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07號上 訴 人 重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澤良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謝玉玲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0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公告現值及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列房屋核定價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41萬4,6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40萬2,896元、60萬4,344元,上訴人分別僅繳納32萬7,216元、49萬824元(原審卷一第1頁、本院卷第1頁),不足額依序為7萬5,680元、11萬3,520元(合計18萬9,200元),即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