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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重上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1號上 訴 人 張楊寶蓮

張慧淳張文馨張瑞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趙書郁律師林家祺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曾毓君律師被 上訴人 沈剛訴訟代理人 莊瑞子

莊鵬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 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李昆曄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