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 告 王秀仁被 告 TAN SER GUAN(陳思源)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本院於106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TAN SER GUAN(陳思源)為新加坡籍人,為TAN SER KHIANG(陳思慶,下稱陳思慶,新加坡籍人)之胞弟;訴外人即伊岳父李孫成為大進輪胎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進公司)實際負責人,多年前曾與陳思慶有輪胎進出口貿易之往來。陳思慶於民國95年間,對李孫成宣稱:
緬甸政府授權緬甸KAYAH STATE軍區緬甸克倫尼邦人民解放陣線(下稱紅軍)所組成之KAYAH GOLDEN GATE MINING CO.,LTD(下稱KGG公司),得在緬甸地區進出口貨物,期間迄96年6月30日止,KGG公司遂委請泰國TCL MINING CO.,LTD(下稱TCL公司)進行採礦作業,然因TCL公司無資金投入購買採礦機器設備,該公司負責人洪都(泰國籍人,年籍不詳)即透過陳思慶對外尋求金援,陳思慶旋詢問李孫成有無投資TCL公司銻礦之意願,李孫成即於95年10月11日與洪都簽訂銻礦與機器設備互易契約,由李孫成及其友人沈清茂所成立甘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甘農公司)提供機器設備,用以交換TCL公司所出產之銻礦。陳思慶及被告見李孫成頗具財力,先向李孫成佯稱TCL公司除銻礦外,另可出口柚木云云,遊說李孫成出資,再要求李孫成、訴外人即建漢公司負責人李順益(李孫成叔父)、甘農公司投資入股TCL公司,復以另在泰國成立新公司即TAIMAY(THAILAND)CO.,LTD(下稱臺美公司)接手TCL公司所有業務之方式,騙取伊及李孫成等人之信任,利用伊等語言不通、不諳泰緬地區銻礦、錳礦及柚木生產及出口方式,且無法常駐泰國了解臺美公司實際營運狀態等情況,隱瞞泰緬礦區已無礦可採,且已禁止柚木出口等情,趁李孫成在泰國期間,租設辦公室假意做為臺美公司經營處所,並陸續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文件、採礦照片、柚木照片及製作不實之出貨裝載單及提單、黃皮書(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573號卷附之附件四)等資料予伊及李孫成(珩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珩瑞公司〉負責人)。伊因誤認臺美公司確有進出口柚木及銻礦之意願及能力,除建漢公司願承購20櫃及9櫃柚木外,伊並陸續覓得銻礦、柚木買主即大陸地區宏大公司、金邦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金邦公司),及添富公司、陳文義。嗣被告於97年6、7月間,在臺美公司均未出口任何柚木或銻礦情況下,為避免伊起疑,在泰國及香港分別成立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之BASEPROMISE.LTD(中文名為基諾公司,下稱BP公司)及
VIE TWILL CO.,LTD(下稱VW公司),佯裝接洽貨物出口事宜,並隱瞞其為VW公司及BP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偽稱該等公司為其認識之報關行,再以臺美公司無法處理出口為由,遊說李孫成以臺美公司後續出口業務需交由VW公司處理,再以傳真或以電話聯絡之方式,提供不實之臺美公司、VW公司將前開買主所訂購之銻礦、柚木已自泰國出口之文件、BP公司通知貨物放置在香港之費用等文件,並事先在不詳時、地,以電腦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四至六、十、十二至十七、二十所示之泰國海關公文(即T1、T4至T6、T10、T12至T17、T20)、編號三所示檢驗報告(即T3)、編號二十七所示緬甸政府完稅單(即M10)及編號三十三至四十二、五十一所示KGG公司函文(即K1至K10、K24)後,向不知情之李孫成行使,李孫成復將部分文件轉交予伊,致伊誤信貨物均已獲緬甸紅軍之授權出口,且已向泰國海關申請報關等流程,由被告以如附表二之㈠編號1、6、14、15、16、21、23至34、42所示事由要求付款為詐術,伊因而陷於錯誤,分別由自己或委請他人,依被告指示交付款項或匯款至被告所指定帳戶內。嗣被告於97年11月間,明知並無提供640公斤紅寶石之能力及真意,另向李孫成佯稱:緬甸礦區發現第二次世界大戰遺留之洞穴,內有價值連城之紅寶石大原石640公斤,但須出資協助紅軍運往日本加工,然此事屬機密,不得留下任何紀錄云云,致伊不疑有他,誤信被告宣稱如附表二之㈡編號1、2、5、6所示之匯款事由屬實,而依被告之指示匯款。被告嗣於98年1月間,見伊有意取代臺美公司處理出口事宜,向伊訛稱:要結束臺美公司,嗣後期以透過VW公司報關之方式,將KGG公司所出產之柚木或銻礦等貨物賣給珩瑞公司云云,VW公司並於98年1月30日在泰國與伊簽約,於98年2月2日傳送電子郵件通知伊前開建漢公司20櫃柚木已停放在高雄港,但相關之海運、文件費、出口稅等相關費用尚未繳付,如未於98年2月5日前支付,VW公司即會向泰國海關申請拍賣,並以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三所示之K11材積表為附件,使伊誤信為真,然因伊現款不足,央請被告出面協商費用,嗣被告約同具有犯意聯絡之「小楊」、ERINE等人來臺假意商議後續細節,並於98年2月17日在大進公司會議室開會,確認珩瑞公司與VW公司合作關係,使伊深信VW公司係正常營運之公司,被告即以須在泰國成立公司始得與VW公司對等處理商務,提升出口業務之效率而得順利取貨,及珩瑞公司已接收臺美公司業務為由,要求伊成立泰國珩瑞公司、需負擔臺美公司結束費用、跳票費用、漏繳之營業稅、貿易稅或罰款、緬甸紅軍礦區物資、工資,及更改前開貨物即銻礦700噸、800噸、柚木20櫃等文件費用或其他相關支出。另ERINE亦於98年3月2日以電子郵件傳送附表一編號二十八至三十一所示偽造之緬甸政府官方文件(即M11至M14)予伊,表示珩瑞公司已取得KGG公司之授權,得經營出口緬甸礦產及木材之業務,故須贊助紅軍礦區之油及藥品等物資,並偽稱KEEWOON將軍會提供3,000片柚木地板交換,並於同日下午即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VW公司文件通知伊支付上開物資所需之費用及VW公司提貨時地表,請伊於98年3月之指定期間內,分別前往大陸寧波提領500噸銻礦及16,450HT柚木、前往高雄港提領銻礦700噸及柚木地板3櫃、前往基隆港提領前開購買之屏風、家飾、寶石等物,另前往高雄港提領柚木20櫃等物,其後王秀仁並收受被告所編撰虛擬人物即THANA ACCOUNTA
NT CO.,LTD會計經理NOPPHADON VISARAT所交付如附表一編號十九所示之偽造泰國珩瑞公司執照(即T19),誤認可順利提領上開貨物,乃依被告之指示,於如附表二之㈢編號1、2、5、6、8、10至14、18至28所示之時間,匯交款項予陳思源或其所指定之帳戶。陳思源復於98年5月間,在泰國交付緬甸柚木板照片及材積表予李孫成,謊稱KEEWOON將軍願以遠低於市價之代價,出售5,400cuft柚木板云云,誘使伊出資承購,期間由被告、ERINE與伊接洽聯繫出貨及付款事宜,被告並提供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一所示之偽造泰國政府出具之產地證明(即T21),編號三十二所示緬甸政府完稅證明(即M15)、編號四十四至五十、五十二、五十三所示之偽造KGG公司開銷請款單、偽造紅軍警告信、偽造紅軍柚木契約書(即K13、K16、K17、K20至K23、K27、K32),致伊陷於錯誤,而依被告之指示,於如附表二之㈣編號1至13、
15、17、18所示之時間,匯交款項予被告或其所指定之帳戶(下稱系爭詐欺行為)。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求為命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934萬1,545.8元(包括遭詐騙之金額1,475萬6,653.45元、因系爭詐欺行為所花費之開銷74萬7,485元、非財產上損害383萬7,407.35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934萬1,54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並未發生任何法律關係,且伊於95年12月間始至泰國,並不認識李順益,不可能透過李孫成邀李順益入股TCL公司及台美公司,亦從未向李順益稱TCL公司及台美公司可提供原告買賣,而李順益將台美公司股款匯入台美公司設於兆豐銀行帳戶後,李孫成即將之提領一空,與伊何干。又伊從未要求李順益或原告匯款,其2人交付予洪都或李孫成之款項,係支付向洪都購買柚木之定金及給付TCL公司、台美公司之股款或借貸予李孫成,與伊無涉。另伊從未與原告有何貨品交易,亦從未向原告收取任何貨款,以原告、珩瑞公司或李燕雪名義匯至伊帳戶之款項,多係李孫成以其等名義所匯,均係給付台美公司開銷及欠款,與購買貨品無關。伊並未向原告訛稱:要結束台美公司,嗣後期以透過VW公司報關方式,將KGG公司所出產柚木或銻礦等貨物,賣給珩瑞公司。原告與VW公司聯絡期間,有長達6個月居留清邁,對VW公司及運作知之甚稔,伊並不清楚其等間有無簽訂何買賣契約、VW公司有否交付文件予原告或原告是否匯款至VW公司,亦未在電話中告知原告該等緬甸文件之文義。況原告並非珩瑞公司,何以珩瑞公司或他人匯款即屬原告之損害,再匯入VW公司或他人帳戶,亦與伊無涉。再者,縱認伊須負侵權行為責任,原告於99年9月7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偵查隊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卻遲至104年9月15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定之2年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伊因被告所為系爭詐欺行為,受有1,934萬1,545.8元之損害,自得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本院於104年12月21日與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之爭點為(見本院卷第152頁反面):㈠原告是否因系爭詐欺行為而受有1,934萬1,545.8元之損害?㈡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2年時效?茲論述如下:㈠被告於刑事偵審中自承:泰國政府於96年間即已禁止緬甸柚
木出口,緬甸礦區早已無礦可採(見A1卷〈詳參刑事偵查卷代號表,下同〉第12頁、第18頁、第19頁、A6卷第270頁、A7卷第168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2年度訴字第39號卷〈下稱刑事一審卷〉㈠第64頁),且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0年7月22日貿服字第10000098360號函暨所附泰國商業部主管機關提供之94年自特定地區進口原木及木製品規定、95年有關出口米、大象及木材公告、有關出口木材及加工木標準、方法等相關規定在卷可佐(見A9卷第13至26頁)。被告明知上情,卻向訴外人李孫成宣稱:臺美公司已取得採礦權,及其有提供20櫃、9櫃之柚木、500噸、800噸銻礦、1萬6,450HT柚木、700噸、500噸銻礦、3櫃柚木地板、2櫃柚木、5,400cuft柚木板之能力,且有將上開物品自緬甸出口至泰國,再由泰國出口至李孫成、原告所指定之地點或買家之能力,自屬施用詐術甚明。
㈡又被告以方便上開物品進出口貿易之虛詞,遊說李孫成、李
順益出錢投資TCL公司及成立臺美公司,另遊說原告在泰國成立珩瑞公司以承接臺美公司業務,使彼等陷於錯誤,李孫成、李順益乃出資成為TCL公司、臺美公司股東,原告亦出資請被告幫其在泰國成立珩瑞公司,李孫成、原告並依被告指示,多次匯交被告誆稱上開物品相關費用,及為順利出口上開物品而成立臺美公司之相關營運費用、緬甸軍區之費用,且因被告謊稱上開貨品已在基隆、高雄、寧波、廣西云云,而陸續支付如附表二之㈠、㈢、㈣所示之款項,然被告並未將上開物品運送至李孫成、原告所指定之地點或買家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的確有出具空頭的提單讓李孫成、原告白跑到大陸寧波去提貨,也出具空頭的提貨單叫他們去基隆、高雄港區去提貨,我承認詐欺犯行(見A1卷第18頁、D1卷第158頁)等語屬實,核與李孫成、原告、李順益指述及證人李燕雪、李後岳、彭穎潔、鄭添富、曾勝福於刑事偵審中證述情節相符(見D1卷第109至117頁、第151至158頁、第164至166頁、第171頁、第175至177頁、第182至185頁、刑事一審卷㈠第143頁反面至第151頁、卷㈡第19至30頁、第30頁反面至第39頁、第94頁反面至第100頁),並有附表二之㈠、㈢、㈣匯款單據或付款證明等相關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匯款資料、被告親筆手稿(見F1卷)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訛詐原告交付款項,自屬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至被告仍抗辯稱:伊係於95年12月間始至泰國,不可能透過李孫成邀李順益入股TCL公司及台美公司,亦從未向李順益稱該2家公司可提供原告買賣,李順益將台美公司股款匯入兆豐銀行帳戶後,李孫成即提領一空,且未曾要求李順益或原告匯款,其2人係向洪都購買柚木、給付TCL公司及台美公司股款或借貸,始交付洪都或李孫成款項,更從未向原告訛詐並收取任何貨款;原告居留泰國清邁長達6個月,熟稔VW公司運作,伊不清楚其等間有何買賣契約、VW公司有無交付文件予原告或原告匯款與VW公司,復未以電話告知原告該等緬甸文件文義云云,均核與上開事證不符,洵無足取。
㈢再者,被告因系爭詐欺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848號、101年度偵字第380、381號、101年度偵調字第191、339、340號起訴(見士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1848號卷第322至346頁),士林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被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見本院重附民卷第2至54頁);嗣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及被告分別提起上訴,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原判決撤銷。被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6頁反面至第67頁),且有起訴書、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至2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上開刑事案卷查核無訛,益徵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詐欺行為,致伊受騙而受有損害為真實。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第1項、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參照)。
