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1號上 訴 人 張楊寶蓮
張慧淳張文馨張瑞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趙書郁律師林家祺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曾毓君律師被 上訴人 沈剛訴訟代理人 莊瑞子
莊鵬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 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李昆曄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