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重上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胡姣安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複 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

仇鼎財陳肇群丘宏恩艾水苗袁斯賢王秀芬王玉椿袁書賢謝法良朱海鳳胡峻源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買賣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是否存在乙節,係以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59 號確定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告終結,有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可憑(本院卷三第165頁、第166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房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