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20號上 訴 人 姜英傑
林忠志林玉霜林凱若林文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上 訴 人 林錦儀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複 代理 人 黃雅琪律師
王政凱律師上 訴 人 陳科竹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廖芳萱律師被 上訴 人 徐廣成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淞溉
黃張摘黃進福黃進祿黃秀霞上五人共同 柏有為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旻孝律師
林邦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法 官 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