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重上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74號上 訴 人 單錫禕

單錫禎劉單金秀單篤蔚羅孝威(HOWARD LO SHAN)羅安莉(CATHARINE SHAN LO)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被上 訴人 江機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明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單錫禕、單錫禎、劉單金秀、單篤蔚戶籍地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號」。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法 官 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