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 許錦榮再審被告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錦坤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林煒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陶亞琴法 官 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