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4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李崇德法定代理人 李正綱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參 加 人 李媛媛
李麗芬李景賢李慕賢李信忠李偉聖李阿源李賢國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洪偉勝律師李燕俐律師被 上訴人 李吉枝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劉昱玟律師王俊傑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祺律師複 代理人 曾韶羽上列當事人間土地買賣價金分配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