │ 40 │ 10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79 │ 46 │ 13,79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80 │ 54 │ 6,751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81 │ 65 │ 669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82 │ 66 │ 548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83 │ 72-3 │ 441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84 │ 73 │ 4,180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85 │ 79 │ 2,565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86 │ 117 │ 1,746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87 │ 121 │ 9,903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88 │ 121-1 │ 3,099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89 │ 122-1 │ 378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90 │ 122-2 │ 1,338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91 │ 122-3 │ 1,800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92 │ 129-4 │ 1,827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93 │ 135-1 │ 17,26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94 │ 135-2 │ 2,02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95 │ 135-5 │ 373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96 │ 135-6 │ 1,988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97 │ 135-9 │ 679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98 │ 135-11│ 102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 99 │ 135-12│ 8,379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00 │ 135-14│ 35,008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01 │ 135-15│ 14,183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02 │ 135-16│ 1,074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03 │ 135-17│ 873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04 │ 135-18│ 834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05 │ 135-22│ 490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06 │ 135-23│ 1,856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07 │ 135-24│ 914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08 │ 135-30│ 409 │1080/155520 │ --------- │540/155520 │├──┼────┼──────┼──────┼──────┼──────┤│109 │ 135-32│ 2,268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10 │ 135-33│ 1,254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11 │ 135-34│ 989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12 │ 135-39│ 2,191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13 │ 135-40│ 15,126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14 │ 135-41│ 6,790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15 │ 135-42│ 250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16 │ 135-43│ 316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17 │ 135-44│ 