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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重勞上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文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被 上訴人 朱委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受僱伊擔任工務部經理,於92年12月30日填具保證書,保證於在職期間遵守公司管理規則,如有違反或侵占財務、貨款、失職及其他不法情事,須賠償損害,而依伊之人事管理規則第29條第2、4、6、7款規定:「對於本公司機密,無論是否經管事務均不得洩漏、本人及關係人不得接受本公司之交易對象任何期約或接受饋贈、佣金或其他任何不正當利益,或有間接或直接圖利本人或關係人及指定人之行為、對所保管之文書財務及一切公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攜出或外借、不得私自經商或兼任公司以外職務」。被上訴人於96年3月1日調至伊之上海泰菱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泰菱公司)工作,並於101年11月28日簽立保證書(下稱101年保證書),約定被上訴人應嚴守伊之公司機密資料,未經同意,不得將機密資料洩漏或交付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經營與伊公司類似或有關之事業,亦不得兼任公司以外之相關職務,如有違反,須按次賠償人民幣5萬元至50萬元,並溯自90年1月1日受僱日起生效,嗣102年4月3日再簽立保證書(下稱102年保證書),除違約賠償改按次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均下同)10萬元至100萬元外,其餘約定內容相同,詎被上訴人於任職期間利用擔任經理職務之便,自101年8月24日至102年7月26日,於附表一所列之24次時間,以電子郵件將公司機密資料傳予大陸蘇州政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稱政詮公司),違反保證書之保密約定;被上訴人另以其配偶劉紅豔名義設立無錫翊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無錫翊凱公司),未經伊之許可,自99年8月18日起至102年6月19日止,向伊原有客戶承包如附表二所示38件工程,致伊受有損害,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爰依101年保證書第2條第4、5款、102年保證書第2條第2、3、4款約定、民法54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與上海泰菱公司並非相同之公司法人,伊為上訴人之員工,外派至上海泰菱公司工作,與上海泰菱公司無僱傭關係,於該公司簽署之保證書應對上訴人不生效力。又上訴人之人事管理規章、保證書均屬制式條款,內容顯失公平,伊為受僱人僅能被動接受,無異議空間,故上訴人不應以制式條款規範伊,且上訴人未曾就人事管理規章對伊有何說明,伊既不知情,亦未簽署,而保證書要求員工及關係人未經同意不得從事類似或有關之事業,均屬無效;上訴人於101年11月8日前已監控伊之個人郵件、電腦,早知伊有提供資料予他人,且上訴人所指之機密文件清單,並未註明或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不符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規定;伊之配偶劉紅豔係在大陸地區從事相關工作,並非在臺灣地區,故不能依保證書約定對伊求償。伊在上訴人要求簽署保證書之前,承接上訴人之專案,或自行開發客戶,而伊經上訴人同意可處理無錫翊凱公司之業務,且向上訴人購買材料,上訴人知悉並同意伊可在無錫翊凱公司自行開發客戶;又上海泰菱公司係生產製造廠商,無錫翊凱公司之營業範圍為工程施工兼代購材料,屬工程按裝公司,為上訴人之工程下包施工廠商,伊未利用經理職務招攬上訴人舊有客戶,僅有協助無錫翊凱公司之按裝施工等勞務工作,與上訴人所經營事業並無衝突,非同業競爭關係,無損及上訴人利益,故上訴人不得對伊請求賠償違約金等語為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查被上訴人於90年1月1日起受僱上訴人擔任工務部經理,於92年12月30日簽署保證書,嗣96年3月1日調至上海泰菱公司工作,於101年11月28日、102年4月3日簽立保證書,嗣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於任職期間有洩密等應負民、刑事責任,於102年8月5日將其免職。而無錫翊凱公司於100年2月11日成立,由被上訴人配偶劉紅豔擔任負責人,有92年12月30日、101年11月28日、102年4月3日之保證書、無錫翊凱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訴人102年8月5日公告等可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卷《下稱雄院卷》第18至20頁、原審卷一第27、28至30、25、86頁),堪信為真。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受伊僱用擔任工務部經理,簽訂保證書於在職期間應遵守公司管理規章,不得將公司之機密資料洩漏,亦不得為競業禁止行為,詎被上訴人違反約定,有附表

一、二所示行為,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查:

