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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重上字第 1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115號上 訴 人 黃惠澤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陳昱嵐律師邱于柔律師被 上 訴人 黃淑文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複 代 理人 黃豐欽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晏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法 官 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映汶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