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重再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40號再 審 原告 沈清志

張芷帆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再 審 被告 梁玉峯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匡 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