㈠被上訴人自90年1月起受上訴人僱用,至102年7月間,均由

上訴人給付薪資,有被上訴人之薪資、獎金明細表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48至251頁),而被上訴人自承去上海之前都是在台灣領《薪資》、去上海之後,部分在臺灣領、部分在上海領,當時協議伊之勞、健保由臺灣泰菱公司加保(本院卷第35頁反面),又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有洩密等事由,已對其提起刑事與民事訴訟,乃解除被上訴人職務,並於102年8月5日予以解僱,亦有上訴人102年8月12日公告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7頁),可見被上訴人雖於96年3月1日調至上訴人之上海泰菱公司工作,但至102年8月5日解僱時均受僱於上訴人甚明;且被上訴人於101年11月28日、102年4月3日簽訂保證書,均於被上訴人上開在職期間所簽訂,是上訴人主張101年、102年保證書為兩造間之約定,洵屬有據。另101年、102年保證書之約定內容為:⒈自90年1月1日起在泰菱公司擔任工程師/工程部經理職務接受觀察試用,試用期滿經主管考績合格後正式任用。⒉本人(被上訴人)保證嚴格保守機密資料的機密性,…⒊本人保證本人及關係人未經泰菱同意不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之事業,亦不得兼任公司以外之相關職務…⒋本人如有違反上項規定者,願負相關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外,並同意每次違約支付違約罰款5萬至50萬人民幣/10萬至100萬新台幣,絕無異議…等(見雄院卷第18、19頁、原審卷一第28、29頁),而受僱人於任職期間對雇主本應負忠誠義務,不得洩漏雇主之營業秘密或有競業行為,是前開約定於此範圍內,難認有何顯失公平之情形。再受僱人於任職期間領有薪資,其忠誠義務之履行,自不以另有代償措施為必要,是被上訴人以上開保證書無代償措施約定,應屬無效云云,洵不足取。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保證書約定,洩漏伊公司之產品資

料、行政表單、營業資料、生產管理工令表單、採購物料及庫存品資料等機密文件,有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列印畫面、檢驗報告、隔間工程用料計算書、工程用料申請單、懸吊系統材料清單、品質規範表、備忘錄、工程施工自檢與缺失改善表、工程退料申請表、聯絡單、簽呈、實作清單、螺絲表號表、蘇州政詮公司鋁料總表、上訴人鋁料總表、生醫隔間系統型錄、醫藥牆板系統、電腦畫面列印資料、鋼板成型首件品質檢查表、品檢表清單、盲板進貨品檢表、品質檢查表、品質檢驗報告、進貨品檢表、折床模具圖面、隔間板製作單、牆板製作單、材料管制表、生產課職掌與管理總表、一般庫存五金雜項統計表、結束鋼卷明細、電動門配件庫存、閒置庫板庫存、採購合同、廠務部組織架構表、車間隔間圖、廠務部執行要領及責任區分等可據(見原審卷一第183至191頁、雄院卷第29至135、137至150頁)。然:

⑴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

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而按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固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惟同法第1條既規定:「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是於判斷爭執之資訊是否符合上開營業秘密要件時,自應以第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為重要依據。若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又市場中之商品交易價格並非一成不變,銷售價格之決定,復與成本、利潤等經營策略有關,於無其他類如以競爭對手之報價為基礎而同時為較低金額之報價,俾取得訂約機會之違反產業倫理或競爭秩序等特殊因素介入時,亦難以該行為人曾接觸之商品交易價格資訊逕認具有經濟價值,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42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依101年與102年保證書第2條第2、4款約定:本人保證嚴格

保守機密資料之機密性,且該機密資料不得用於同意以外的任何目的,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機密資料,未經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機密資料洩漏或交付予任何個人、合夥、法人、機關或非法人團體即非相關業務之公司其他員工。本人如違反上項規定者,願負相關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外,並同意每次違約支付泰菱違約罰款5萬至50萬人民幣或10萬至100萬新台幣,絕無異議。(見雄院卷第19頁、原審卷一第29頁),101年、102年保證書固約定所謂『機密資料』係指如下有形或無形信息和資料,而不論該信息或資料以何種形式儲存、編輯:⑴泰菱所享有或控制的任何信息或資料,包括程式、製程、方案、結構、程序、原型、數據、軟體、報告、方法、策略、計劃、概念、裝置、工具、價格、需求預測、產品規格、圖樣、設計、模型、樣品、代碼、發明、發現、技術、質量控制、測試、營運、採購、生產、行銷、財務、研發、人資、投資和客戶信息及資料等等;⑵任何與泰菱工廠有關之信息,包括工廠的設施部署、設備、操作等資料與信息。(見原審卷一第29頁),惟參酌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上訴人之營業秘密仍應符合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者,且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要件,始足當之,逾此範圍之資料既不具機密性,即難以101年、102年保證書約定之保密義務相繩之。

