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115號上 訴 人 黃惠澤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陳昱嵐律師邱于柔律師被 上 訴人 黃淑文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複 代 理人 黃豐欽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晏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法 官 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