9,575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18 │ 135-45│ 1,307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19 │ 135-46│ 21,464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20 │ 135-47│ 36 │1080/155520 │----------- │540/155520 │├──┼────┼──────┼──────┼──────┼──────┤│121 │ 135-50│ 9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22 │ 135-51│ 67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23 │ 135-52│ 4 │1080/155520 │----------- │540/155520 │├──┼────┼──────┼──────┼──────┼──────┤│124 │ 135-53│ 285 │1080/155520 │------------│540/155520 │├──┼────┼──────┼──────┼──────┼──────┤│125 │ 139 │ 2,523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26 │ 140 │ 19,585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27 │ 142-1 │ 17,017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28 │ 145 │ 2,514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129 │ 145-1 │ 905 │1080/155520 │1080/155520 │540/155520 │└──┴────┴──────┴──────┴──────┴──────┘附表2:
┌──┬─────────────────────────┐│ 編 │地段○○○區○○○○段山鼻子小段 ││ ├────┬──────┬──────┬──────┤│ 號 │ 地號 │ 登記面積 │ 陳霈臻 │陳弘奇 ││ │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權利範圍 │├──┼────┼──────┼──────┼──────┤│ 1 │ 2-1 │ 272 │1/576 │1/576 │├──┼────┼──────┼──────┼──────┤│ 2 │ 3 │ 3,393 │1/576 │1/576 │├──┼────┼──────┼──────┼──────┤│ 3 │ 5 │ 7,143 │1/576 │1/576 │├──┼────┼──────┼──────┼──────┤│ 4 │ 9-4 │ 3,186 │1/576 │1/576 │├──┼────┼──────┼──────┼──────┤│ 5 │ 9-5 │ 267 │1/576 │1/576 │├──┼────┼──────┼──────┼──────┤│ 6 │ 9-7 │ 970 │1/576 │1/576 │├──┼────┼──────┼──────┼──────┤│ 7 │ 9-8 │ 1,212 │1/576 │1/576 │├──┼────┼──────┼──────┼──────┤│ 8 │ 9-9 │ 989 │1/576 │1/576 │├──┼────┼──────┼──────┼──────┤│ 9 │ 9-10 │ 2,557 │1/576 │1/576 │├──┼────┼──────┼──────┼──────┤│ 10 │ 9-11 │ 1,364 │1/576 │1/576 │├──┼────┼──────┼──────┼──────┤│ 11 │ 9-12 │ 858 │1/576 │1/576 │├──┼────┼──────┼──────┼──────┤│ 12 │ 9-13 │ 354 │1/576 │1/576 │├──┼────┼──────┼──────┼──────┤│ 13 │ 9-14 │ 160 │1/576 │1/576 │├──┼────┼──────┼──────┼──────┤│ 14 │ 9-15 │ 76,687 │1/576 │1/576 │├──┼────┼──────┼──────┼──────┤│ 15 │ 9-16 │ 410 │1/576 │1/576 │├──┼────┼──────┼──────┼──────┤│ 16 │ 9-17 │ 1,510 │1/576 │1/576 │├──┼────┼──────┼──────┼──────┤│ 17 │ 9-18 │ 2,014 │1/576 │1/576 │├──┼────┼──────┼──────┼──────┤│ 18 │ 9-19 │ 1,442 │1/576 │1/576 │├──┼────┼──────┼──────┼──────┤│ 19 │ 9-20 │ 185 │1/576 │1/576 │├──┼────┼──────┼──────┼──────┤│ 20 │ 9-21 │ 8,630 │1/576 │1/576 │├──┼────┼──────┼──────┼──────┤│ 21 │ 9-22 │ 1,263 │1/576 │1/576 │├──┼────┼──────┼──────┼──────┤│ 22 │ 9-23 │ 624 │1/576 │1/576 │├──┼────┼──────┼──────┼──────┤│ 23 │ 9-24 │ 2,735 │1/576 │1/576 │├──┼────┼──────┼──────┼──────┤│ 24 │ 9-25 │ 100 │1/576 │1/576 │├──┼────┼──────┼──────┼──────┤│ 25 │ 9-26 │ 1 │1/576 │1/576 │├──┼────┼──────┼──────┼──────┤│ 26 │ 11 │ 2,105 │1/576 │1/576 │├──┼────┼──────┼──────┼──────┤│ 27 │ 15 │ 403 │1/576 │1/576 │├──┼────┼──────┼──────┼──────┤│ 28 │ 19 │ 5,851 │1/576 │1/576 │├──┼────┼──────┼──────┼──────┤│ 29 │ 19-1 │ 643 │1/576 │1/576 │├──┼────┼──────┼──────┼──────┤│ 30 │ 22 │ 4,631 │1/576 │1/576 │├──┼────┼──────┼──────┼──────┤│ 31 │ 24 │ 242 │1/576 │1/576 │├──┼────┼──────┼──────┼──────┤│ 32 │ 29 │ 4,122 │1/576 │1/576 │├──┼────┼──────┼──────┼──────┤│ 33 │ 32-1 │ 21,434 │1/576 │1/576 │├──┼────┼──────┼──────┼──────┤│ 34 │ 32-2 │ 979 │1/576 │1/576 │├──┼────┼──────┼──────┼──────┤│ 35 │ 32-3 │ 819 │1/576 │1/576 │├──┼────┼──────┼──────┼──────┤│ 36 │ 34-3 │ 693 │1/576 │1/576 │├──┼────┼──────┼──────┼──────┤│ 37 │ 34-5 │ 4,898 │1/576 │1/576 │├──┼────┼──────┼──────┼──────┤│ 38 │ 34-6 │ 218 │1/576 │1/576 │├──┼────┼──────┼──────┼──────┤│ 39 │ 34-7 │ 267 │1/576 │1/576 │├──┼────┼──────┼──────┼──────┤│ 40 │ 34-8 │ 732 │1/576 │1/576 │├──┼────┼──────┼──────┼──────┤│ 41 │ 34-12 │ 95 │1/576 │1/576 │├──┼────┼──────┼──────┼──────┤│ 42 │ 34-14 │ 456 │1/576 │1/576 │├──┼────┼──────┼──────┼──────┤│ 43 │ 34-15 │ 2,604 │1/576 │1/576 │├──┼────┼──────┼──────┼──────┤│ 44 │ 34-16 │ 2,342 │1/576 │1/576 │├──┼────┼──────┼──────┼──────┤│ 45 │ 34-18 │ 126 │1/576 │1/576 │├──┼────┼──────┼──────┼──────┤│ 46 │ 34-19 │ 2,997 │1/576 │1/576 │├──┼────┼──────┼──────┼──────┤│ 47 │ 34-20 │ 1,920 │1/576 │1/576 │├──┼────┼──────┼──────┼──────┤│ 48 │ 34-21 │ 2,299 │1/576 │1/576 │├──┼────┼──────┼──────┼──────┤│ 49 │ 34-23 │ 2,321 │1/576 │1/576 │├──┼────┼──────┼──────┼──────┤│ 50 │ 34-24 │ 635 │1/576 │1/576 │├──┼────┼──────┼──────┼──────┤│ 51 │ 34-25 │ 732 │1/576 │1/576 │├──┼────┼──────┼──────┼──────┤│ 52 │ 34-27 │ 4,976 │1/576 │1/576 │├──┼────┼──────┼──────┼──────┤│ 53 │ 34-28 │ 141 │1/576 │1/576 │├──┼────┼──────┼──────┼──────┤│ 54 │ 34-29 │ 9,868 │1/576 │1/576 │├──┼────┼──────┼──────┼──────┤│ 55 │ 34-30 │ 6,465 │1/576 │1/576 │├──┼────┼──────┼──────┼──────┤│ 56 │ 34-33 │ 737 │1/576 │1/576 │├──┼────┼──────┼──────┼──────┤│ 57 │ 34-35 │ 538 │1/576 │1/576 │├──┼────┼──────┼──────┼──────┤│ 58 │ 34-37 │ 2,216 │1/576 │1/576 │├──┼────┼──────┼──────┼──────┤│ 59 │ 34-38 │ 1,775 │1/576 │1/576 │├──┼────┼──────┼──────┼──────┤│ 60 │ 34-39 │ 19,713 │1/576 │1/576 │├──┼────┼──────┼──────┼──────┤│ 61 │ 34-40 │ 654 │1/576 │1/576 │├──┼────┼──────┼──────┼──────┤│ 62 │ 34-41 │ 1,795 │1/576 │1/576 │├──┼────┼──────┼──────┼──────┤│ 63 │ 34-42 │ 10,329 │1/576 │1/576 │├──┼────┼──────┼──────┼──────┤│ 64 │ 34-43 │ 1,425 │1/576 │1/576 │├──┼────┼──────┼──────┼──────┤│ 65 │ 34-44 │ 1,693 │1/576 │1/576 │├──┼────┼──────┼──────┼──────┤│ 66 │ 34-45 │ 521 │1/576 │1/576 │├──┼────┼──────┼──────┼──────┤│ 67 │ 34-46 │ 335 │1/576 │1/576 │├──┼────┼──────┼──────┼──────┤│ 68 │ 