⑶附表一編號2、4、8、9、10、11、12、21、22、23所示電子

郵件與附件,或為蘇州政詮公司寄予被上訴人資料,或為蘇州政詮公司商標、表單、員工薪資資料,與上訴人無關。編號3、7、13、20之電子郵件,為一般表格或照片。編號16、

17、19所示電子郵件,亦為一般表格,編號24所示係上訴人自被上訴人之電腦畫面擷取、列印之資料。而編號1、5、6、14所示之電子郵件與附件,係天花板產品測試報告、生醫間格系統型錄、具體工程材質規範表及工程用料表、生產課職掌與管理總表,其中具體工程材質規範表、工程用料表、生醫間格系統型錄內容相似,係上訴人提供予客戶說明介紹產品之公開型錄與資料,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檢驗報告、網頁列印資料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52至162頁),編號15、18所示之電子郵件附件,係上訴人之生產用料庫存表、熱軋採購合約;又熱軋採購合約為上訴人對外採購原料之價格,熱軋鋼材產品係隨自由市場供需而隨時浮動價格之商品,得由網路公開詢價比較,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網頁查詢資料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63頁),衡以上開文件內容,均為一般表格或文件,而上訴人並未舉證上開資料具有何經濟價值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訊息,而為值得保護之知識、技術。且上訴人自承就其公司資料並無分類或分層管理,沒有分別機密或普通文件,亦沒有對所謂機密資料有特別規定要加密或做其他保密措施(見本院卷第50、99、202頁),是上訴人所指之公司機密資料,顯不符揭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等要件。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保密約定,將公司機密資料洩漏他人,應依保證書第2條第2款、民法544條規定賠償損害,自不足採。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其配偶劉紅豔名義設立無錫翊凱公司

,自99年8月18日起至102年6月19日止,承包如附表二所示38次工程,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應負賠償責任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

⑴依保證書第2條第3款約定:「本人保證本人及其關係人未經

泰菱同意不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之事業,亦不得兼任公司以外之相關職務,本人保證絕不利用公司機密資料及職務上之便利在外從事營利行為。」(見雄院卷第19頁、原審卷一第29頁),依此約定,被上訴人於任職期間不得有上開競業禁止行為。又上訴人之營業項目為冷氣機、無塵無菌室設備、冰水機、食品加工機器之製造加工買賣、設計、按裝維修業務、進出口貿易業務、代理各種機械經銷與各種管線設計及按裝、耐火材料製造業等,有上訴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02至104頁)。而無錫翊凱公司所營項目為裝飾裝潢服務、裝飾裝潢材料、金屬材料、建築材料、五金交電、化工產品及原料、電氣機械及器材、水暖器材的銷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等,有該公司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參(見本院卷第112頁),而被上訴人亦自承無錫翊凱公司所營業務是無塵室安裝工程業務,伊本身有代表該公司承接上訴人所屬上海泰菱公司所發包的工程(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是兩公司就無塵室安裝工程業務之營業項目相同,無錫翊凱公司與上訴人確屬同類業務之競爭公司,而無錫翊凱公司為被上訴人之配偶劉紅豔所設立之公司,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同上卷第99頁反面),依上開保證書約定,被上訴人自不得於該公司擔任相關職務,或利用上訴人公司資料及藉由職務上之便利從事營利行為甚明。

