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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重再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 許錦榮再審被告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錦坤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林煒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陶亞琴法 官 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