34-48 │ 141 │1/576 │1/576 │├──┼────┼──────┼──────┼──────┤│ 69 │ 34-49 │ 6 │1/576 │1/576 │├──┼────┼──────┼──────┼──────┤│ 70 │ 34-50 │ 2 │1/576 │1/576 │├──┼────┼──────┼──────┼──────┤│ 71 │ 34-51 │ 46 │1/576 │1/576 │├──┼────┼──────┼──────┼──────┤│ 72 │ 39-2 │ 1,406 │1/576 │1/576 │├──┼────┼──────┼──────┼──────┤│ 73 │ 39-3 │ 11,872 │1/576 │1/576 │├──┼────┼──────┼──────┼──────┤│ 74 │ 39-4 │ 3,574 │1/576 │1/576 │├──┼────┼──────┼──────┼──────┤│ 75 │ 39-6 │ 1,072 │1/576 │1/576 │├──┼────┼──────┼──────┼──────┤│ 76 │ 39-9 │ 3,918 │1/576 │1/576 │├──┼────┼──────┼──────┼──────┤│ 77 │ 39-10 │ 921 │1/576 │1/576 │├──┼────┼──────┼──────┼──────┤│ 78 │ 40 │ 102 │1/576 │1/576 │├──┼────┼──────┼──────┼──────┤│ 79 │ 46 │ 13,792 │1/576 │1/576 │├──┼────┼──────┼──────┼──────┤│ 80 │ 54 │ 6,751 │1/576 │1/576 │├──┼────┼──────┼──────┼──────┤│ 81 │ 65 │ 669 │1/576 │1/576 │├──┼────┼──────┼──────┼──────┤│ 82 │ 66 │ 548 │1/576 │1/576 │├──┼────┼──────┼──────┼──────┤│ 83 │ 72-3 │ 441 │1/576 │1/576 │├──┼────┼──────┼──────┼──────┤│ 84 │ 73 │ 4,180 │1/576 │1/576 │├──┼────┼──────┼──────┼──────┤│ 85 │ 79 │ 2,565 │1/576 │1/576 │├──┼────┼──────┼──────┼──────┤│ 86 │ 117 │ 1,746 │1/576 │1/576 │├──┼────┼──────┼──────┼──────┤│ 87 │ 121 │ 9,903 │1/576 │1/576 │├──┼────┼──────┼──────┼──────┤│ 88 │ 121-1 │ 3,099 │1/576 │1/576 │├──┼────┼──────┼──────┼──────┤│ 89 │ 122-1 │ 378 │1/576 │1/576 │├──┼────┼──────┼──────┼──────┤│ 90 │ 122-2 │ 1,338 │1/576 │1/576 │├──┼────┼──────┼──────┼──────┤│ 91 │ 122-3 │ 1,800 │1/576 │1/576 │├──┼────┼──────┼──────┼──────┤│ 92 │ 129-4 │ 1,827 │1/576 │1/576 │├──┼────┼──────┼──────┼──────┤│ 93 │ 135-1 │ 17,262 │1/576 │1/576 │├──┼────┼──────┼──────┼──────┤│ 94 │ 135-2 │ 2,022 │1/576 │1/576 │├──┼────┼──────┼──────┼──────┤│ 95 │ 135-5 │ 373 │1/576 │1/576 │├──┼────┼──────┼──────┼──────┤│ 96 │ 135-6 │ 1,988 │1/576 │1/576 │├──┼────┼──────┼──────┼──────┤│ 97 │ 135-9 │ 679 │1/576 │1/576 │├──┼────┼──────┼──────┼──────┤│ 98 │ 135-11│ 102 │1/576 │1/576 │├──┼────┼──────┼──────┼──────┤│ 99 │ 135-12│ 8,379 │1/576 │1/576 │├──┼────┼──────┼──────┼──────┤│100 │ 135-14│ 35,008 │1/576 │1/576 │├──┼────┼──────┼──────┼──────┤│101 │ 135-15│ 14,183 │1/576 │1/576 │├──┼────┼──────┼──────┼──────┤│102 │ 135-16│ 1,074 │1/576 │1/576 │├──┼────┼──────┼──────┼──────┤│103 │ 135-17│ 873 │1/576 │1/576 │├──┼────┼──────┼──────┼──────┤│104 │ 135-18│ 834 │1/576 │1/576 │├──┼────┼──────┼──────┼──────┤│105 │ 135-22│ 490 │1/576 │1/576 │├──┼────┼──────┼──────┼──────┤│106 │ 135-23│ 1,856 │1/576 │1/576 │├──┼────┼──────┼──────┼──────┤│107 │ 135-24│ 914 │1/576 │1/576 │├──┼────┼──────┼──────┼──────┤│108 │ 135-32│ 2,268 │1/576 │1/576 │├──┼────┼──────┼──────┼──────┤│109 │ 135-33│ 1,254 │1/576 │1/576 │├──┼────┼──────┼──────┼──────┤│110 │ 135-34│ 989 │1/576 │1/576 │├──┼────┼──────┼──────┼──────┤│111 │ 135-39│ 2,191 │1/576 │1/576 │├──┼────┼──────┼──────┼──────┤│112 │ 135-40│ 15,126 │1/576 │1/576 │├──┼────┼──────┼──────┼──────┤│113 │ 135-41│ 6,790 │1/576 │1/576 │├──┼────┼──────┼──────┼──────┤│114 │ 135-42│ 250 │1/576 │1/576 │├──┼────┼──────┼──────┼──────┤│115 │ 135-43│ 316 │1/576 │1/576 │├──┼────┼──────┼──────┼──────┤│116 │ 135-44│ 9,575 │1/576 │1/576 │├──┼────┼──────┼──────┼──────┤│117 │ 135-45│ 1,307 │1/576 │1/576 │├──┼────┼──────┼──────┼──────┤│118 │ 135-46│ 21,464 │1/576 │1/576 │├──┼────┼──────┼──────┼──────┤│119 │ 135-50│ 9 │1/576 │1/576 │├──┼────┼──────┼──────┼──────┤│120 │ 135-51│ 67 │1/576 │1/576 │├──┼────┼──────┼──────┼──────┤│121 │ 139 │ 2,523 │1/576 │1/576 │├──┼────┼──────┼──────┼──────┤│122 │ 140 │ 19,585 │1/576 │1/576 │├──┼────┼──────┼──────┼──────┤│123 │ 142-1 │ 17,017 │1/576 │1/576 │├──┼────┼──────┼──────┼──────┤│124 │ 145 │ 2,514 │1/576 │1/576 │├──┼────┼──────┼──────┼──────┤│125 │ 145-1 │ 905 │1/576 │1/576 │└──┴────┴──────┴──────┴──────┘附表3:
┌──┬──────────────────┐│ 編 │地段○○○區○○○○段山鼻子小段 ││ ├────┬──────┬──────┤│ 號 │ 地號 │ 登記面積 │ 江鈞悅 ││ │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1 │ 9-4 │ 3,186 │540/155520 │├──┼────┼──────┼──────┤│ 2 │ 9-5 │ 267 │540/155520 │├──┼────┼──────┼──────┤│ 3 │ 9-7 │ 970 │540/155520 │├──┼────┼──────┼──────┤│ 4 │ 9-8 │ 1,212 │540/155520 │├──┼────┼──────┼──────┤│ 5 │ 9-9 │ 989 │540/155520 │├──┼────┼──────┼──────┤│ 6 │ 9-10 │ 2,557 │540/155520 │├──┼────┼──────┼──────┤│ 7 │ 9-11 │ 1,364 │540/155520 │├──┼────┼──────┼──────┤│ 8 │ 9-12 │ 858 │540/155520 │├──┼────┼──────┼──────┤│ 9 │ 9-13 │ 354 │540/155520 │├──┼────┼──────┼──────┤│ 10 │ 9-14 │ 160 │540/155520 │├──┼────┼──────┼──────┤│ 11 │ 9-15 │ 76,687 │540/155520 │├──┼────┼──────┼──────┤│ 12 │ 9-16 │ 410 │540/155520 │├──┼────┼──────┼──────┤│ 13 │ 9-17 │ 1,510 │540/155520 │├──┼────┼──────┼──────┤│ 14 │ 9-18 │ 2,014 │540/155520 │├──┼────┼──────┼──────┤│ 15 │ 9-19 │ 1,442 │540/155520 │├──┼────┼──────┼──────┤│ 16 │ 9-20 │ 185 │540/155520 │├──┼────┼──────┼──────┤│ 17 │ 9-21 │ 8,630 │540/155520 │├──┼────┼──────┼──────┤│ 18 │ 9-22 │ 1,263 │540/155520 │├──┼────┼──────┼──────┤│ 19 │ 9-23 │ 624 │540/155520 │├──┼────┼──────┼──────┤│ 20 │ 9-24 │ 2,735 │540/155520 │├──┼────┼──────┼──────┤│ 21 │ 9-25 │ 100 │540/155520 │├──┼────┼──────┼──────┤│ 22 │ 9-26 │ 1 │540/155520 │├──┼────┼──────┼──────┤│ 23 │ 32-1 │ 21,434 │540/155520 │├──┼────┼──────┼──────┤│ 24 │ 32-2 │ 979 │540/155520 │├──┼────┼──────┼──────┤│ 25 │ 32-3 │ 819 │540/155520 │├──┼────┼──────┼──────┤│ 26 │ 39-2 │ 1,406 │540/155520 │├──┼────┼──────┼──────┤│ 27 │ 39-3 │ 11,872 │540/155520 │├──┼────┼──────┼──────┤│ 28 │ 39-4 │ 3,574 │540/155520 │├──┼────┼──────┼──────┤│ 29 │ 39-6 │ 1,072 │540/155520 │├──┼────┼──────┼──────┤│ 30 │ 39-9 │ 3,918 │540/155520 │├──┼────┼──────┼──────┤│ 31 │ 39-10 │ 921 │540/155520 │├──┼────┼──────┼──────┤│ 32 │ 117 │ 1,746 │540/155520 │├──┼────┼──────┼──────┤│ 33 │ 121 │ 9,903 │540/155520 │├──┼────┼──────┼──────┤│ 34 │ 121-1 │ 3,099 │540/155520 │├──┼────┼──────┼──────┤│ 35 │ 122-1 │ 378 │540/155520 │├──┼────┼──────┼──────┤│ 36 │ 122-2 │ 1,338 │540/155520 │├──┼────┼──────┼──────┤│ 37 │ 122-3 │ 1,800 │540/155520 │├──┼────┼──────┼──────┤│ 38 │ 129-4 │ 1,827 │540/155520 │├──┼────┼──────┼──────┤│ 39 │ 139 │ 2,523 │540/155520 │└──┴────┴──────┴──────┘附表4:
┌──┬──────────────────┐│ 編 │地段○○○區○○○○段山鼻子小段 ││ ├────┬──────┬──────┤│ 號 │ 地號 │ 登記面積 │ 江松峰 ││ │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1 │ 2-1 │ 272 │2700/777600 │├──┼────┼──────┼──────┤│ 2 │ 3 │ 3,393 │2700/777600 │├──┼────┼──────┼──────┤│ 3 │ 5 │ 7,143 │2700/777600 │├──┼────┼──────┼──────┤│ 4 │ 11 │ 2,105 │540/155520 │├──┼────┼──────┼──────┤│ 5 │ 15 │ 403 │540/155520 │├──┼────┼──────┼──────┤│ 6 │ 19 │ 5,851 │540/155520 │├──┼────┼──────┼──────┤│ 7 │ 19-1 │ 643 │540/155520 │├──┼────┼──────┼──────┤│ 8 │ 22 │ 4,631 │540/155520 │├──┼────┼──────┼──────┤│ 9 │ 24 │ 242 │540/155520 │├──┼────┼──────┼──────┤│ 10 │ 29 │ 4,122 │540/155520 │├──┼────┼──────┼──────┤│ 11 │ 34-3 │ 693 │540/155520 │├──┼────┼──────┼──────┤│ 12 │ 34-5 │ 4,898 │540/155520 │├──┼────┼──────┼──────┤│ 13 │ 34-6 │ 218 │540/155520 │├──┼────┼──────┼──────┤│ 14 │ 34-7 │ 267 │540/155520 │├──┼────┼──────┼──────┤│ 15 │ 34-8 │ 732 │540/155520 │├──┼────┼──────┼──────┤│ 16 │ 34-12 │ 95 │540/155520 │├──┼────┼──────┼──────┤│ 17 │ 34-14 │ 456 │540/155520 │├──┼────┼──────┼──────┤│ 18 │ 34-15 │ 2,604 │540/155520 │├──┼────┼──────┼──────┤│ 19 │ 34-16 │ 2,342 │540/155520 │├──┼────┼──────┼──────┤│ 20 │ 34-18 │ 126 │540/155520 │├──┼────┼──────┼──────┤│ 21 │ 34-19 │ 2,997 │540/155520 │├──┼────┼──────┼──────┤│ 22 │ 34-20 │ 1,920 │540/155520 │├──┼────┼──────┼──────┤│ 23 │ 34-21 │ 2,299 │540/155520 │├──┼────┼──────┼──────┤│ 24 │ 34-23 │ 2,321 │540/155520 │├──┼────┼──────┼──────┤│ 25 │ 34-24 │ 635 │540/155520 │├──┼────┼──────┼──────┤│ 26 │ 34-25 │ 732 │540/155520 │├──┼────┼──────┼──────┤│ 27 │ 34-27 │ 4,976 │540/155520 │├──┼────┼──────┼──────┤│ 28 │ 34-28 │ 141 │540/155520 │├──┼────┼──────┼──────┤│ 29 │ 34-29 │ 9,868 │540/155520 │├──┼────┼──────┼──────┤│ 30 │ 34-30 │ 6,465 │540/155520 │├──┼────┼──────┼──────┤│ 31 │ 34-33 │ 737 │540/155520 │├──┼────┼──────┼──────┤│ 32 │ 34-35 │ 538 │540/155520 │├──┼────┼──────┼──────┤│ 33 │ 34-37 │ 2,216 │540/155520 │├──┼────┼──────┼──────┤│ 34 │ 34-38 │ 1,775 │540/155520 │├──┼────┼──────┼──────┤│ 35 │ 34-39 │ 19,713 │540/155520 │├──┼────┼──────┼──────┤│ 36 │ 34-40 │ 654 │540/155520 │├──┼────┼──────┼──────┤│ 37 │ 34-41 │ 1,795 │540/155520 │├──┼────┼──────┼──────┤│ 38 │ 34-42 │ 10,329 │540/155520 │├──┼────┼──────┼──────┤│ 39 │ 34-43 │ 1,425 │540/155520 │├──┼────┼──────┼──────┤│ 40 │ 34-44 │ 1,693 │540/155520 │├──┼────┼──────┼──────┤│ 41 │ 34-45 │ 521 │540/155520 │├──┼────┼──────┼──────┤│ 42 │ 34-46 │ 335 │540/155520 │├──┼────┼──────┼──────┤│ 43 │ 34-48 │ 141 │540/155520 │├──┼────┼──────┼──────┤│ 44 │ 34-49 │ 6 │540/155520 │├──┼────┼──────┼──────┤│ 45 │ 34-50 │ 2 │540/155520 │├──┼────┼──────┼──────┤│ 46 │ 34-51 │ 46 │540/155520 │├──┼────┼──────┼──────┤│ 47 │ 40 │ 102 │540/155520 │├──┼────┼──────┼──────┤│ 48 │ 46 │ 13,792 │540/155520 │├──┼────┼──────┼──────┤│ 49 │ 54 │ 6,751 │540/155520 │├──┼────┼──────┼──────┤│ 50 │ 65 │ 669 │540/155520 │├──┼────┼──────┼──────┤│ 51 │ 66 │ 548 │540/155520 │├──┼────┼──────┼──────┤│ 52 │ 72-3 │ 441 │540/155520 │├──┼────┼──────┼──────┤│ 53 │ 73 │ 4,180 │540/155520 │├──┼────┼──────┼──────┤│ 54 │ 79 │ 2,565 │540/155520 │├──┼────┼──────┼──────┤│ 55 │ 135-1 │ 17,262 │540/155520 │├──┼────┼──────┼──────┤│ 56 │ 135-2 │ 2,022 │540/155520 │├──┼────┼──────┼──────┤│ 57 │ 135-5 │ 373 │540/155520 │├──┼────┼──────┼──────┤│ 58 │ 135-6 │ 1,988 │540/155520 │├──┼────┼──────┼──────┤│ 59 │ 135-9 │ 679 │540/155520 │├──┼────┼──────┼──────┤│ 60 │ 135-11 │ 102 │540/155520 │├──┼────┼──────┼──────┤│ 61 │ 135-12 │ 8,379 │540/155520 │├──┼────┼──────┼──────┤│ 62 │ 135-14 │ 35,008 │540/155520 │├──┼────┼──────┼──────┤│ 63 │ 135-15 │ 14,183 │540/155520 │├──┼────┼──────┼──────┤│ 64 │ 135-16 │ 1,074 │540/155520 │├──┼────┼──────┼──────┤│ 65 │ 135-17 │ 873 │540/155520 │├──┼────┼──────┼──────┤│ 66 │ 135-18 │ 834 │540/155520 │├──┼────┼──────┼──────┤│ 67 │ 135-22 │ 490 │540/155520 │├──┼────┼──────┼──────┤│ 68 │ 135-23 │ 1,856 │540/155520 │├──┼────┼──────┼──────┤│ 69 │ 135-24 │ 914 │540/155520 │├──┼────┼──────┼──────┤│ 70 │ 135-32 │ 2,268 │540/155520 │├──┼────┼──────┼──────┤│ 71 │ 135-33 │ 1,254 │540/155520 │├──┼────┼──────┼──────┤│ 72 │ 135-34 │ 989 │540/155520 │├──┼────┼──────┼──────┤│ 73 │ 135-39 │ 2,191 │540/155520 │├──┼────┼──────┼──────┤│ 74 │ 135-40 │ 15,126 │540/155520 │├──┼────┼──────┼──────┤│ 75 │ 135-41 │ 6,790 │540/155520 │├──┼────┼──────┼──────┤│ 76 │ 135-42 │ 250 │540/155520 │├──┼────┼──────┼──────┤│ 77 │ 135-43 │ 316 │540/155520 │├──┼────┼──────┼──────┤│ 78 │ 135-44 │ 9,575 │540/155520 │├──┼────┼──────┼──────┤│ 79 │ 135-45 │ 1,307 │540/155520 │├──┼────┼──────┼──────┤│ 80 │ 135-46 │ 21,464 │540/155520 │├──┼────┼──────┼──────┤│ 81 │ 135-50 │ 9 │540/155520 │├──┼────┼──────┼──────┤│ 82 │ 135-51 │ 67 │540/155520 │├──┼────┼──────┼──────┤│ 83 │ 140 │ 19,585 │540/155520 │├──┼────┼──────┼──────┤│ 84 │ 142-1 │ 17,017 │540/155520 │├──┼────┼──────┼──────┤│ 85 │ 145 │ 2,514 │540/155520 │├──┼────┼──────┼──────┤│ 86 │ 145-1 │ 905 │540/155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