⑵依證人即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張兆文證稱:「…伊為上訴人

之總經理,為實際負責人,…被上訴人告知無錫翊凱公司係其小舅子想要從事這個行業的安裝工作,之前也有上訴人之內部的工程師創業後再來承攬上訴人的施工工程,所以伊有同意被上訴人可以小部分採購上訴人的材料用在承攬工程上,…」(見原審卷一第123至125頁),可知無錫翊凱公司向上訴人購買材料後施作承攬之工程,係上訴人所同意施作之工程項目,被上訴人代表無錫翊凱公司承攬施作,並無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甚明。就附表二所示編號①至㉔工程項目部分,係上訴人發包予無錫翊凱公司施作之按裝工程,為上訴人所自承(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上開按裝工程既為上訴人發包予無錫翊凱公司,上訴人並出售材料供其安裝,自為上訴人所同意施作之工程,難認被上訴人有違反競業禁止之情形;而編號㉒至㉔之工程項目,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接工程後,向上訴人購買材料施作之工程項目(見雄院卷第220至223、184至185、171至172、本院卷第142至147頁),上訴人既同意出售材料供無錫翊凱公司施作按裝工程,自為其所同意施作之工程,故被上訴人稱伊施作按裝工程並無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應可採信。

⑶就附表二編號㉕至㊳工程項目,其中編號㉚、㉛、㉟至㊳工

程部分,被上訴人否認為其所接洽、協助之施作工程,且依上開工程訂購單所載,所載聯絡人為劉紅艷、鄒惠宇,或未記載,並無被上訴人(見本院卷第154、155、159至162頁),上訴人復未舉證上開工程項目是被上訴人接洽或協助施作之工程,故此部分工程應與被上訴人無關。

⑷另就編號㉕、㉖、㉗、㉘、㉙、㉜、㉝、㉞等工程施作項目

,被上訴人自承為伊代表無錫翊凱公司所接洽施作之工程項目(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9、10頁),且自承就上開工程項目之合約、訂單等資料,都有進入伊之電腦,伊都有看過,伊都有協助、多多少少在背後都有協助這些工程等情(同上卷第108頁),並有發包工程訂購單、工程發包協議書等可稽(同上卷第148至152、156至158頁),就上開工程項目之承包均在被上訴人任職期間,被上訴人復未舉證已得上訴人之同意,可見被上訴人就上開8項工程項目,確有違反101年、102年保證書第2條第3款之「…本人保證絕不利用職務上之便利在外從事營利行為。」之競業禁止約定甚明。

⑸至於上訴人主張蘇州政詮公司之員工稱呼被上訴人為「朱經

理」,有附表一編號22所示電子郵件可參(見雄院卷第150頁),故其有在蘇州政詮公司兼任職務,違反競業禁止云云。然被上訴人於上訴人處之職稱為經理(同上卷第257頁),其他公司人員稱被上訴人為「經理」,自符事理之常,自難憑上開電子郵件中稱呼被上訴人為朱經理,即認其在蘇州政詮公司有擔任經理職務,且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被上訴人有在蘇州政詮公司兼任職務,故其此部分主張,並非可取。

