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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重上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62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複 代理人 陳韻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沈士弘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世浩訴訟代理人 薛鴻銘律師複 代理人 賴昭為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天太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源

彭美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履約保證金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 月29日下午3 時5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