㈣依101年、102年保證書第2條第4項約定:「本人如有違反上

項規定者,願負相關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外,並同意每次違約支付違約罰款5萬至50萬人民幣/10萬至100萬新台幣,絕無異議」(見雄院卷第19頁、原審卷一第29頁),可見被上訴人如有違反競業禁止行為者,除負民事賠償責任外,並須按次賠償上訴人違約罰款5萬至50萬人民幣,或10萬至100萬元新臺幣,就此按次之違約罰款,顯為懲罰性之違約金甚明。茲審酌被上訴人受僱上訴人時之每月薪資為1萬2,0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5萬8,000元,年薪14個月約81萬元,為被上訴人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09頁),並有被上訴人之薪資、禮(獎)金明細表可參(原審卷一第248頁),衡以被上訴人之薪資所得,認被上訴人違反上開保證書之約定,以賠償每次新台幣10萬元違約金為適當,則被上訴人既有8次違反保證書約定之競業禁止行為,故其應賠償上訴人之違約金為80萬元(即8×100,000=800,000)。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101年、102年保證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見雄院卷第240頁)之翌日10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本判決所命給付未逾150萬元,被上訴人不得上訴第三審,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准供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不應准許。至於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意旨乃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涉及洩密之電子郵件: │├──┬───────┬────┬───────┬──────────┬─────────────┤│編號│日期 │發件人 │收件人 │文件內容 │卷證所在頁數 │├──┼───────┼────┼───────┼──────────┼─────────────┤│ 01 │101年8月24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天花版產品 │雄院卷第29至32頁、原審卷一││ │ │ │盧鐘學 │測試報告 │第198頁 │├──┼───────┼────┼───────┼──────────┼─────────────┤│ 02 │101年9月20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政詮公司商標資料 │雄院卷第137頁 ││ │ │ │盧鐘學 │ │ │├──┼───────┼────┼───────┼──────────┼─────────────┤│ 03 │101年9月25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管制、行政、│雄院卷第33至38頁、原審卷一││ │ │ │李振隆、盧鐘學│開料及材質規範表 │第200頁 │├──┼───────┼────┼───────┼──────────┼─────────────┤│ 04 │101年10月15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政詮公司螺絲表號表、│雄院卷第51至53頁、第57至59││ │ │盧鐘學 │ │鋁料總表 │頁、原審卷一第204頁 │├──┼───────┼────┼───────┼──────────┼─────────────┤│ 05 │101年11月5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生醫間格系統│雄院卷第63至71頁、原審卷一││ │ │ │盧鐘學 │型錄 │第206頁 │├──┼───────┼────┼───────┼──────────┼─────────────┤│ 06 │101年11月8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具體工程材質│雄院卷第72至76頁、原審卷一││ │ │ │李振隆、盧鐘學│規範表及工程用料表 │第208頁 │├──┼───────┼────┼───────┼──────────┼─────────────┤│ 07 │101年11月10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泰菱公司廠內品檢表 │雄院卷第81至88頁、90、92、││ │ │盧鐘學 │ │ │94、96、98、100、102頁、原││ │ │ │ │ │審卷一第213頁 │├──┼───────┼────┼───────┼──────────┼─────────────┤│ 08 │101年11月14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折床模具尺寸與手繪圖│雄院卷第103至104頁、原審卷││ │ │溫仁德 │ │ │一第217頁 │├──┼───────┼────┼───────┼──────────┼─────────────┤│ 09 │101年11月16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政詮公司岩棉隔間板製│雄院卷第105至109頁、原審卷││ │(上訴人誤載為│盧鐘學 │ │作單 │一第219頁 ││ │102年1月28日)│ │ │ │ │├──┼───────┼────┼───────┼──────────┼─────────────┤│ 10 │101年12月28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政詮公司鋼材與框材、│雄院卷第89、91、93、95、 ││ │ │盧鐘學 │ │庫板、岩棉等品檢表 │97、99、101頁、原審卷一第2││ │ │ │ │ │15頁 │├──┼───────┼────┼───────┼──────────┼─────────────┤│ 11 │102年1月18日 │政銓公司│政詮工程部 │1樓辦公室規劃圖及人 │雄院卷第138至142頁 ││ │ │盧鐘學 │ │員組織架構表、車間隔│ ││ │ │ │ │間圖 │ │├──┼───────┼────┼───────┼──────────┼─────────────┤│ 12 │102年2月21日 │朱委書 │政詮公司 │政詮公司執行要領及工│雄院卷第143至145頁 ││ │ │ │李振隆 │作計畫 │ │├──┼───────┼────┼───────┼──────────┼─────────────┤│ 13 │102年3月4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材料管制表 │雄院卷第115至122頁、原審卷││ │ │ │李振隆 │ │一第223頁 │├──┼───────┼────┼───────┼──────────┼─────────────┤│ 14 │102年4月2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生管課職掌與│雄院卷第123至124頁、原審卷││ │ │ │李振隆 │管理總表 │一第225頁 │├──┼───────┼────┼───────┼──────────┼─────────────┤│ 15 │102年4月5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生產用料庫存│雄院卷第125至132頁、原審卷││ │ │ │李振隆 │表 │一第227頁 │├──┼───────┼────┼───────┼──────────┼─────────────┤│ 16 │102年4月16日 │朱委書 │設計部 │十字接頭規範書 │雄院卷第146頁 │├──┼───────┼────┼───────┼──────────┼─────────────┤│ 17 │102年4月17日 │朱委書 │政詮公司 │AR-01內裝隔間圖 │雄院卷第147頁 ││ │ │ │盧鐘學 │ │ │├──┼───────┼────┼───────┼──────────┼─────────────┤│ 18 │102年4月23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上海泰菱公司熱軋採購│雄院卷第133頁、原審卷一第 ││ │ │ │李振隆 │合同 │229頁 │├──┼───────┼────┼───────┼──────────┼─────────────┤│ 19 │102年5月6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泰菱公司折鐵、鋼板、│原審卷一第221頁 ││ │ │盧鐘學 │ │庫板等生產製作單 │ │├──┼───────┼────┼───────┼──────────┼─────────────┤│ 20 │102年5月21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泰菱公司打包樣式 │雄院卷第134至135頁、原審卷││ │ │ │李振隆 │ │一第231頁 │├──┼───────┼────┼───────┼──────────┼─────────────┤│ 21 │102年7月17日 │朱委書 │政銓公司 │政詮公司薪資表 │雄院卷第148至149頁 ││ │ │ │李振隆 │ │ │├──┼───────┼────┼───────┼──────────┼─────────────┤│ 22 │102年7月26日 │張碩 │朱委書 │盲板、鋼卷總表 │雄院卷第150頁 │├──┼───────┼────┼───────┼──────────┼─────────────┤│ 23 │102年7月27日 │政銓公司│朱委書 │泰菱公司、政詮公司之│雄院卷第39至50頁、原審卷一││ │ │譚丹丹 │ │備忘錄、工程施工自檢│第202頁 ││ │ │ │ │與缺失改善表、工程退│ ││ │ │ │ │料申請表、聯絡單、簽│ ││ │ │ │ │呈、實作清單 │ │├──┼───────┼────┼───────┼──────────┼─────────────┤│ 24 │不詳(非電子郵│無 │無 │台積電CG-十字結頭 │雄院卷第77至80頁、原審卷一││ │件,係由被上訴人 │ │ │第210至211頁 ││ │電腦畫面擷取)│ │ │ │ │└──┴───────┴────┴───────┴──────────┴─────────────┘附表二:

┌─────────────────────────────────────────────────────────┐│上訴人主張之被上訴人違反競業禁止行為: │├──┬───────┬────────┬────────┬─────────┬───────┬──────────┤│編號│日期 │承攬商 │業主 │競業內容 │損失金額(人民 │卷證所在頁數 ││ │ │ │ │ │幣) │ │├──┼───────┼────────┼────────┼─────────┼───────┼──────────┤│1 │99年8月18 │無錫翊凱 │盟立自動化 │承攬南海奇美工事 │1,498,000元 │雄院卷第163至168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2 │100年4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184,000元 │雄院卷第179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3 │100年4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66,000元 │雄院卷第180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追加工程 │ │ │├──┼───────┼────────┼────────┼─────────┼───────┼──────────┤│4 │100年5月11日 │無錫翊凱 │昆山燁達機電工程│光電隔版及天花勞務│281,520元 │雄院卷第228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工程 │ │ │├──┼───────┼────────┼────────┼─────────┼───────┼──────────┤│5 │100年5月19日 │無錫翊凱 │高沙建筑工程 │承攬生產設備安裝工│138,000元 │雄院卷第176至178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程 │ │ │├──┼───────┼────────┼────────┼─────────┼───────┼──────────┤│6 │100年6月16日 │無錫翊凱 │昆山尚輪金屬材料│承攬晶盟洗衣房及無│250,000元 │雄院卷第229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 │塵室擴建工程 │ │ │├──┼───────┼────────┼────────┼─────────┼───────┼──────────┤│7 │100年6月19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237,000元 │雄院卷第170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2 期及無塵室安裝 │ │ │├──┼───────┼────────┼────────┼─────────┼───────┼──────────┤│8 │100年6月21日 │無錫翊凱 │本安泰淨化技術 │微電子包裝及目檢區│78,000元 │雄院卷第230至231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隔間修改工程 │ │ │├──┼───────┼────────┼────────┼─────────┼───────┼──────────┤│9 │100年8月16日 │無錫翊凱 │上海森冉機電工程│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5,000元 │雄院卷第23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10 │100年10月20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64,000元 │雄院卷第181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T12mm隔斷│ │ │├──┼───────┼────────┼────────┼─────────┼───────┼──────────┤│11 │100年10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通達公司 │承攬新建塑蓋機電工│95,125元 │雄院卷第193至197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程 │ │ │├──┼───────┼────────┼────────┼─────────┼───────┼──────────┤│12 │100年11月11日 │無錫翊凱 │江西漢唐系統集成│承攬 eyelid 等內裝│80,000元 │雄院卷第203至204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工程 │ │ │├──┼───────┼────────┼────────┼─────────┼───────┼──────────┤│13 │100年11月20日 │無錫翊凱 │蘇州通達公司 │承攬蘇州達運內裝工│26,220元 │雄院卷第198至200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程 │ │ │├──┼───────┼────────┼────────┼─────────┼───────┼──────────┤│14 │100年12月25日 │無錫翊凱 │蘇州通達公司 │常州內裝工程 │29,275元 │雄院卷第201至20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 │ │ │├──┼───────┼────────┼────────┼─────────┼───────┼──────────┤│15 │101年1月1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72,400元 │雄院卷第18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T12mm隔斷│ │ │├──┼───────┼────────┼────────┼─────────┼───────┼──────────┤│16 │101年1月6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承攬既有庫板安裝工│12,800元 │雄院卷第154至155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程 │ │ │├──┼───────┼────────┼────────┼─────────┼───────┼──────────┤│17 │101年1月14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50,000元 │雄院卷第161至16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18 │101年1月15日 │無錫翊凱 │崇越公司 │青島達運天版整改工│4,700元 │雄院卷第233至234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程 │ │ │├──┼───────┼────────┼────────┼─────────┼───────┼──────────┤│19 │101年4月28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承攬暗室隔間工程 │50,000元 │雄院卷第156至157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20 │101年5月3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深超隔間工程 │335,250元 │雄院卷第158至160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21 │101年5月4日 │無錫翊凱 │南通巨谷機電工程│承攬天花板施作工程│459,025元 │雄院卷第224至227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22 │101年5月12日 │無錫翊凱 │南通巨谷機電工程│承攬天花板施作工程│480,454元 │雄院卷第220至223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23 │101年5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180,000元 │雄院卷第184至185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安裝工程 │ │ │├──┼───────┼────────┼────────┼─────────┼───────┼──────────┤│24 │101年7月14日 │無錫翊凱 │世源科技工程 │承攬設備安裝工程 │1,450,000元 │雄院卷第171至17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25 │101年7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巨谷機電工程│承攬無塵室擴建及庫│46,910元 │雄院卷第215至219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板隔間分包工程 │ │ │├──┼───────┼────────┼────────┼─────────┼───────┼──────────┤│26 │101年7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巨谷機電工程│承攬蘇州辦公室隔間│12,400元 │雄院卷第210至214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工程 │ │ │├──┼───────┼────────┼────────┼─────────┼───────┼──────────┤│27 │101年7月31日 │無錫翊凱 │蘇州巨谷機電工程│承攬內裝工程 │53,885元 │雄院卷第215至219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28 │101年12月21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623,000元 │雄院卷第187至189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一期改造工程 │ │ │├──┼───────┼────────┼────────┼─────────┼───────┼──────────┤│29 │102年1月14日 │無錫翊凱 │亞翔系統集成科技│承攬成都群康新增工│65,000元 │雄院卷第161至16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程 │ │ │├──┼───────┼────────┼────────┼─────────┼───────┼──────────┤│30 │102年3月15日 │無錫翊宇 │村田機械有限公司│承攬STK工程 │1,106,909元 │雄院卷第168頁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31 │102年3月16日 │無錫翊宇 │村田機械有限公司│承攬STK工程 │497,230元 │雄院卷第169頁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32 │102年3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晟碟電子材料買賣 │33,850元 │雄院卷第190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33 │102年3月28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20,000元 │雄院卷第191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改造工程 │ │ │├──┼───────┼────────┼────────┼─────────┼───────┼──────────┤│34 │102年4月1日 │無錫翊凱 │上海亞太建設集團│承攬晟碟電子潔淨室│45,000元 │雄院卷第192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改造工程 │ │ │├──┼───────┼────────┼────────┼─────────┼───────┼──────────┤│35 │102年4月8日 │翊凱有限公司 │盟立自動化 │訂購材料 │1,920,000元 │雄院卷第173頁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36 │102年4月8日 │無錫翊凱 │盟立自動化 │訂購材料 │1,310,000元 │雄院卷第174頁 ││ │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37 │102年4月8日 │無錫翊宇 │盟立自動化 │訂購材料 │614,250元 │雄院卷第175頁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38 │102年6月19日 │無錫翊宇 │村田機械有限公司│訂購電纜 │10,570元 │雄院卷第170頁 ││ │ │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