查原告主張因系爭詐欺行為而受有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固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惟原告於99年6月11日即向士林地檢署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見該署99年度他字第2034號卷第15至17頁),復於同年7月23日具狀詳列受詐騙金額及明細(見該署99年度他字第2701號第1至36頁),足見原告至遲於斯日即已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卻遲至103年3月6日始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見附民卷第1頁),顯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至原告主張伊曾於102年間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後來書記官表示找不到,伊始於103年補提(見本院卷第102頁)云云,迄未舉證以實其說,已難憑採,況縱認上情屬實,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亦顯逾2年消滅時效。是依上開說明,被告自得於時效完成後拒絕給付,而被告既已提出時效抗辯,則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1,934萬1,545.8元本息,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34萬1,545.8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未論述之爭點(即原告所受損害金額)、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而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郁琳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附件│ │語│ │ │ 出 處 │ ││編│七之│文件日期│ │製作名義人│ 文 件 內 容 ├────────────┬─────┬────┤ ││號│編號│ │言│ │ │扣案隨身碟之勘驗筆錄頁數│ 卷宗出處 │李孫成提│ 備 註 ││ │ │ │ │ │ │(詳A5卷) │ │供 │ │├─┼──┼────┼─┼─────┼──────────┼────────────┼─────┼────┼─────────┤│1 │T1 │97.06.12│泰│泰國海關 │通知出口轉讓人為李孫│ │A3卷-P498 │告證17 │犯罪事實二㈠ ││ │ │ │英│ │成。 │ │ │A7卷-P52│中譯A7卷-P305 ││ │ │ │ │ │ │ │ │ │ │├─┼──┼────┼─┼─────┼──────────┼────────────┼─────┼────┼─────────┤│2 │T2 │97.06.16│泰│泰國銀行 │泰國銀行公文通知臺美│ │A3卷-P398 │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公司錢無法直接匯回臺│ │ │ │ ││ │ │ │ │ │灣。 │ │ │ │ │├─┼──┼────┼─┼─────┼──────────┼────────────┼─────┼────┼─────────┤│3 │T3 │97.07.18│泰│泰國初級工│臺美公司銻礦之檢驗報│ │A2卷-P41、│告證8 │犯罪事實二㈠ ││ │ │ │ │業及礦業辦│告。 │ │42 │A7卷-P35│中譯A7卷-P290、291││ │ │ │ │公室 │ │ │ │、36 │ │├─┼──┼────┼─┼─────┼──────────┼────────────┼─────┼────┼─────────┤│4 │T4 │97.07.23│泰│泰國海關 │通知銻礦24櫃、柚木9+│P87、P109 │A3卷-P503 │告證19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2 櫃已到達海外,需繳│ │ │A7卷-P54│中譯A7卷-P306 ││ │ │ │ │ │交海關費。 │ │ │ │ │├─┼──┼────┼─┼─────┼──────────┼────────────┼─────┼────┼─────────┤│5 │T5 │97.08.01│泰│泰國海關 │通知金龍公司進口500 │P86 │A3卷-P513 │告證21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噸銻礦給臺美公司之關│ │ │A7卷-P56│中譯A7卷-P307 ││ │ │ │ │ │稅費用。 │ │ │ │ │├─┼──┼────┼─┼─────┼──────────┼────────────┼─────┼────┼─────────┤│6 │T6 │97.08.13│泰│泰國海關 │泰國海關通知被告、李│P85、110 │B1卷-P90 │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孫成更改貨櫃違法 │ │ │ │中譯B1卷-P92 ││ │ │ │ │ │ │ │ │ │ │├─┼──┼────┼─┼─────┼──────────┼────────────┼─────┼────┼─────────┤│7 │T7 │97.09.03│泰│泰國農銀 │泰國農銀內部備忘錄,│ │A3卷-P401 │告證11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通知須再次辦理款項匯│ │ │A7卷-P40│中譯A7卷-P295 ││ │ │ │ │ │回。 │ │ │ │ │├─┼──┼────┼─┼─────┼──────────┼────────────┼─────┼────┼─────────┤│8 │T8 │97.09.10│泰│泰國農銀 │泰國農銀內部備忘錄,│ │A3卷-P402 │告證12.1│犯罪事實二㈠ ││ │ │ │ │ │同意錢匯給李孫成、李│ │ │A7卷-P41│中譯A7卷-P296、297││ │ │ │ │ │後岳。 │ │ │ │ │├─┼──┼────┼─┼─────┼──────────┼────────────┼─────┼────┤ ││9 │T9 │97.09.10│泰│泰國農銀 │泰國農銀內部備忘錄,│ │A3卷-403 │告證12.2│ ││ │ │ │ │ │通知辦理領回海外匯款│ │ │A7卷-P42│ ││ │ │ │ │ │程序。 │ │ │ │ │├─┼──┼────┼─┼─────┼──────────┼────────────┼─────┼────┼─────────┤│10│T10 │97.09.16│泰│泰國海關 │泰國海關通知出口商由│P84 │A3卷-P523 │告證22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阿尊、小楊變更為李孫│ │ │A7卷-P57│中譯A7卷-P308 ││ │ │ │ │ │成之通知。 │ │ │ │ │├─┼──┼────┼─┼─────┼──────────┼────────────┼─────┼────┼─────────┤│11│T11 │97.09.24│泰│泰國農銀 │泰國農銀內部備忘錄,│ │A3卷-P404 │告證13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通知收到臺美公司董事│ │ │A7卷-P44│中譯A7卷-P298 ││ │ │ │ │ │簽署。 │ │ │ │ │├─┼──┼────┼─┼─────┼──────────┼────────────┼─────┼────┼─────────┤│12│T12 │97.09.26│泰│泰國海關 │泰國海關通知李孫成關│ │B1卷-95 │告證7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於700噸銻礦停滯5個月│ │ │A7卷-P34│中譯A7卷-P289 ││ │ │ │ │ │之倉儲費。 │ │ │ │中譯B1卷-P96 │├─┼──┼────┼─┼─────┼──────────┼────────────┼─────┼────┼─────────┤│13│T13 │97.10.06│泰│泰國海關 │泰國海關通知繳交500 │P83 │A3卷-P512 │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噸銻礦之7%的出口稅。│ │ │ │ │├─┼──┼────┼─┼─────┼──────────┼────────────┼─────┼────┼─────────┤│14│T14 │97.10.13│泰│泰國海關 │泰國海關通知添富公司│ │A3卷-P511 │告證10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3 櫃柚木抵達高雄港之│ │ │A7-P39 │中譯A7卷-P294 ││ │ │ │ │ │B/L 、櫃號、船期。 │ │ │ │ │├─┼──┼────┼─┼─────┼──────────┼────────────┼─────┼────┼─────────┤│15│T15 │97.10.15│泰│泰國海關 │泰國海關通知李孫成繳│P82 │B1卷-97 │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納關於3 貨櫃費用。 │ │ │ │中譯B1卷-P98 │├─┼──┼────┼─┼─────┼──────────┼────────────┼─────┼────┼─────────┤│16│T16 │97.10.15│泰│泰國海關 │泰國海關通知24櫃500 │ │A1卷-P169 │告證5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噸銻礦、9+2 櫃柚木之│ │ │A7卷-P31│中譯A7卷-P287 ││ │ │ │ │ │倉儲費 │ │ │ │ │├─┼──┼────┼─┼─────┼──────────┼────────────┼─────┼────┼─────────┤│17│T17 │97.10.20│泰│泰國海關 │泰國海關通知臺美公司│P81 │B1卷-P99 │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關於柚木、緬甸寶石 │ │ │ │B1卷-P100中譯 ││ │ │ │ │ │640 公斤之出口稅。 │ │ │ │ │├─┼──┼────┼─┼─────┼──────────┼────────────┼─────┼────┼─────────┤│18│T18 │97.11.21│泰│泰國農銀 │泰國農銀內部備忘錄,│ │A3卷-P405 │告證14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通知甘農公司印鑑不符│ │ │A7卷-P44│中譯A7卷-P299 ││ │ │ │ │ │。 │ │ │ │ │├─┼──┼────┼─┼─────┼──────────┼────────────┼─────┼────┼─────────┤│19│T19 │98.03.12│泰│泰國政府 │泰國珩瑞公司臨時執照│P228 │A3卷-P341 │ │犯罪事實二㈢ ││ │ │ │ │ │、正式執照。 │ │~P345 │ │ ││ │ │ │ │ │ │ │ │ │ │├─┼──┼────┼─┼─────┼──────────┼────────────┼─────┼────┼─────────┤│20│T20 │98.03.20│泰│泰國海關 │泰國海關35櫃700噸銻 │ │A1卷-P36、│ │犯罪事實二㈠ ││ │ │98.03.18│ │ │礦檢驗報告。 │ │37 │ │ │├─┼──┼────┼─┼─────┼──────────┼────────────┼─────┼────┼─────────┤│21│T21 │98.08.07│泰│泰國政府 │泰國政府產地證明。 │P171、P340(格式相同) │A3卷-P76 │ │犯罪事實二㈣ ││ │ │ │ │ │ │ │ │ │ │├─┼──┼────┼─┼─────┼──────────┼────────────┼─────┼────┼─────────┤│22│M1 │97.02.08│緬│緬甸政府 │緬甸政府核發給臺美公│ │A6卷-P301 │告證16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司開採礦物證明。 │ │ │A7卷-P50│ │├─┼──┼────┼─┼─────┼──────────┼────────────┼─────┤、51 ├─────────┤│23│M2 │94.08.24│緬│緬甸政府 │緬甸政府允許KGG 公司│ │A6卷-P302 │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之延期證明(延期至96│ │ │ │ ││ │ │ │ │ │年6 月30日)。 │ │ │ │ │├─┼──┼────┼─┼─────┼──────────┼────────────┼─────┤ ├─────────┤│24│M3 │94.09.15│緬│緬甸政府 │緬甸政府批准KGG 公司│ │A6卷-P299 │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採礦證明(許可時間為│ │~P300 │ │ ││ │ │ │ │ │94 年6月25日至95年6 │ │ │ │ ││ │ │ │ │ │月24日)。 │ │ │ │ │├─┼──┼────┼─┼─────┼──────────┼────────────┼─────┤ ├─────────┤│25│M4 │ │緬│紅軍 │紅軍委任李孫成處理產│ │A6卷-P294 │ │犯罪事實二㈠ ││ │K28 │ │ │ │物出口證明。 │ │A3卷-P491 │ │ │├─┼──┼────┼─┼─────┼──────────┼────────────┼─────┼────┼─────────┤│26│M9 │ │緬│緬甸外貿銀│緬甸國貿銀行支票。 │ │A3卷-P394 │ │犯罪事實二㈠ ││ │ │ │英│行 │ │ │ │ │ │├─┼──┼────┼─┼─────┼──────────┼────────────┼─────┼────┼─────────┤│27│M10 │ │緬│緬甸政府 │緬甸政府核發207.106 │ │A1卷-P188 │ │犯罪事實二㈠ ││ │C9 │ │英│ │HT柚木完稅單。 │ │A3-P501 │ │ │├─┼──┼────┼─┼─────┼──────────┼────────────┼─────┼────┼─────────┤│28│M11 │ │緬│緬甸政府 │緬甸政府核發給珩瑞公│ │A3卷-P246 │ │犯罪事實二㈢ ││ │ │ │ │ │司礦權同意書。 │ │ │ │ │├─┼──┼────┼─┼─────┼──────────┼────────────┼─────┼────┼─────────┤│29│M12 │ │緬│緬甸政府 │緬甸政府核發之採礦許│ │A3卷-P247 │ │犯罪事實二㈢ ││ │ │ │ │ │可書。 │ │~P248 │ │ │├─┼──┼────┼─┼─────┼──────────┼────────────┼─────┼────┼─────────┤│30│M13 │98.02.26│英│緬甸政府 │緬甸政府核發給珩瑞公│ │A3卷-P288 │ │犯罪事實二㈢ ││ │ │ │ │ │司木材同意書(公證)│ │ │ │ ││ │ │ │ │ │。 │ │ │ │ │├─┼──┼────┼─┼─────┼──────────┼────────────┼─────┼────┼─────────┤│31│M14 │ │英│緬甸政府 │緬甸政府經濟部核發給│ │A3卷-P289 │ │犯罪事實二㈢ ││ │ │ │ │ │珩瑞公司之合作同意書│ │ │ │ ││ │ │ │ │ │(公證)。 │ │ │ │ │├─┼──┼────┼─┼─────┼──────────┼────────────┼─────┼────┼─────────┤│32│M15 │ │英│緬甸政府 │緬甸政府核發柚木5,40│ │A3卷-P54 │ │犯罪事實二㈣ ││ │ │ │ │ │0cuft完稅證明 │ │ │ │ │├─┼──┼────┼─┼─────┼──────────┼────────────┼─────┼────┼─────────┤│33│K1 │97.08.04│英│KGG公司 │KGG公司授權500噸銻礦│P100 │A1卷-P164 │告證3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予陳思源、李孫成處理│ │ │ │中譯A7卷-P285 ││ │ │ │ │ │。 │ │ │ │ │├─┼──┼────┼─┼─────┼──────────┼────────────┼─────┼────┼─────────┤│34│K2 │97.08.04│英│KGG公司 │KGG公司授權1萬6,450 │P101 │A1卷-P189 │告證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H/P柚木予陳思源處理 │ │ │6.2+20 │中譯A7卷-P288 ││ │ │ │ │ │。 │ │ │A7卷-P55│ │├─┼──┼────┼─┼─────┼──────────┼────────────┼─────┼────┼─────────┤│35│K3 │97.08.08│英│KGG公司 │KGG公司授權20櫃柚木 │P106、126 │A3卷-P98 │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予陳思源處理。 │ │ │ │ │├─┼──┼────┼─┼─────┼──────────┼────────────┼─────┼────┼─────────┤│36│K4 │97.08.15│英│ │通知陳思源1萬6,450 │P102 │ │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H/T柚木分裝。 │ │ │ │ │├─┼──┼────┼─┼─────┼──────────┼────────────┼─────┼────┼─────────┤│37│K5 │97.08.15│英│KGG公司 │KGG公司通知陳思源關 │P103 │A1卷-P165 │告證4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於500噸銻礦出口至大 │ │ │A7卷-P30│中譯A7卷-P286 ││ │ │ │ │ │陸寧波港函。 │ │ │ │ │├─┼──┼────┼─┼─────┼──────────┼────────────┼─────┼────┼─────────┤│38│K6 │97.08.15│英│KGG公司 │KGG公司通知添富木材 │P105 │A2卷-P67 │告證9.1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公司關於3櫃柚木事宜 │ │ │A7卷-P37│中譯A7卷-P292、293││ │ │ │ │ │。 │ │ │ │ │├─┼──┼────┼─┼─────┼──────────┼────────────┼─────┼────┼─────────┤│39│K7 │97.08.21│英│KGG公司 │KGG公司通知李孫成1萬│P107 │ │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6,450H/T柚木出口 │ │ │ │ │├─┼──┼────┼─┼─────┼──────────┼────────────┼─────┼────┼─────────┤│40│K8 │97.09.09│英│KGG公司 │KGG公司通知臺美公司 │P123 │A3卷-P103 │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關於20櫃柚木函。 │ │ │ │ │├─┼──┼────┼─┼─────┼──────────┼────────────┼─────┼────┼─────────┤│41│K9 │97.09.09│英│KGG公司 │KGG公司通知添富木材 │P124 │A2卷-P69 │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公司關於3櫃柚木事宜 │ │ │ │ ││ │ │ │ │ │。 │ │ │ │ │├─┼──┼────┼─┼─────┼──────────┼────────────┼─────┼────┼─────────┤│42│K10 │97.08.30│英│KGG公司 │KGG公司通知建漢公司 │P122 │ │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關於20櫃柚木事宜。 │ │ │ │ │├─┼──┼────┼─┼─────┼──────────┼────────────┼─────┼────┼─────────┤│43│K11 │ │英│KGG公司 │柚木材積表 │ │A3卷-P132 │ │犯罪事實二㈢ ││ │ │ │ │ │(KGG 公司出具20櫃柚│ │~P141 │ │ ││ │ │ │ │ │木材積表) │ │ │ │ │├─┼──┼────┼─┼─────┼──────────┼────────────┼─────┼────┼─────────┤│44│K13 │98.05.27│英│KGG公司 │KGG公司98年5月開銷請│ │A3卷-P439 │ │犯罪事實二㈣ ││ │ │ │ │ │款單。 │ │ │ │ │├─┼──┼────┼─┼─────┼──────────┼────────────┼─────┼────┼─────────┤│45│K16 │98.06.27│英│KGG公司 │KGG公司98年6月開銷請│ │A3卷-P441 │ │犯罪事實二㈣ ││ │ │ │ │ │款單。 │ │ │ │ │├─┼──┼────┼─┼─────┼──────────┼────────────┼─────┼────┼─────────┤│46│K17 │98.07.27│英│KGG公司 │KGG公司98年7月開銷請│ │A3卷-P443 │告證15.1│犯罪事實二㈣ ││ │ │ │ │ │款單。 │ │ │A7卷-P45│中譯A7卷-P300 │├─┼──┼────┼─┼─────┼──────────┼────────────┼─────┼────┼─────────┤│47│K20 │98.08.31│英│KGG公司 │KGG公司98年8月開銷請│ │A3卷-P445 │告證15.2│犯罪事實二㈣ ││ │ │ │ │ │款單。 │ │ │A7卷-P46│中譯A7卷-P301 │├─┼──┼────┼─┼─────┼──────────┼────────────┼─────┼────┼─────────┤│48│K21 │98.09.28│英│KGG公司 │KGG公司98年9月開銷請│ │A3卷-P446 │告證15.3│犯罪事實二㈣ ││ │ │ │ │ │款單。 │ │ │A7卷-P47│中譯A7卷-P302 │├─┼──┼────┼─┼─────┼──────────┼────────────┼─────┼────┼─────────┤│49│K22 │98.10.27│英│KGG公司 │KGG公司98年10月開銷 │ │A3卷-P447 │告證15.4│犯罪事實二㈣ ││ │ │ │ │ │請款單。 │ │ │A7卷-P48│中譯A7卷-P303 │├─┼──┼────┼─┼─────┼──────────┼────────────┼─────┼────┼─────────┤│50│K23 │98.11.26│英│KGG公司 │KGG公司98年11月開銷 │ │A3卷-P449 │告證15.5│犯罪事實二㈣ ││ │ │ │ │ │請款單。 │ │ │A7卷-P49│中譯A7卷-P304 │├─┼──┼────┼─┼─────┼──────────┼────────────┼─────┼────┼─────────┤│51│K24 │97.10.02│英│KGG公司 │KGG 公司出具附表二之│ │A1卷-P208 │ │犯罪事實二㈠ ││ │ │ │ │ │㈠編號1所示柚木材積 │ │~P248 │ │ ││ │ │ │ │ │表。 │ │A2卷-P93~│ │ ││ │ │ │ │ │ │ │P133 │ │ │├─┼──┼────┼─┼─────┼──────────┼────────────┼─────┼────┼─────────┤│52│K27 │98.07.07│緬│紅軍 │紅軍將軍警告信。 │P117 │A3卷-P604 │ │犯罪事實二㈣ ││ │ │ │英│ │ │ │ │ │ │├─┼──┼────┼─┼─────┼──────────┼────────────┼─────┼────┼─────────┤│53│K32 │98.06.12│英│紅軍 │紅軍與珩瑞公司之柚木│ │A3卷-P51 │ │犯罪事實二㈣ ││ │ │ │ │ │契約書。 │ │ │ │ │└─┴──┴────┴─┴─────┴──────────┴────────────┴─────┴────┴─────────┘【附表二】┌──────────────────────────────────────────────────────────────────┐│附表二之㈠ │├─┬────┬────┬────┬─────┬─────┬──────────┬──────────┬─────────┬─────┤│編│起訴書附│匯款人或│匯款或付│匯款或付款│匯款流向或│要求付款之詐術及匯付│匯款單據或付款證明等│ 卷頁所在 │ 備 註 ││號│表編號 │付現人 │款時間 │金額 │付款對象 │款項方式 │相關證據資料 │ │ │├─┼────┼────┼────┼─────┼─────┼──────────┼──────────┼─────────┼─────┤│1 │ 1 │珩瑞公司│96.07.24│美金30萬5,│陳思慶帳戶│依被告指示支付柚木出│⑴臺灣銀行96年7 月24│⑴綠本即附件五第1 │犯罪事實二││ │ │ │ │157元 │ │口定金,由李後岳出資│ 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頁 │㈠ ││ │ │ │ │ │ │以珩瑞公司名義於左列│ / 交易憑證1 紙。 │ │ ││ │ │ │ │ │ │時間匯款美金30萬5,15│⑵被告親筆手稿 │⑵F1卷編號3至10 │ ││ │ │ │ │ │ │7元 至陳思慶帳戶。 │ │ │ │├─┼────┼────┼────┼─────┼─────┼──────────┼──────────┼─────────┼─────┤│2 │ 2 │李孫成 │97.02.26│美金2 萬8,│陳思源本人│被告稱須申請泰國居留│李孫成手寫帳簿筆記資│B1卷-P51 │犯罪事實二││ │ │ │ │000元 │ │證或老人證,而李孫成│料1紙。 │ │㈠老人證、││ │ │ │ │ │ │於左列時間在華南銀行│ │ │居留證部分││ │ │ │ │ │ │忠孝分行前交付現款美│ │ │ ││ │ │ │ │ │ │金2 萬8,000 元予被告│ │ │ ││ │ │ │ │ │ │。 │ │ │ │├─┼────┼────┼────┼─────┼─────┼──────────┼──────────┼─────────┼─────┤│3 │ 3 │李孫成 │97.03.05│美金6 萬元│陳思源本人│依被告指示須交付緬甸│⑴華南商業銀行97年3 │⑴附件二第198頁 │犯罪事實二││ │ │ │ │(起訴書誤│ │紅軍木材稅款,而李孫│ 月5 日買美金6 萬4,│⑵B1卷-P142、146 │㈠ ││ │ │ │ │載為為6 萬│ │成於左列時間在陽明國│ 000 元之買匯水單1 │⑶B1卷-P134 │緬甸紅軍木││ │ │ │ │4,000 元,│ │中天橋旁邊之便利商店│ 紙 │ │材稅款 ││ │ │ │ │應予更正) │ │交付現款美金6 萬元予│⑵李孫成手寫帳簿筆資│ │ ││ │ │ │ │ │ │被告。 │ 料2紙 │ │ ││ │ │ │ │ │ │ │⑶「李先生借給公司未│ │註:領6萬4││ │ │ │ │ │ │ │ 算帳的部分」順序14│ │交付6萬。 ││ │ │ │ │ │ │ │ 之目錄說明。 │ │ │├─┼────┼────┼────┼─────┼─────┼──────────┼──────────┼─────────┼─────┤│4 │ 4 │李孫成 │97.03.12│美金5,000 │陳思源泰國│依被告指示需購買3萬 │⑴華南商業銀行97年3 │⑴附件二第199頁 │犯罪事實二││ │ │ │ │元 │農民銀行存│個裝銻礦之布袋,李孫│ 月12日匯出匯款明細│⑵B1卷-P134 │㈠ ││ │ │ │ │ │款帳號413-│成於左列時間匯款美金│ 1紙 │ │800噸銻礦 ││ │ │ │ │ │-0-00000-0│5,000元至左列被告帳 │⑵「李先生借給公司未│ │ ││ │ │ │ │ │帳戶 │戶。 │ 算帳的部分」順序 │ │ ││ │ │ │ │ │ │ │ 13之目錄說明。 │ │ │├─┼────┼────┼────┼─────┼─────┼──────────┼──────────┼─────────┼─────┤│5 │ 5 │李孫成 │97.03.26│美金2 萬元│臺美公司帳│依被告指示須繳交建漢│華南商業銀行97年3月 │附件二第200頁 │犯罪事實二││ │ │ │ │ │號00000000│公司20櫃柚木的相關費│26日買美金2 萬元之買│ │㈠ ││ │ │ │ │ │98 帳戶 │用,李順益先將新臺幣│匯水單1 紙。 │ │建漢公司 ││ │ │ │ │ │ │61萬元匯到大進公司,│ │ │20櫃柚木 ││ │ │ │ │ │ │由大進公司會計小姐至│ │ │ ││ │ │ │ │ │ │華南商銀購買美金2萬 │ │ │ ││ │ │ │ │ │ │元,再轉匯到臺美公司│ │ │ ││ │ │ │ │ │ │帳戶。 │ │ │ │├─┼────┼────┼────┼─────┼─────┼──────────┼──────────┼─────────┼─────┤│6 │ 6 │珩瑞公司│97.06.02│美金2,600 │陳思源泰國│阿尊表示陳文義2 櫃柚│⑴第一物流 (忠誠)訂 │⑴綠本即附件1第7頁│犯罪事實二││ │ │ │ │元 │農民銀行存│木於97年6 月6 日將完│ 單 │⑵綠本即附件2第6頁│㈠ ││ │ │ │ │ │款帳號413-│成結關手續,需支付這│⑵臺灣銀行97年6月2日│⑶綠本即附件1第9頁│陳文義2 櫃││ │ │ │ │ │-0-00000-0│批貨物報關費用8 萬元│ 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⑷A9卷-P146 、B1卷│柚木 ││ │ │ │ │ │帳戶 │,李孫成請王秀仁代墊│ 交易憑證1紙。 │ -P137 │ ││ │ │ │ │ │ │後,王秀仁即於左列時│⑶臺美傳真之陳思源匯│ │ ││ │ │ │ │ │ │間匯款至左列被告帳戶│ 款帳戶資料各1 紙。│ │ ││ │ │ │ │ │ │。 │⑷李孫成6月1日手寫筆│ │ ││ │ │ │ │ │ │ │ 記;「李先生借給公│ │ ││ │ │ │ │ │ │ │ 司未算帳的部分」順│ │ ││ │ │ │ │ │ │ │ 序9之目錄說明。 │ │ │├─┼────┼────┼────┼─────┼─────┼──────────┼──────────┼─────────┼─────┤│7 │ 7 │李孫成 │97.06.07│泰銖36萬0,│陳思源本人│被告稱須繳交700 噸銻│「李先生借給公司未算│B1卷-P137 │犯罪事實二││ │ │ │ │800元 │ │礦稅金,李孫成於左列│帳的部分」順序15之目│ │㈠ ││ │ │ │ │ │ │時間在泰國交付現款泰│錄說明。 │ │700噸銻礦 ││ │ │ │ │ │ │銖36萬元予被告。 │ │ │ │├─┼────┼────┼────┼─────┼─────┼──────────┼──────────┼─────────┼─────┤│8 │ 8 │李孫成 │97.06.10│泰銖12萬3,│陳思源本人│被告稱須繳交35櫃銻礦│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之│B1卷-P142 │犯罪事實二││ │ │ │ │450元 │ │稅金,李孫成於左列時│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紙 │ │㈠ ││ │ │ │ │ │ │間在泰國交付現金泰銖│ │ │700噸銻礦 ││ │ │ │ │ │ │12萬3,450 元予被告。│ │ │(即35櫃) ││ │ │ │ │ │ │ │ │ │ │├─┼────┼────┼────┼─────┼─────┼──────────┼──────────┼─────────┼─────┤│9 │ 9 │李孫成 │97.06.18│新臺幣50萬│陳思源本人│被告稱須申請泰國居留│⑴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⑴B1卷-P145 │犯罪事實一││ │ │ │ │元 │ │證或老人證,而李孫成│ 之藍本帳簿內頁影本│ │㈠ ││ │ │ │ │ │ │於左列時間在泰國交付│ 1 紙 │ │老人證、居││ │ │ │ │ │ │現金新臺幣50萬元予被│⑵被告親筆手稿 │⑵F1卷編號11、12 │留證部分 ││ │ │ │ │ │ │告。 │ │ │ │├─┼────┼────┼────┼─────┼─────┼──────────┼──────────┼─────────┼─────┤│10│ 10 │李孫成 │97.07.04│新臺幣30萬│陳思源本人│被告稱須申請泰國居留│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之│B1卷-P142 │犯罪事實二││ │ │ │ │元 │ │證或老人證,而李孫成│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紙 │ │㈠ ││ │ │ │ │ │ │於左列時間在泰國交付│ │ │老人證、居││ │ │ │ │ │ │現金新臺幣30萬元予被│ │ │留證部分 ││ │ │ │ │ │ │告。 │ │ │ │├─┼────┼────┼────┼─────┼─────┼──────────┼──────────┼─────────┼─────┤│11│ 11 │李孫成 │97.07.18│美金1 萬5,│陳思源泰國│依被告指示須支付K 將│⑴第一商業銀行97年7 │⑴附件二第207頁 │犯罪事實二││ │ │ │ │000 元 │農民銀行存│軍的佣金以方便取得產│ 月18日匯出匯款交易│⑵B1卷-P139 │㈠ ││ │ │ │ │ │款帳號413-│地證明,否則臺美公司│ 憑證1 紙 │⑶B1卷-P146 │支付給K將 ││ │ │ │ │ │-0-00000-0│無法販賣木材為由,李│⑵「李先生借給公司未│ │軍取得柚木││ │ │ │ │ │帳戶 │孫成向曾勝福借貸後,│ 算帳帳的部分」順 │ │產地證明 ││ │ │ │ │ │ │在高雄第一商業銀行小│ 序37之目錄說明。 │ │ ││ │ │ │ │ │ │港分行匯款美金1 萬5,│⑶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 ││ │ │ │ │ │ │00 0元至左列被告帳戶│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 │ │ │ │ │ │ │ │ │ │├─┼────┼────┼────┼─────┼─────┼──────────┼──────────┼─────────┼─────┤│12│ 12 │李孫成 │97.07.28│泰銖12萬7,│陳思源本人│被告提出偽造之泰國海│⑴「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⑴B1卷-P139 │犯罪事實二││ │ │ │ │500元 │ │關公文稱需要支付500 │ 帳的部分」順序43之│⑵A3卷-P503 │㈠ ││ │ │ │ │ │ │噸銻礦等通關費用,李│ 目錄說明。 │⑶A3卷-P95、96、97│500噸銻礦 ││ │ │ │ │ │ │孫成於左列時間交付泰│⑵泰國海關關稅總局97│ │、9 櫃+2櫃││ │ │ │ │ │ │銖12萬7,500元予被告 │ 年7月23日通知24櫃 │ │之泰國海關││ │ │ │ │ │ │。 │ 銻礦、9+2櫃柚木已 │ │費用 ││ │ │ │ │ │ │ │ 抵達目的港,需繳通│ │ ││ │ │ │ │ │ │ │ 關作業費用之通知公│ │ ││ │ │ │ │ │ │ │ 文。 │ │ ││ │ │ │ │ │ │ │⑶小楊翻譯提供予李孫│ │ ││ │ │ │ │ │ │ │ 成之公文譯本 │ │ │├─┼────┼────┼────┼─────┼─────┼──────────┼──────────┼─────────┼─────┤│13│ 13 │李孫成 │97.08.06│美金1 萬0,│陳思源泰國│被告提出偽造之泰國海│⑴華南商業銀行97年8 │⑴附件二第210頁。 │犯罪事實二││ │ │ │ │796元 │農民銀行存│關公文稱需要支付500 │ 月6日匯出匯款明細1│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㈠ ││ │ │ │ │ │款帳號413 │噸銻礦稅金,李孫成於│ 紙 │ 0 年7 月22日庭呈│500噸銻礦 ││ │ │ │ │ │0000000帳 │左列時間匯款美金1萬 │⑵「李孫成礦部分明細│ 之礦部分明細表 │進口關稅 (││ │ │ │ │ │戶 │0,796 元至左列被告帳│ 表」1紙 │⑶B1卷-P142 │緬甸到泰國││ │ │ │ │ │ │戶。 │⑶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⑷A3卷-P513 │) ││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 │ │ │ │ │ │ │⑷泰國海關關稅總局97│ │ ││ │ │ │ │ │ │ │ 年8月1日通知500噸 │ │ ││ │ │ │ │ │ │ │ 銻礦KGG公司進口給 │ │ ││ │ │ │ │ │ │ │ 臺美公司,須繳通關│ │ ││ │ │ │ │ │ │ │ 作業費用之通知公文│ │ │├─┼────┼────┼────┼─────┼─────┼──────────┼──────────┼─────────┼─────┤│14│ 14 │王秀仁 │97.08.17│美金1 萬0,│陳思源 │被告以電話聯絡指示李│⑴西聯匯款資料2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11│犯罪事實二││ │ │李燕雪 │ │500 元 │ │孫成以西聯匯款方式支│ (MTCN:0000000000 │ 頁 │㈠ ││ │ │ │ │ │ │付800 噸銻礦之稅金美│ 、0000000000)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800噸銻礦 ││ │ │ │ │ │ │金1 萬0,500 元,李孫│⑵「李孫成礦部分明細│ 0年7月22日庭呈之│稅金 ││ │ │ │ │ │ │成透過王秀仁、李燕雪│ 表」1紙 │ 礦部分明細表 │ ││ │ │ │ │ │ │分別匯款美金3,000 元│⑶「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⑶B1卷-P139 │ ││ │ │ │ │ │ │及7,500 元予被告。 │ 算帳的部分」順序 │⑷B1卷-P142 │ ││ │ │ │ │ │ │ │ 53之目錄說明。 │⑸F1卷-編號33 │ ││ │ │ │ │ │ │ │⑷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 ││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 │ │ │ │ │ │ │⑸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 │ ││ │ │ │ │ │ │ │ 33 。 │ │ │├─┼────┼────┼────┼─────┼─────┼──────────┼──────────┼─────────┼─────┤│15│ 15 │李燕雪 │97.08.18│美金6,500 │陳思源泰國│被告以電話聯絡指示李│⑴臺灣銀行97年8 月18│⑴綠本即附件五第16│犯罪事實二││ │ │ │ │元 │農民銀行存│孫成須支付700噸銻礦 │ 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頁 │㈠ ││ │ │ │ │ │款帳號413 │之稅金,李孫成委由李│ / 交易憑證1 紙。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35櫃即700 ││ │ │ │ │ │0000000帳 │燕雪於左列時間匯款美│⑵「李孫成礦部分明細│ 0年7月22日庭呈之│噸銻礦稅金││ │ │ │ │ │戶 │金6,500元至被告左列 │ 表」1紙 │ 礦部分明細表 │ ││ │ │ │ │ │ │帳戶。 │⑶「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⑶B1卷-P140 │ ││ │ │ │ │ │ │ │ 算帳的部分」順序 │⑷B1卷-P142 │ ││ │ │ │ │ │ │ │ 54之目錄說明。 │⑸F1卷-編號33 │ ││ │ │ │ │ │ │ │⑷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 ││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 │ │ │ │ │ │ │⑸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 │ ││ │ │ │ │ │ │ │ 33 。 │ │ │├─┼────┼────┼────┼─────┼─────┼──────────┼──────────┼─────────┼─────┤│16│ 16 │珩瑞公司│97.08.19│美金3,730 │陳思源泰國│被告稱緬甸紅軍需要開│⑴臺灣銀行97年8 月19│⑴綠本即附件五第17│犯罪事實二││ │ │ │ │元 │農民銀行存│銷費用,要求李孫成繳│ 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頁 │㈠ ││ │ │ │ │ │款帳號413 │付,嗣經李孫成告知王│ / 交易憑證1 紙。 │⑵B1卷-P140 │買賣700噸 ││ │ │ │ │ │0000000帳 │秀仁後,而由王秀仁以│⑵「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⑶F1卷- 編號33 │銻礦之費用││ │ │ │ │ │戶 │珩瑞公司名義於左列時│ 算帳的部分」順序 │ │ ││ │ │ │ │ │ │間,匯款美金3,730元 │ 55之目錄說明。 │ │ ││ │ │ │ │ │ │至左列被告帳戶。 │⑶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 │ ││ │ │ │ │ │ │ │ 33 。 │ │ │├─┼────┼────┼────┼─────┼─────┼──────────┼──────────┼─────────┼─────┤│17│ 17 │李孫成 │97.08.20│美金6,360 │陳思源泰國│被告稱1 萬6,450HT 木│⑴華南商業銀行97年8 │⑴附件二第212頁。 │犯罪事實二││ │ │ │ │元 │農民銀行存│材在寧波需要繳付稅金│ 月20日匯出匯款明細│⑵B1卷-P140 │㈠ ││ │ │ │ │ │款帳號413 │,李孫成於左列時間匯│ 1紙 │⑶B1卷-P142 │1 萬6,450H││ │ │ │ │ │0000000帳 │款美金6,360 元至左列│⑵「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⑷F1卷-編號33 │T 柚木稅金││ │ │ │ │ │戶 │被告帳戶。 │ 算帳的部分」順序 │ │ ││ │ │ │ │ │ │ │ 57之目錄說明。 │ │ ││ │ │ │ │ │ │ │⑶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 ││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 │ │ │ │ │ │ │⑷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 │ ││ │ │ │ │ │ │ │ 33 。 │ │ │├─┼────┼────┼────┼─────┼─────┼──────────┼──────────┼─────────┼─────┤│18│ 18 │曾勝福 │97.08.28│泰銖21萬0,│陳思源泰國│被告稱需要繳交500噸 │⑴彰化銀行97年8月28 │⑴附件二第213頁。 │犯罪事實二││ │ │ │ │024.21元 │農民銀行存│銻礦及9+2 櫃的木材費│ 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⑵B1卷-P140 │㈠ ││ │ │ │ │ │款帳號413-│用,李孫成委由曾勝福│ 報書1紙 │⑶B1卷-P142 │24櫃 (500 ││ │ │ │ │ │-0-00000-0│代墊,以曾勝福名義匯│⑵「李先生借給公司未│ │噸)銻礦及9││ │ │ │ │ │帳戶 │款泰銖21萬0,024.21元│ 算帳的部分」順序 │ │櫃+2櫃木材││ │ │ │ │ │ │至左列被告帳戶。 │ 58之目錄說明。 │ │費用 ││ │ │ │ │ │ │ │⑶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 ││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19│ 19 │莊天來 │97.09.08│美金6,313.│陳思源泰國│被告稱需要支付臺美公│⑴華南商業銀行97年9 │⑴附件二第206頁。 │犯罪事實二││ │ │ │ │99元 │農民銀行存│司員工薪資、糧食等營│ 月8日匯出匯款明細1│⑵B1卷-P141 │㈠ ││ │ │ │ │ │款帳號413 │運費用,李孫成委由莊│ 紙 │⑶附件二之李孫成 │臺美公司之││ │ │ │ │ │0000000帳 │天來於左列時間匯款美│⑵「李先生借給公司未│ 100.8.22庭呈之 │礦區費用 ││ │ │ │ │ │戶 │金6,313.99元至左列被│ 算帳的部分」順序 │ 藍帳簿第9頁 │ ││ │ │ │ │ │ │告帳戶。 │ 3之目錄說明。 │ │ ││ │ │ │ │ │ │ │⑶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 ││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20│ 20 │李孫成 │97.09.09│美金1 萬2,│VW公司之41│被告稱需要繳付500噸 │⑴華南商業銀行97年9 │⑴附件二第215頁。 │犯罪事實二││ │ │ │ │434元 │00000000號│銻礦寧波船運費,李孫│ 月9日匯款匯款明細1│⑵B1卷-P141 │㈠ ││ │ │ │ │ │帳戶 │成向莊天來借款,以李│ 紙 │⑶附件二之李孫成10│500噸銻礦 ││ │ │ │ │ │ │孫成名義匯款美金1 萬│⑵「李先生借給公司未│ 0年8月22日庭呈之│之寧波船運││ │ │ │ │ │ │2,434 元至左列VW公司│ 算帳的部分」順序 │ 藍帳簿第9頁 │費 ││ │ │ │ │ │ │帳戶。 │ 4之目錄說明。 │ │ ││ │ │ │ │ │ │ │⑶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 ││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21│ 21 │王秀仁 │97.09.14│美金1 萬5,│陳思源 │被告稱需要繳付700 噸│⑴西聯匯款資料3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18│犯罪事實二││ │ │李燕雪 │ │000 元 │ │銻礦定金,由王秀仁、│ MTCN:0000000000、│ 頁至第20頁 │㈠ ││ │ │蔡恒箴 │ │ │ │李燕雪、蔡恒箴於左列│ 0000000000、669828│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35櫃(即70││ │ │ │ │ │ │時間以西聯匯款方式支│ 2607) │ 0年7月22日庭呈之│0噸)銻礦 ││ │ │ │ │ │ │付美金1 萬5,000 元予│⑵「李孫成礦部分明細│ 礦部分明細表 │之訂金 ││ │ │ │ │ │ │被告。 │ 表」1紙 │⑶B1卷-P141 │ ││ │ │ │ │ │ │ │⑶「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⑷B1卷-P142 │ ││ │ │ │ │ │ │ │ 算帳的部分」順序 │ │ ││ │ │ │ │ │ │ │ 7之目錄說明。 │ │ ││ │ │ │ │ │ │ │⑷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 ││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22│ 22 │莊天來 │97.09.19│美金2,473.│陳思源泰國│被告稱需要繳交臺美公│⑴華南商業銀行97年9 │⑴附件二第216頁。 │犯罪事實二││ │ │ │ │38元 │農民銀行存│司辦公室租金,陳思源│ 月19日匯款匯款明細│⑵B1卷P141 │㈠ ││ │ │ │ │ │款帳號413 │委由莊天來於左列時間│ 1 紙 │ │臺美公司7 ││ │ │ │ │ │0000000帳 │匯款美金2,473.38元至│⑵「李先生借給公司未│ │、8月份辦 ││ │ │ │ │ │戶 │左列被告帳戶。 │ 算帳的部分」順序 │ │公室租金 ││ │ │ │ │ │ │ │ 8之目錄說明。 │ │ │├─┼────┼────┼────┼─────┼─────┼──────────┼──────────┼─────────┼─────┤│23│ 23 │王秀仁 │97.09.29│美金1 萬5,│陳思源 │被告提出泰國海關公文│⑴西聯匯款資料3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22│犯罪事實二││ │ │李燕雪 │ │000 元 │ │稱須繳交700 噸銻礦之│ MTCN:0000000000、│ 、23頁、A6卷-P20│㈠ ││ │ │蔡恒箴 │ │ │ │倉儲押單費與拖櫃費,│ 0000000000、970377│ 5 │700噸銻礦 ││ │ │ │ │ │ │上開文件透過李孫成交│ 8437)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倉儲押單、││ │ │ │ │ │ │給王秀仁,由王秀仁、│⑵「李孫成礦部分明細│ 0年7月22日庭呈之│托櫃費用 ││ │ │ │ │ │ │李燕雪、蔡恒箴於左列│ 表」1紙 │ 礦部分明細表 │ ││ │ │ │ │ │ │時間以西聯匯款方式支│⑶「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⑶B1卷-P141 │ ││ │ │ │ │ │ │付美金1 萬5,000 元予│ 算帳的部分」順序 │⑷B1卷-P142 │ ││ │ │ │ │ │ │被告。 │ 9之目錄說明。 │⑸F1卷-編號14 │ ││ │ │ │ │ │ │ │⑷李孫成記載付款內 │⑹B1卷-P95、96 │ ││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 │ │ │ │ │ │ │⑸陳思源手寫文件編 │ │ ││ │ │ │ │ │ │ │ 14。 │ │ ││ │ │ │ │ │ │ │⑹泰國海關總署97年9 │ │ ││ │ │ │ │ │ │ │ 月26日通知35貨櫃70│ │ ││ │ │ │ │ │ │ │ 0噸銻礦停滯5月之倉│ │ ││ │ │ │ │ │ │ │ 儲月租費 (泰文及中│ │ ││ │ │ │ │ │ │ │ 文譯本) │ │ │├─┼────┼────┼────┼─────┼─────┼──────────┼──────────┼─────────┼─────┤│24│ 24 │珩瑞公司│97.09.30│美金2,172.│陳思源泰國│被告傳真手寫文件稱若│⑴臺灣銀行97年9 月30│⑴綠本即附件五第28│犯罪事實二││ │ │ │ │56元 │農民銀行存│欲與臺美公司維持交易│ 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頁 │㈠ ││ │ │ │ │ │款帳號413-│關係,則須支付臺美公│ / 交易憑證1 紙。 │⑵B1卷-P141 │需人力處理││ │ │ │ │ │-0-00000-0│司營運費(薪資費用)│⑵「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⑶附件二之李孫成10│出貨,支付││ │ │ │ │ │帳戶 │及相關公關費,王秀仁│ 算帳的部分」順序 │ 0年8月22日庭呈之│臺美員工薪││ │ │ │ │ │ │以珩瑞公司名義於左列│ 10之目錄說明。 │ 藍帳簿第9頁 │資 ││ │ │ │ │ │ │時間,匯款美金2,172.│⑶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⑷F1卷- 編號18 │ ││ │ │ │ │ │ │56元至左列被告帳戶。│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 │ │ │ │ │ │ │⑷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 │ ││ │ │ │ │ │ │ │ 18 。 │ │ │├─┼────┼────┼────┼─────┼─────┼──────────┼──────────┼─────────┼─────┤│25│ 25 │李燕雪 │97.10.12│美金3,000 │陳思源 │被告稱為求700 噸銻礦│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29│犯罪事實二││ │ │ │ │元 │ │順利出口,須與紅軍打│ MTCN:0000000000)│ 頁 │㈠ ││ │ │ │ │ │ │好關係,要求支付紅軍│⑵「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⑵B1卷-P141 │紅軍副司令││ │ │ │ │ │ │副司令叔父之醫療費,│ 算帳的部分」順序 │⑶附件二之李孫成10│之醫藥費(││ │ │ │ │ │ │李孫成委由李燕雪以西│ 17之目錄說明。 │ 0年8月22日庭呈之│700 噸銻礦││ │ │ │ │ │ │聯匯款方式於左列時間│⑶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藍帳簿第9頁 │) ││ │ │ │ │ │ │,匯款美金3,000 元予│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被告。 │ 紙 │ │ │├─┼────┼────┼────┼─────┼─────┼──────────┼──────────┼─────────┼─────┤│26│ 26 │珩瑞公司│97.10.13│美金1 萬8,│陳思源泰國│被告稱需要支付出口 │⑴臺灣銀行97年10月13│⑴綠本即附件五第30│犯罪事實二││ │ │ │ │501.39元 │農民銀行存│700 噸銻礦的海運費,│ 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頁 │㈠ ││ │ │ │ │ │款帳號413-│透過李孫成轉知王秀仁│ / 交易憑證1 紙。 │⑵綠本即附件五第33│700噸銻礦 ││ │ │ │ │ │-0-00000-0│,王秀仁以珩瑞公司名│⑵VW公司通知35櫃700 │ 頁 │海運費 ││ │ │ │ │ │帳戶 │義於左列時間,匯款美│ 噸銻礦之櫃號文件 │⑶F1卷-編號34 │ ││ │ │ │ │ │ │金1 萬8,501.39元至左│⑶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 │ ││ │ │ │ │ │ │列被告帳戶。 │ 34 。 │ │ │├─┼────┼────┼────┼─────┼─────┼──────────┼──────────┼─────────┼─────┤│27│ 27 │珩瑞公司│97.10.14│美金4,902.│陳思源泰國│被告稱須支付出口700 │⑴臺灣銀行97年10月13│⑴綠本即附件五第31│犯罪事實二││ │ │ │ │87元 │農民銀行存│噸銻礦雜費、文件費,│ 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頁 │㈠ ││ │ │ │ │ │款帳號018-│共25萬6,000 元,王秀│ 交易憑證1紙。 │⑵綠本即附件五第33│700 噸銻礦││ │ │ │ │ │0-000000帳│仁以珩瑞公司名義於左│⑵VW公司通知35櫃700 │ 頁 │雜費及文件││ │ │ │ │ │戶 │列時間,匯款部分金額│ 噸銻礦之櫃號文件 │⑶F1卷-編號34 │費 ││ │ │ │ │ │ │美金4,902.87元(即新│⑶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 │ ││ │ │ │ │ │ │臺幣15萬9,000 元)至│ 34 。 │ │ ││ │ │ │ │ │ │左列被告帳戶。 │ │ │ ││ │ │ │ │ │ │ │ │ │ │├─┼────┼────┼────┼─────┼─────┼──────────┼──────────┼─────────┼─────┤│28│ 28 │珩瑞公司│97.10.16│美金2,000 │陳思源泰國│被告稱須繳付500 噸銻│⑴華南商業銀行97年10│⑴綠本即附件五第35│犯罪事實二││ │ │ │ │元 │農民銀行存│礦、9+2 櫃柚木及3 櫃│ 月16日匯出匯款明細│ 頁 │㈠ ││ │ │ │ │ │款帳號413-│緬甸木地板的貨櫃放置│ 1紙 │⑵綠本即附件五第36│500噸銻礦 ││ │ │ │ │ │-0-00000-0│費,李孫成委由王秀仁│⑵臺美公司之陳思源匯│ 頁 │、9 櫃+2櫃││ │ │ │ │ │帳戶 │以珩瑞公司名義於左列│ 款帳戶傳真通知1紙 │⑶B1卷-P141 │柚木、3 櫃││ │ │ │ │ │ │時間,匯款美金2,000 │⑶「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⑷附件二之李孫成10│緬甸木地板││ │ │ │ │ │ │元至左列被告帳戶。 │ 算帳的部分」順序 │ 0年8月22庭呈之藍│之倉儲費用││ │ │ │ │ │ │ │ 19之目錄說明。 │ 帳簿第11頁 │ ││ │ │ │ │ │ │ │⑷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 ││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29│ 29 │李燕雪 │97.10.20│美金1,750 │陳思源 │被告稱須支付紅軍生產│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41│犯罪事實二││ │ │ │ │元 │ │品(屏風、手工藝品)│ MTCN:0000000000)│ 頁 │㈠ ││ │ │ │ │ │ │之出口稅金,李孫成委│⑵「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⑵B1卷-P141 │維持與紅軍││ │ │ │ │ │ │由李燕雪以西聯匯款方│ 算帳的部分」順序 │⑶附件二之李孫成10│關係,繳交││ │ │ │ │ │ │式於左列時間,匯款美│ 20之目錄說明。 │ 0年8月22日庭呈之│紅軍生產品││ │ │ │ │ │ │金1,750 元予被告。 │⑶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藍帳簿第11頁 │ (柚木屏風││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⑷B1卷-P99、100 │、寶石)之 ││ │ │ │ │ │ │ │ 紙 │ │出口稅金 ││ │ │ │ │ │ │ │⑷泰國海關總署97年10│ │ ││ │ │ │ │ │ │ │ 月20日通知繳交3,26│ │ ││ │ │ │ │ │ │ │ 0 扇分區板(柚木製│ │ ││ │ │ │ │ │ │ │ ) 、312 個柚木產品│ │ ││ │ │ │ │ │ │ │ 、緬甸寶石640公斤 │ │ ││ │ │ │ │ │ │ │ 之海關出口稅(泰文 │ │ ││ │ │ │ │ │ │ │ 及中文譯本) │ │ │├─┼────┼────┼────┼─────┼─────┼──────────┼──────────┼─────────┼─────┤│30│ 30 │王秀仁 │97.10.24│美金978元 │陳思源 │被告稱需要繳付500噸 │⑴西聯匯款資料2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45│犯罪事實二││ │ │ │ │ │ │銻礦的報關、海關費7%│ MTCN:0000000000、│ 頁 │㈠ ││ │ │ │ │ │ │,李孫成委由王秀仁及│ 0000000000) │⑵B1卷-P141 │500噸銻礦 ││ │ │ │ │ │ │李燕雪以西聯匯款方式│⑵「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⑶附件二之李孫成10│之7%稅金 ││ │ │ │ │ │ │於左列時間,分別匯款│ 算帳的部分」順序 │ 0年8月22日庭呈之│ ││ │ │ │ │ │ │美金978元及美金5,000│ 21之目錄說明。 │ 藍帳簿第11頁 │ │├─┼────┼────┼────┼─────┤ │元予被告。 │⑶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⑷A3卷-P512 │ ││31│ 31 │李燕雪 │97.10.24│美金5,000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元 │ │ │ 紙 │ │ ││ │ │ │ │ │ │ │⑷泰國海關關稅總局97│ │ ││ │ │ │ │ │ │ │ 年10月6日通知繳交5│ │ ││ │ │ │ │ │ │ │ 00噸銻礦7%出口稅( │ │ ││ │ │ │ │ │ │ │ 泰文原文) │ │ │├─┼────┼────┼────┼─────┼─────┼──────────┼──────────┼─────────┼─────┤│32│ 32 │珩瑞公司│97.10.27│美金9,847.│陳思源泰國│被告稱須支付500 噸銻│⑴臺灣銀行97年10月27│⑴綠本即附件五第48│犯罪事實二││ │ │ │ │81元 │農民銀行存│礦運費,李孫成委由王│ 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頁 │㈠ ││ │ │ │ │ │款帳號413 │秀仁以珩瑞公司名義於│ / 交易憑證1 紙。 │⑵B1卷-P141 │500噸銻礦 ││ │ │ │ │ │0000000帳 │左列時間,匯款美金9,│⑵「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⑶附件二之李孫成10│運費 ││ │ │ │ │ │戶 │847.81元至左列被告帳│ 算帳的部分」順序 │ 0年8月22日庭呈之│ ││ │ │ │ │ │ │戶。 │ 21之目錄說明。 │ 藍帳簿第11頁 │ ││ │ │ │ │ │ │ │⑶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 ││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33│ 33 │王秀仁 │97.11.03│美金4,373.│陳思源 │被告稱需要支付800噸 │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50│犯罪事實二││ │ │ │ │71元 │ │銻礦的倉儲費,王秀仁│ MTCN:0000000000)│ 頁 │㈠ ││ │ │ │ │ │ │以西聯匯款方式於左列│⑵「李孫成礦部分明細│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800噸銻礦 ││ │ │ │ │ │ │時間,匯款美金4,373.│ 表」1紙 │ 0年7月22日庭呈之│轉運至寧波││ │ │ │ │ │ │71元至左列被告帳戶。│⑶「李先生借給公司未│ 礦部分明細表 │及宏大倉儲││ │ │ │ │ │ │ │ 算帳的部分」順序 │⑶B1卷-P141 │費、轉運費││ │ │ │ │ │ │ │ 22之目錄說明。 │⑷附件二之李孫成10│ ││ │ │ │ │ │ │ │⑷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0年8月22日庭呈之│ ││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藍帳簿第11頁 │ ││ │ │ │ │ │ │ │ 紙 │⑸F1卷-編號15 │ ││ │ │ │ │ │ │ │⑸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 │ ││ │ │ │ │ │ │ │ 15 。 │ │ │├─┼────┼────┼────┼─────┼─────┼──────────┼──────────┼─────────┼─────┤│34│ 34 │王秀仁 │97.11.03│美金3,340.│VW公司之41│被告稱需要支付500噸 │⑴彰化銀行建成分行97│⑴綠本即附件五第51│犯罪事實二││ │ │ │ │57元 │00000000號│銻礦提貨人更改為珩瑞│ 年11月3日匯款單據1│ 頁 │㈠ ││ │ │ │ │ │帳戶 │公司之費用,王秀仁於│ 紙 │⑵B1卷-P141 │500噸銻礦 ││ │ │ │ │ │ │左列時間匯款美金3,34│⑵「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⑶附件二之李孫成10│提貨人之更││ │ │ │ │ │ │0.57元至左列VW公司帳│ 算帳的部分」順序 │ 0年8月22日庭呈之│改費用 ││ │ │ │ │ │ │戶。 │ 26之目錄說明。 │ 藍帳簿第11頁 │ ││ │ │ │ │ │ │ │⑶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⑸F1卷-編號15 │ ││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 │ │ │ │ │ │ │⑸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 │ ││ │ │ │ │ │ │ │ 15 。 │ │ │├─┼────┼────┼────┼─────┼─────┼──────────┼──────────┼─────────┼─────┤│35│ 35 │曾勝福 │97.11.04│美金4,707.│陳思源 │被告稱需要支付800噸 │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附件二第218頁。 │犯罪事實二││ │ │ │ │22元 │ │銻礦1%稅金之費用,曾│ MTCN:0000000000)│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㈠ ││ │ │ │ │ │ │勝福以西聯匯款方式於│⑵「李孫成礦部分明細│ 0年7月22日庭呈之│800噸銻礦 ││ │ │ │ │ │ │左列時間,匯款美金4,│ 表」1紙 │ 礦部分明細表 │1%稅金費用││ │ │ │ │ │ │707.22元予陳思源。 │⑶「李先生借給公司未│⑶B1卷-P141 │ ││ │ │ │ │ │ │ │ 算帳的部分」順序 │⑷附件二之李孫成10│ ││ │ │ │ │ │ │ │ 25之目錄說明。 │ 0年8月22日庭呈之│ ││ │ │ │ │ │ │ │⑷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藍帳簿第11頁 │ ││ │ │ │ │ │ │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⑸F1卷-編號15 │ ││ │ │ │ │ │ │ │ 紙 │ │ ││ │ │ │ │ │ │ │⑸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 │ ││ │ │ │ │ │ │ │ 15 。 │ │ │├─┼────┼────┼────┼─────┼─────┼──────────┼──────────┼─────────┼─────┤│36│ 36 │李孫成 │97.11.06│美金1,826 │陳思源 │被告稱需要支付臺美公│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附件二第220頁 │犯罪事實二││ │ │ │ │元 │ │司員工勞健保費用,李│ MTCN:0000000000)│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㈠ ││ │ │ │ │ │ │孫成以西聯方式匯款於│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0年8月22日庭呈之│支付臺美公││ │ │ │ │ │ │左列時間,匯款美金1,│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藍帳簿第11頁 │司營運費用││ │ │ │ │ │ │826元予陳思源。 │ 紙 │ │等雜費支出││ │ │ │ │ │ │ │ │ │ │├─┼────┼────┼────┼─────┼─────┼──────────┼──────────┼─────────┼─────┤│37│ 37 │李 銳 │97.11.22│港幣1 萬6,│BP公司 (即│被告稱須支付800 噸倉│⑴香港HSBC匯款資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55│犯罪事實二││ │ │ │ │300元 │基諾有限公│儲費,始能領到貨品,│ 1 紙 │ 頁。 │㈠ ││ │ │ │ │ │司)之817-1│李孫成委由曾勝福在香│⑵「李孫成礦部分明細│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800噸銻礦 ││ │ │ │ │ │00000000號│港友人李銳,於左列時│ 表」1紙 │ 0年7月22日庭呈之│內陸倉儲規││ │ │ │ │ │帳戶 │間匯款港幣1 萬6,300 │⑶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礦部分明細表 │定之費用 ││ │ │ │ │ │ │元至左列BP公司帳戶。│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⑶附件二之李孫成10│ ││ │ │ │ │ │ │ │ 紙 │ 0年8月22日庭呈之│ ││ │ │ │ │ │ │ │⑷BP公司97年11月20日│ 藍帳簿第12頁 │ ││ │ │ │ │ │ │ │ 要求支付內陸倉儲費│⑷A1卷-P263、264 │ ││ │ │ │ │ │ │ │ 用港幣1 萬6,300元 │ │ ││ │ │ │ │ │ │ │ 之傳真通知、BP公司│ │ ││ │ │ │ │ │ │ │ 97年11月24日已收到│ │ ││ │ │ │ │ │ │ │ 匯款轉帳1 萬6,300 │ │ ││ │ │ │ │ │ │ │ 元之通知各1紙 │ │ │├─┼────┼────┼────┼─────┼─────┼──────────┼──────────┼─────────┼─────┤│38│ 42 │珩瑞公司│97.12.08│美金1,418.│陳思源泰國│被告稱須支付500 噸銻│⑴臺灣銀行97年12月8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57│犯罪事實二││ │ │ │ │35元 │農民銀行存│礦及2 +9櫃之提單文件│ 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頁 │㈠ ││ │ │ │ │ │款帳號413-│費,李孫成委由王秀仁│ / 交易憑證1 紙。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500噸銻礦 ││ │ │ │ │ │-0-00000-0│以珩瑞公司名義於左列│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0年8月22日庭呈之│、9櫃+2櫃 ││ │ │ │ │ │帳戶 │時間,匯款美金1,418.│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藍帳簿第12頁 │緬甸柚木之││ │ │ │ │ │ │35元至左列被告帳戶。│ 紙 │⑶A6卷-P61 │提單文件費││ │ │ │ │ │ │ │⑶陳思源要求補足500 │ │ ││ │ │ │ │ │ │ │ 噸銻礦、9+2櫃緬甸 │ │ ││ │ │ │ │ │ │ │ 柚木之海運BL文件報│ │ ││ │ │ │ │ │ │ │ 關費傳真通知1紙 │ │ │├─┼────┼────┼────┼─────┼─────┼──────────┼──────────┼─────────┼─────┤│39│ 43 │李孫成 │98.01.14│泰銖28萬元│VW公司之41│被告稱其曾以臺美公司│⑴臺灣銀行98年1 月14│⑴附件二第223頁。 │犯罪事實二││ │ │ │ │ │00000000號│名義開立1 張泰銖28萬│ 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㈠ ││ │ │ │ │ │帳戶 │元支票給VW公司,用以│ / 交易憑證1 紙。 │ 0年8月22日庭呈之│500噸銻礦 ││ │ │ │ │ │ │支付寧波500 噸銻礦及│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藍帳簿第12頁 │及1 萬6,45││ │ │ │ │ │ │1萬6,450HT柚木之費用│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0HT 柚木之││ │ │ │ │ │ │,但因跳票須趕快匯錢│ 紙 │ │費用 ││ │ │ │ │ │ │解決,使李孫成於左列│ │ │ ││ │ │ │ │ │ │時間匯款泰銖28萬元至│ │ │ ││ │ │ │ │ │ │左列VW公司帳戶。 │ │ │ │├─┼────┼────┼────┼─────┼─────┼──────────┼──────────┼─────────┼─────┤│40│ 82 │李孫成 │98.07.05│美金3,100 │SUMALEE │被告稱需要解決1,000 │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附件二第229頁 │犯罪事實二││ │ │ │ │元 │SRI-ARAKSA│萬元柚木定金事件中的│ MTCN:0000000000)│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㈠ ││ │ │ │ │ │ │法院1%罰金及律師費,│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0年8月22日庭呈之│1,000 萬元││ │ │ │ │ │ │李孫成以西聯匯款方式│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藍帳簿第17頁 │柚木訂金事││ │ │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美金│ 紙 │⑶A3卷-P347 │件1%罰金及││ │ │ │ │ │ │3,100 元予SUMLAEE │⑶Noppadon Visarat於│⑷A1卷-P126 │律師費 ││ │ │ │ │ │ │SRI-ARAKSA 。 │ 98年7月4日通知王秀│ │ ││ │ │ │ │ │ │ │ 仁之電子郵件1紙 │ │ ││ │ │ │ │ │ │ │⑷王秀仁與陳思源電話│ │ ││ │ │ │ │ │ │ │ 聯絡之手寫紀錄1紙 │ │ │├─┴────┴────┴────┴─────┴─────┴──────────┴──────────┴─────────┴─────┤│附表二之㈡ │├─┬────┬────┬────┬─────┬─────┬──────────┬──────────┬─────────┬─────┤│編│起訴書附│匯款人或│匯款或付│匯款或付款│匯款流向或│要求付款之詐術及匯付│匯款單據或付款證明等│ 卷頁所在 │ 備 註 ││號│表編號 │付現人 │款時間 │金額 │付款對象 │款項方式 │相關證據資料 │ │ │├─┼────┼────┼────┼─────┼─────┼──────────┼──────────┼─────────┼─────┤│1 │ 38 │王秀仁 │97.11.23│美金2,557.│陳思源 │被告稱為協助紅軍開採│⑴西聯匯款資料2紙( │⑴附件二第230頁。 │犯罪事實二││ │ │ │ │85元 │ │紅寶石640 公斤,需要│ MTCN:0000000000、│⑵F1卷-編號16 │㈡ ││ │ │ │ │ │ │支付緬甸邊防紅軍之紅│ 0000000000) │ │為協助開採│├─┼────┼────┼────┼─────┤ │包,王秀仁、李燕雪以│⑵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 │紅寶石,支││2 │ 39 │李燕雪 │97.11.23│美金2,557.│ │西聯匯款方式於左列時│ 16 。 │ │付給緬甸邊││ │ │ │ │85元 │ │間,分別匯款美金2,55│ │ │防軍之紅包││ │ │ │ │ │ │7.85、2,557.85元予被│ │ │ ││ │ │ │ │ │ │告。 │ │ │ │├─┼────┼────┼────┼─────┼─────┼──────────┼──────────┼─────────┼─────┤│3 │ 40 │黃清泉 │97.11.26│美金2,516 │陳思源 │被告稱為協助開採紅寶│⑴西聯匯款資料2紙( │⑴附件二第221頁。 │犯罪事實二││ │ │ │ │元 │ │石640 公斤,需要支付│ MTCN:0000000000、│⑵F1卷-編號16 │㈡ ││ │ │ │ │ │ │內陸運費,黃清泉、李│ 0000000000) │ │為協助開採│├─┼────┼────┼────┼─────┤ │孫成以西聯匯款方式於│⑵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 │紅寶石,支││4 │ 41 │李孫成 │97.11.26│美金5,000 │ │左列時間,分別匯款美│ 16 。 │ │付物流費用││ │ │ │ │元 │ │金2,516 元、美金5,00│ │ │ ││ │ │ │ │ │ │0 元予被告。 │ │ │ │├─┼────┼────┼────┼─────┼─────┼──────────┼──────────┼─────────┼─────┤│5 │ 44 │李燕雪 │98.02.01│美金1,171.│陳思源 │被告稱須支付紅軍開採│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70│犯罪事實二││ │ │ │ │63元 │ │紅寶石640 公斤之倉儲│ MTCN:0000000000)│ 頁 │㈡ ││ │ │ │ │ │ │費,李孫成委由李燕雪│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紅寶石倉儲││ │ │ │ │ │ │以西聯匯款方式於左列│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0年8月22日庭呈之│費 ││ │ │ │ │ │ │時間,匯款美金1,171.│ 紙 │ 藍帳簿第14頁 │ ││ │ │ │ │ │ │63元予被告。 │ │ │ │├─┼────┼────┼────┼─────┼─────┼──────────┼──────────┼─────────┼─────┤│6 │ 45 │王秀仁 │98.02.02│泰銖4萬元 │陳思源 │被告稱須支付紅寶石的│無 │無 │犯罪事實二││ │ │ │ │ │ │內陸運費,王秀仁於左│ │ │㈡ ││ │ │ │ │ │ │列時間在泰國交付泰銖│ │ │紅寶石內陸││ │ │ │ │ │ │4 萬元予被告。 │ │ │運費 │├─┴────┴────┴────┴─────┴─────┴──────────┴──────────┴─────────┴─────┤│附表二之㈢ │├─┬────┬────┬────┬─────┬─────┬──────────┬──────────┬─────────┬─────┤│編│起訴書附│匯款人或│匯款或付│匯款或付款│匯款流向或│要求付款之詐術及匯付│匯款單據或付款證明等│ 卷頁所在 │ 備 註 ││號│表編號 │付現人 │款時間 │金額 │付款對象 │款項方式 │相關證據資料 │ │ │├─┼────┼────┼────┼─────┼─────┼──────────┼──────────┼─────────┼─────┤│1 │ 46 │王秀仁 │98.02.02│泰銖53萬4,│VW公司之41│被告依據98年1 月30日│⑴珩瑞公司與VW公司98│⑴綠本即附件五第73│犯罪事實二││ │ │ │ │258元 │00000000號│珩瑞公司與VW公司之合│ 年1月30日簽訂相關 │ 頁至第75頁 │㈢ ││ │ │ │ │ │帳戶 │作條款,要求繳付500 │ 貨物出口稅及文件等│⑵綠本即附件五第72│VW公司出口││ │ │ │ │ │ │噸銻礦、2+9 櫃柚木、│ 費用之契約1份 │ 頁 │貨物費用 ││ │ │ │ │ │ │1 萬6,450HT 柚木、 │⑵泰華農民銀行98年2 │⑶綠本即附件五第76│ ││ │ │ │ │ │ │700 噸銻礦、3 批手工│ 月2日之存款單和收 │ 頁 │ ││ │ │ │ │ │ │藝品的出口費用,王秀│ 據1紙 │ │ ││ │ │ │ │ │ │仁於左列時間匯款泰銖│⑶VW公司ERINE通知繳 │ │ ││ │ │ │ │ │ │53萬4,258 元至左列VW│ 付泰銖53萬4,258 元│ │ ││ │ │ │ │ │ │公司帳戶。 │ 等費用之電子郵件1 │ │ ││ │ │ │ │ │ │ │ 份 │ │ │├─┼────┼────┼────┼─────┼─────┼──────────┼──────────┼─────────┼─────┤│2 │ 47 │珩瑞公司│98.02.03│美金1 萬3,│VW公司之41│被告稱需要支付建漢公│⑴臺灣銀行98年2月3日│⑴綠本即附件五第81│犯罪事實二││ │ │ │ │000 元 │00000000號│司20櫃柚木停放在高雄│ 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頁 │㈢ ││ │ │ │ │ │帳戶 │港的境外倉儲費,王秀│ 交易憑證1紙。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高雄港建漢││ │ │ │ │ │ │仁以珩瑞公司名義於左│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0年8月22日庭呈之│公司20櫃柚││ │ │ │ │ │ │列時間匯款美金1 萬3,│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藍帳簿第14頁 │木之海關費││ │ │ │ │ │ │000 元至左列VW公司帳│ 紙 │⑶A3卷-P125~128 │用 ││ │ │ │ │ │ │戶。 │⑶VW公司通知珩瑞公司│ │ ││ │ │ │ │ │ │ │ 要求支付放置高雄港│ │ ││ │ │ │ │ │ │ │ 20櫃緬甸柚木欠款之│ │ ││ │ │ │ │ │ │ │ 電子郵件內容3紙 │ │ │├─┼────┼────┼────┼─────┼─────┼──────────┼──────────┼─────────┼─────┤│3 │ 48 │李孫成 │98.02.04│美金2,700 │臺美公司帳│被告稱須支付臺美公司│⑴臺灣銀行98年2月4日│⑴附件二第224頁 │犯罪事實二││ │ │ │ │元(起訴書│號00000000│97年10月至98年3 月積│ 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㈢ ││ │ │ │ │誤載為泰銖│98 帳戶 │欠泰國政府營業稅之稅│ 交易憑證1紙。 │ 0年8月22日庭呈之│ ││ │ │ │ │,應予更正│ │金,李孫成於左列時間│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藍帳簿第14頁 │ ││ │ │ │ │) │ │匯款美金2,700 元至左│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列臺美公司帳戶。 │ 紙 │ │ ││ │ │ │ │ │ │ │ │ │ │├─┼────┼────┼────┼─────┼─────┼──────────┼──────────┼─────────┼─────┤│4 │ 49 │李孫成 │98.02.09│美金1,500 │VW公司之41│被告稱須支付臺美公司│⑴臺灣銀行98年2月9日│⑴附件二第225頁 │犯罪事實二││ │ │ │ │元 │00000000號│欠泰國政府貿易稅之稅│ 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㈢ ││ │ │ │ │ │帳戶 │金,李孫成於左列時間│ 交易憑證1紙。 │ 0年8月22日庭呈之│ ││ │ │ │ │ │ │匯款美金1,500 元至左│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藍帳簿第14頁 │ ││ │ │ │ │ │ │列VW公司帳戶。 │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 │ 紙 │ │ │├─┼────┼────┼────┼─────┼─────┼──────────┼──────────┼─────────┼─────┤│5 │ 50 │珩瑞公司│98.02.09│美金1,470 │VW公司之41│被告稱臺美公司積欠泰│⑴臺灣銀行98年2月9日│⑴綠本即附件五第87│犯罪事實二││ │ │ │ │元 │00000000號│國政府國貿稅共泰銖5 │ 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頁。 │㈢ ││ │ │ │ │ │帳戶 │萬1,151.50元,因珩瑞│ 交易憑證1紙。 │⑵綠本即附件五第88│ ││ │ │ │ │ │ │公司與VW公司有簽約,│⑵VW公司98年2年7日請│頁。 │ ││ │ │ │ │ │ │在泰國成立公司需繳交│ 求轉匯款共計泰銖10│ │ ││ │ │ │ │ │ │預備金泰銖5 萬元,王│ 萬1,151.50 元至VW │ │ ││ │ │ │ │ │ │秀仁先通知李孫成繳交│ 公司帳戶之電子郵件│ │ ││ │ │ │ │ │ │附表二之㈢編號4之款 │ 通知1 紙 │ │ ││ │ │ │ │ │ │項,又於左列時間匯款│ │ │ ││ │ │ │ │ │ │美金1,470元至左列VW │ │ │ ││ │ │ │ │ │ │公司帳戶。 │ │ │ │├─┼────┼────┼────┼─────┼─────┼──────────┼──────────┼─────────┼─────┤│6 │ 51 │珩瑞公司│98.02.13│美金1 萬0,│VW公司之41│被告稱須繳付700 噸銻│⑴臺灣銀行98年2 月13│⑴綠本即附件五第89│犯罪事實二││ │ │ │ │300 元 │00000000號│礦提貨人從李孫成更改│ 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頁 │㈢ ││ │ │ │ │ │帳戶 │為珩瑞公司文件費、海│ / 交易憑證1 紙。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700噸銻礦 ││ │ │ │ │ │ │關費、海關稅1%及其他│⑵「李孫成礦部分明細│ 0年7月22日庭呈之│更改提貨人││ │ │ │ │ │ │雜費,王秀仁以珩瑞公│ 表」1紙 │ 礦部分明細表 │為珩瑞公司││ │ │ │ │ │ │司名義於左列時間,匯│⑶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⑶附件二之李孫成10│之費用 ││ │ │ │ │ │ │款美金1 萬0,300 元至│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0年8月22日庭呈之│ ││ │ │ │ │ │ │左列VW公司帳戶。 │ 紙 │ 藍帳簿第14頁 │ ││ │ │ │ │ │ │ │⑷王秀仁於2009年2月 │⑷綠本即附件五第90│ ││ │ │ │ │ │ │ │ 12 日手寫傳真內容1│ 頁 │ ││ │ │ │ │ │ │ │ 紙 │ │ │├─┼────┼────┼────┼─────┼─────┼──────────┼──────────┼─────────┼─────┤│7 │ 52 │李孫成 │98.02.18│新臺幣6 萬│陳思源 │被告稱需要800噸銻礦 │⑴「李孫成礦部分明細│⑴附件二之李孫成10│犯罪事實二││ │ │ │ │6,000 元 │ │的放貨費用,李孫成於│ 表」1紙 │ 0年7月22日庭呈之│㈢ ││ │ │ │ │ │ │左列時間在士林區陽明│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礦部分明細表 │800噸銻礦 ││ │ │ │ │ │ │國中天橋旁便利商店交│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放貨費用 ││ │ │ │ │ │ │付新臺幣6 萬6,000 元│ 紙 │ 0年8月22日庭呈之│ ││ │ │ │ │ │ │予被告。 │ │ 藍帳簿第14頁 │ │├─┼────┼────┼────┼─────┼─────┼──────────┼──────────┼─────────┼─────┤│8 │ 53 │珩瑞公司│98.02.19│美金4,725 │臺美公司帳│被告稱須支付緬甸礦區│⑴臺灣銀行98年2 月19│⑴綠本即附件五第95│犯罪事實二││ │ │ │ │元 │號00000000│採購空壓機的費用泰銖│ 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頁 │㈢ ││ │ │ │ │ │98 帳戶 │16 萬3,682元,王秀仁│ / 交易憑證1 紙。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緬甸礦區空││ │ │ │ │ │ │以珩瑞公司名義於左列│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0年8月22日庭呈之│壓機費用 ││ │ │ │ │ │ │時間,匯款美金4,72 5│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藍帳簿第14頁 │ ││ │ │ │ │ │ │元至左列臺美公司帳戶│ 紙 │⑶F1卷-編號35 │ ││ │ │ │ │ │ │。 │⑶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 │ ││ │ │ │ │ │ │ │ 35 。 │ │ │├─┼────┼────┼────┼─────┼─────┼──────────┼──────────┼─────────┼─────┤│9 │ 54 │謝坤靜 │98.02.23│美金1,440.│陳思源泰國│被告稱礦權期限到期,│⑴華南商業銀行98年2 │⑴附件二第197頁 │犯罪事實二││ │ │ │ │72元 │農民銀行存│需要申請礦權延期之手│ 月23日匯出匯款明細│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㈢ ││ │ │ │ │ │款帳號413-│續費,李孫成委由謝坤│ 1紙 │ 0年8月22日庭呈之│緬甸礦區礦││ │ │ │ │ │-0-00000-0│靜於左列時間,匯款美│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藍帳簿第15頁 │權延期費用││ │ │ │ │ │帳戶 │金1,440.72元至左列被│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 │ │ │ │ │ │告帳戶。 │ 紙 │ │ │├─┼────┼────┼────┼─────┼─────┼──────────┼──────────┼─────────┼─────┤│10│ 55 │珩瑞公司│98.02.25│美金8,700 │陳思源泰國│VW公司稱建漢公司20櫃│臺灣銀行98年2月25日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10│犯罪事實二││ │ │ │ │元 │農民銀行存│木材轉由王秀仁提貨,│匯出匯款賣匯水單/交 │ 0頁 │㈢ ││ │ │ │ │ │款帳號413-│被告向王秀仁證實需何│易憑證1 紙。 │ │ ││ │ │ │ │ │-0-00000-0│種文件及支付何種款項│ │ │ ││ │ │ │ │ │帳戶 │,被告指示王秀仁將款│ │ │ ││ │ │ │ │ │ │項直接匯入其個人帳戶│ │ │ ││ │ │ │ │ │ │作為更改20櫃柚木提貨│ │ │ ││ │ │ │ │ │ │人費用。 │ │ │ │├─┼────┼────┼────┼─────┼─────┼──────────┼──────────┼─────────┼─────┤│11│ 56 │珩瑞公司│98.03.03│美金8,970 │VW公司之41│被告稱紅軍副司令需要│⑴臺灣銀行98年3月3日│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元 │00000000號│油跟藥品,請王秀仁出│ 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104頁 │㈢ ││ │ │ │ │ │帳戶 │資購買,紅軍副司令會│ 交易憑證1紙。 │⑵A3卷-P245 │3,000 片柚││ │ │ │ │ │ │提供3,000 片的柚木地│⑵VW公司98年3月2日要│⑶A3卷-P246~248 │木地板 ││ │ │ │ │ │ │板來交換,並將提供文│ 求以3,000片柚木片 │⑷A3卷-P249、250 │ ││ │ │ │ │ │ │件使其取得後,可與緬│ 交換物資之電子郵件│ │ ││ │ │ │ │ │ │甸政府做木材生意,王│ 通知1紙 │ │ ││ │ │ │ │ │ │秀仁以珩瑞公司名義於│⑶VW公司98年3月2日提│ │ ││ │ │ │ │ │ │左列時間,匯款美金8,│ 供「緬甸政府核發給│ │ ││ │ │ │ │ │ │970 元至左列VW公司帳│ 珩瑞公司礦權同意書│ │ ││ │ │ │ │ │ │戶。 │ 」「採礦許可書」各│ │ ││ │ │ │ │ │ │ │ 1份 │ │ ││ │ │ │ │ │ │ │⑷VW公司98年3 月2 日│ │ ││ │ │ │ │ │ │ │ 3,000片柚木交換之 │ │ ││ │ │ │ │ │ │ │ 電子郵件及泰銖31萬│ │ ││ │ │ │ │ │ │ │ 3,797 元繳費通知之│ │ ││ │ │ │ │ │ │ │ 掃描檔各1紙 │ │ │├─┼────┼────┼────┼─────┼─────┼──────────┼──────────┼─────────┼─────┤│12│ 57 │珩瑞公司│98.03.11│美金2,470 │陳思源泰國│被告稱須支付成立泰國│臺灣銀行98年3 月11日│綠本即附件五第107 │犯罪事實二││ │ │ │ │元 │農民銀行存│珩瑞公司的費用,王秀│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交│頁 │㈢ ││ │ │ │ │ │款帳號413-│仁以珩瑞公司名義於左│易憑證1 紙。 │ │成立泰國珩││ │ │ │ │ │-0-00000-0│列時間,匯款美金2,47│ │ │瑞公司費用││ │ │ │ │ │帳戶 │0 元至左列被告帳戶。│ │ │ ││ │ │ │ │ │ │ │ │ │ │├─┼────┼────┼────┼─────┼─────┼──────────┼──────────┼─────────┼─────┤│13│ 58 │珩瑞公司│98.03.23│美金9,754.│臺美公司帳│被告稱臺美公司解散需│⑴臺灣銀行98年3月23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11│犯罪事實二││ │ │ │ │66元 │號00000000│要繳交97、98年稅金66│ 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0-1頁 │㈢ ││ │ │ │ │ │98 帳戶 │萬元,其中一半由李孫│ / 交易憑證1 紙。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臺美公司解││ │ │ │ │ │ │成負擔,李孫成委由李│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0年8月22日庭呈之│散費用,由││ │ │ │ │ │ │燕雪以珩瑞公司名義於│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藍帳簿第15頁 │李孫成與被││ │ │ │ │ │ │左列時間,匯款美金9,│ 紙 │ │告平均分擔││ │ │ │ │ │ │754.66元至左列臺美公│ │ │ ││ │ │ │ │ │ │司帳戶。 │ │ │ │├─┼────┼────┼────┼─────┼─────┼──────────┼──────────┼─────────┼─────┤│14│ 59 │王秀愛 │98.03.25│美金8,800 │陳思源泰國│被告稱臺美公司貨物由│⑴美國銀行98年3月25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11│犯罪事實二││ │ │ │ │元 │農民銀行存│珩瑞公司接手,需要支│ 日英文匯款收據1紙 │ 3頁 │㈢ ││ │ │ │ │ │款帳號413-│付KGG 公司於98年3 月│⑵陳思源98年3月25日 │⑵綠本即附件五第11│接管臺美公││ │ │ │ │ │-0-00000-0│份的礦區費用,王秀仁│ 通知王秀仁繳付美金│ 5頁 │司貨物,須││ │ │ │ │ │帳戶 │委由其親姊王秀愛於左│ 8,800元費用之電子 │ │交付3個月 ││ │ │ │ │ │ │列時間,匯款美金8,80│ 郵件1紙 │ │礦區費用 ││ │ │ │ │ │ │0 元至左列被告帳戶。│ │ │ ││ │ │ │ │ │ │ │ │ │ │├─┼────┼────┼────┼─────┼─────┼──────────┼──────────┼─────────┼─────┤│15│ 60 │李燕雪 │98.03.25│美金5,000 │陳思源 │被告稱臺美公司需要結│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11│犯罪事實二││ │ │ │ │元 │ │束費用約30萬元,李孫│ MTCN:0000000000)│ 5頁 │㈢ ││ │ │ │ │ │ │成先委由李燕雪以西聯│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臺美公司 ││ │ │ │ │ │ │匯款方式於左列時間,│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0年8月22日庭呈之│結束費用約││ │ │ │ │ │ │匯款美金5,000 元予被│ 紙 │ 藍帳簿第15頁 │30 萬 元 ││ │ │ │ │ │ │告。 │⑶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⑶F1卷-編號1 │ ││ │ │ │ │ │ │ │ 1 。 │ │ │├─┼────┼────┼────┼─────┼─────┼──────────┼──────────┼─────────┼─────┤│16│ 61 │李孫成 │98.03.26│美金1,500 │陳思源 │被告稱臺美公司需要結│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附件二第227頁 │犯罪事實二││ │ │ │ │元 │ │束費用約30萬元,李孫│ MTCN:0000000000)│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㈢ ││ │ │ │ │ │ │成以西聯匯款方式於左│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0年8月22日庭呈之│臺美公司結││ │ │ │ │ │ │列時間,匯款美金1,50│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藍帳簿第15頁 │束費用約30││ │ │ │ │ │ │0 元予被告。 │ 紙 │⑶F1卷-編號1 │萬元 ││ │ │ │ │ │ │ │⑶陳思源手寫文件編號│ │ ││ │ │ │ │ │ │ │ 1 。 │ │ │├─┼────┼────┼────┼─────┼─────┼──────────┼──────────┼─────────┼─────┤│17│ 62 │謝坤靜 │98.04.02│美金2,150 │陳思源 │被告稱需要補繳臺美公│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附件二第228頁 │犯罪事實二││ │ │ │ │元 │ │司結束稅金11萬元,李│ MTCN:0000000000)│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㈢ ││ │ │ │ │ │ │孫成委由謝坤靜以西聯│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0 年年8 月22日庭│臺美公司結││ │ │ │ │ │ │匯款方式於左列時間,│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呈之藍帳簿第16頁│束稅金 ││ │ │ │ │ │ │匯款美金2,150 元予被│ 紙 │ │ ││ │ │ │ │ │ │告。 │ │ │ │├─┼────┼────┼────┼─────┼─────┼──────────┼──────────┼─────────┼─────┤│18│ 63 │李燕雪 │98.04.02│美金5,000 │陳思源 │被告向王秀仁稱臺美公│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元 │ │司要結束,但還沒開給│ MTCN:0000000000)│ 117頁 │㈢ ││ │ │ │ │ │ │VW公司500 噸銻礦發票│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臺美公司結││ │ │ │ │ │ │,所以泰國政府要開罰│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0年8月22日庭呈之│束之500噸 ││ │ │ │ │ │ │單,罰款美金1 萬元,│ 紙 │ 藍帳簿第16頁 │銻礦罰款 ││ │ │ │ │ │ │並且VW公司有寄送電子│⑶VW公司98年4月1日需│⑶綠本即附件五第11│ ││ │ │ │ │ │ │郵件予王秀仁通知此事│ 要繳交500 噸銻礦罰│ 8頁至第119頁 │ ││ │ │ │ │ │ │,被告稱已幫其與VW公│ 款之電子郵件通知1 │ │ ││ │ │ │ │ │ │司協調好,僅付出一半│ 份 │ │ ││ │ │ │ │ │ │罰款,李燕雪以西聯匯│ │ │ ││ │ │ │ │ │ │款方式於左列時間,匯│ │ │ ││ │ │ │ │ │ │款美金5,000 元予被告│ │ │ ││ │ │ │ │ │ │。 │ │ │ │├─┼────┼────┼────┼─────┼─────┼──────────┼──────────┼─────────┼─────┤│19│ 64 │珩瑞公司│98.04.20│美金2,316 │BP公司(即│被告稱800 噸銻礦已到│⑴臺灣銀行98年4 月20│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元 │基諾有限公│廣西,須繳交倉儲費用│ 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123頁 │㈢ ││ │ │ │ │ │司)帳號 │才能取到貨,王秀仁以│ / 交易憑證1 紙。 │⑵綠本即附件五第 │800噸銻礦 ││ │ │ │ │ │000-000000│珩瑞公司名義於左列時│⑵BP公司98年4月18日 │ 124至第125頁 │出貨地點在││ │ │ │ │ │-838帳戶 │間,匯款美金2,316 元│ 繳交貨物儲倉費之通│ │廣西之倉儲││ │ │ │ │ │ │至BP公司左列帳戶。 │ 知2紙。 │ │費 │├─┼────┼────┼────┼─────┼─────┼──────────┼──────────┼─────────┼─────┤│20│ 65 │珩瑞公司│98.05.04│美金8,760 │VW公司之41│王秀仁收到KGG 公司於│⑴臺灣銀行98年5月4日│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元 │00000000號│98年4 月27日函文,即│ 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126頁 │㈢ ││ │ │ │ │ │帳戶 │依照被告指示支付KGG │ 交易憑證1紙。 │⑵綠本即附件五第 │紅軍礦區4 ││ │ │ │ │ │ │公司於98年4 月份礦區│⑵KGG 公司98年4月27 │ 127頁 │月份費用 ││ │ │ │ │ │ │費用,而王秀仁以珩瑞│ 日礦區費用通知函文│ │ ││ │ │ │ │ │ │公司名義於左列時間,│ 1 紙 │ │ ││ │ │ │ │ │ │匯款美金8,760 元至左│ │ │ ││ │ │ │ │ │ │列VW公司帳戶。 │ │ │ │├─┼────┼────┼────┼─────┼─────┼──────────┼──────────┼─────────┼─────┤│21│ 66 │王秀仁 │98.05.12│美金5,000 │陳思源 │被告稱臺美公司雖結束│西聯匯款資料4紙(MTC│綠本即附件五第129 │犯罪事實二││ │ │ │ │元 │ │,因為李孫成對外開票│N:0000000000、65888│至第130頁 │㈢ │├─┼────┼────┼────┼─────┤ │,須交錢軋票,否則跳│34798、0000000000、6│ │臺美公司結││22│ 67 │李燕雪 │98.05.12│美金5,000 │ │票,李孫成將無法出境│000000000) │ │束後,避免││ │ │ │ │元 │ │,且會有刑責問題,而│ │ │跳票之軋票│├─┼────┼────┼────┼─────┤ │王秀仁、李燕雪、王堅│ │ │費用。 ││23│ 68 │王堅堂 │98.05.12│美金3,606.│ │堂、顏碧紅以西聯匯款│ │ │ ││ │ │ │ │9 元 │ │方式於左列時間,分別│ │ │ │├─┼────┼────┼────┼─────┤ │匯款美金5,000 、5,00│ │ │ ││24│ 69 │顏碧紅 │98.05.12│美金5,000 │ │0 、3,606.9 、5,000 │ │ │ ││ │ │ │ │元 │ │元予被告。 │ │ │ │├─┼────┼────┼────┼─────┼─────┼──────────┼──────────┼─────────┼─────┤│25│ 70 │王秀仁 │98.05.28│美金6,950 │陳思源 │被告在泰國拿會計公司│⑴THANA會計公司98年 │⑴A3卷-P346 │犯罪事實二││ │ │ │ │元 │ │文件及KGG 公司請款單│ 5 月26日繳款泰銖2 │⑵A3卷-P576 │㈢ ││ │ │ │ │ │ │,請求王秀仁繳交5 月│ 萬1, 000元之通知1 │⑶綠本即附件五第13│紅軍5月份 ││ │ │ │ │ │ │份礦區費用,王秀仁於│ 紙 │ 1頁 │礦區費用 ││ │ │ │ │ │ │左列時間在泰國交付美│⑵KGG公司98年5月27日│ │ ││ │ │ │ │ │ │金6,950 元予被告。 │ 請款單1紙 │ │ ││ │ │ │ │ │ │ │⑶VW公司98年5月28日 │ │ ││ │ │ │ │ │ │ │ 給珩瑞公司之收據1 │ │ ││ │ │ │ │ │ │ │ 紙 │ │ │├─┼────┼────┼────┼─────┼─────┼──────────┼──────────┼─────────┼─────┤│26│ 71 │王秀仁 │98.06.02│美金4,000 │陳思源 │被告須繳交40萬元給紅│⑴西聯匯款資料3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13│犯罪事實二││ │ │ │ │元 │ │軍,做為紅軍5 月份買│ MTCN:0000000000、│ 4頁 │㈢ │├─┼────┼────┼────┼─────┼─────┤油及民生必需品等費用│ 0000000000、597844│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紅軍5月份 ││27│ 72 │李燕雪 │98.06.02│美金4,000 │陳思源 │,李孫成委由王秀仁、│ 5461) │ 0年8月22日庭呈之│礦區生活費││ │ │ │ │元 │ │李燕雪、李燕國以西聯│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藍帳簿第17頁 │用 │├─┼────┼────┼────┼─────┼─────┤匯款方式於左列時間,│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 ││28│ 73 │李燕國 │98.06.02│美金3,254.│陳思源 │匯款美金4,000 、4, │ 紙 │ │ ││ │ │ │ │89元 │ │000 、3,254.89元予被│ │ │ ││ │ │ │ │ │ │告。 │ │ │ │├─┴────┴────┴────┴─────┴─────┴──────────┴──────────┴─────────┴─────┤│附表二之㈣ │├─┬────┬────┬────┬─────┬─────┬──────────┬──────────┬─────────┬─────┤│編│起訴書附│匯款人或│匯款或付│匯款或付款│匯款流向或│要求付款之詐術及匯付│匯款單據或付款證明等│ 卷頁所在 │ 備 註 ││號│表編號 │付現人 │款時間 │金額 │付款對象 │款項方式 │相關證據資料 │ │ │├─┼────┼────┼────┼─────┼─────┼──────────┼──────────┼─────────┼─────┤│1 │ 74 │珩瑞公司│98.06.04│美金18,355│陳思源泰國│KEEWOON將軍發文希望 │⑴臺灣銀行98年6月4日│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54元 │農民銀行存│李孫成、王秀仁繳付泰│ 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137頁 │㈣ ││ │ │ │ │(起訴書誤│款帳號413-│銖120萬元購買5,400cu│ 交易憑證1紙。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5,400cuft ││ │ │ │ │載為美金3 │-0-00000-0│ft 柚木地板,被告稱 │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0年8月22日庭呈之│柚木(10櫃)││ │ │ │ │萬6,711 元│帳戶 │會把該款項轉交給紅軍│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藍帳簿第17頁 │之訂金 ││ │ │ │ │,應予更正│ │副司令,做為該筆柚木│ 紙 │⑶A3卷-P28 │ ││ │ │ │ │) │ │地板之定金,李孫成籌│⑶KEENWOON將軍於98年│ │ ││ │ │ │ │ │ │得款項後,由王秀仁以│ 6月4日通知要求匯款│ │ ││ │ │ │ │ │ │珩瑞公司名義於左列時│ 泰銖120萬元之電子 │ │ ││ │ │ │ │ │ │間,匯款美金18,355.5│ 郵件1紙 │ │ ││ │ │ │ │ │ │4 元至左列被告帳戶。│ │ │ ││ │ │ │ │ │ │ │ │ │ │├─┼────┼────┼────┼─────┼─────┼──────────┼──────────┼─────────┼─────┤│2 │ 75 │珩瑞公司│98.06.08│美金9,107.│陳思源泰國│被告稱須支付運送5,40│⑴臺灣銀行98年6月8日│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63元 │農民銀行存│0cuft 柚木之陸運運費│ 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141頁 │㈣ ││ │ │ │ │ │款帳號413-│,王秀仁以珩瑞公司名│ 交易憑證1紙。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5,400cuft ││ │ │ │ │ │-0-00000-0│義於左列時間,匯款美│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0年8月22日庭呈之│柚木之陸運││ │ │ │ │ │帳戶 │金9,107.63元至左列被│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藍帳簿第17頁 │運費 ││ │ │ │ │ │ │告帳戶。 │ 紙 │ │ │├─┼────┼────┼────┼─────┼─────┼──────────┼──────────┼─────────┼─────┤│3 │ 76 │王秀仁 │98.06.12│美金2,915.│陳思源 │被告稱須支付5,400cuf│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81元 │ │t 柚木泰緬邊界報關之│ MTCN:0000000000)│ 157頁 │㈣ ││ │ │ │ │ │ │費用,包含邊界稅1% │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5,400cuft ││ │ │ │ │ │ │、印花稅(邊界稅3%)│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0年8月22日庭呈之│柚木之報關││ │ │ │ │ │ │、報關文件費共約新臺│ 紙 │ 藍帳簿第17頁 │稅金等費用││ │ │ │ │ │ │幣33萬元,王秀仁以西│ │ │ ││ │ │ │ │ │ │聯匯款方式於左列時間│ │ │ ││ │ │ │ │ │ │,匯款美金2,915. 81 │ │ │ ││ │ │ │ │ │ │元予被告。 │ │ │ │├─┼────┼────┼────┼─────┼─────┼──────────┼──────────┼─────────┼─────┤│4 │ 77 │李燕雪 │98.06.17│美金3,033.│陳思源 │被告稱5,400cuft 柚木│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52元 │ │將自泰國出口,須支付│ MTCN:0000000000)│ 159頁 │㈣ ││ │ │ │ │ │ │該貨物之文件費及出口│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5,400cuft ││ │ │ │ │ │ │稅,李燕雪以西聯匯款│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0年8月22日庭呈之│出口文件費││ │ │ │ │ │ │方式於左列時間,匯款│ 紙 │ 藍帳簿第17頁 │及稅金 ││ │ │ │ │ │ │美金3,033.52元予被告│ │ │ ││ │ │ │ │ │ │。 │ │ │ │├─┼────┼────┼────┼─────┼─────┼──────────┼──────────┼─────────┼─────┤│5 │ 78 │王秀仁 │98.06.18│美金2,013.│陳思源 │被告稱說5,400cuft 柚│西聯匯款資料1紙(MTC│綠本即附件五第160 │犯罪事實二││ │ │ │ │07元 │ │木已向泰國海關申報,│N:0000000000) │頁 │㈣ ││ │ │ │ │ │ │但貨櫃還未入關而被罰│ │ │5,400cuft ││ │ │ │ │ │ │款,需由王秀仁繳付,│ │ │柚木之海關││ │ │ │ │ │ │王秀仁以西聯匯款方式│ │ │罰款 ││ │ │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美金│ │ │ ││ │ │ │ │ │ │2,013.07元予被告。 │ │ │ │├─┼────┼────┼────┼─────┼─────┼──────────┼──────────┼─────────┼─────┤│6 │ 79 │珩瑞公司│98.06.24│美金1,900 │陳思源泰國│被告稱說5,400cuft 柚│臺灣銀行98年6 月24日│綠本即附件五第161 │犯罪事實二││ │ │ │ │元 │農民銀行存│木這批貨委託忠誠貨運│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交│頁 │㈣ ││ │ │ │ │ │款帳號413-│從泰緬邊界運到曼谷港│易憑證1 紙。 │ │5,400cuft ││ │ │ │ │ │-0-00000-0│,但積欠運費美金1,90│ │ │柚木陸運運││ │ │ │ │ │帳戶 │0 元,王秀仁以珩瑞公│ │ │費 ││ │ │ │ │ │ │司名義於左列時間,匯│ │ │ ││ │ │ │ │ │ │款美金1,900 元至左列│ │ │ ││ │ │ │ │ │ │被告帳戶。 │ │ │ ││ │ │ │ │ │ │ │ │ │ │├─┼────┼────┼────┼─────┼─────┼──────────┼──────────┼─────────┼─────┤│7 │ 80 │珩瑞公司│98.07.02│美金1 萬0,│陳思源泰國│被告稱須繳交6 月份紅│⑴臺灣銀行98年7月2日│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343.78元 │農民銀行存│軍礦區費用,王秀仁以│ 出匯款賣匯水單/交 │ 162頁 │㈣ ││ │ │ │ │ │款帳號413-│珩瑞公司名義於左列時│ 憑證1紙。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紅軍6月份 ││ │ │ │ │ │-0-00000-0│間,匯款美金1 萬0,34│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0年8月22日庭呈之│礦區費用 ││ │ │ │ │ │帳戶 │3.78元至左列被告帳戶│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藍帳簿第17頁 │ ││ │ │ │ │ │ │。 │ 紙 │⑶A3卷-P441 │ ││ │ │ │ │ │ │ │⑶KGG公司6月開銷請款│ │ ││ │ │ │ │ │ │ │ 單1紙 │ │ │├─┼────┼────┼────┼─────┼─────┼──────────┼──────────┼─────────┼─────┤│8 │ 81 │王秀仁 │98.07.05│美金952元 │陳思源 │被告稱須繳付ERINE 來│西聯匯款資料1紙(MTC│綠本即附件五第164 │犯罪事實二││ │ │ │ │ │ │臺放貨費用,王秀仁以│N:0000000000) │頁 │㈣ ││ │ │ │ │ │ │西聯匯款方式於左列時│ │ │ERINE來臺 ││ │ │ │ │ │ │間,匯款美金952 元予│ │ │放貨費用 ││ │ │ │ │ │ │被告。 │ │ │ │├─┼────┼────┼────┼─────┼─────┼──────────┼──────────┼─────────┼─────┤│9 │ 83 │王秀仁 │98.07.10│美金1,452.│陳思源 │被告稱有委託日商船務│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61元 │ │公司處理5,400cuft 柚│ MTCN:0000000000)│ 166頁 │㈣ ││ │ │ │ │ │ │木這批貨,需要繳付給│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⑵B1卷-P144 │5,400cuft ││ │ │ │ │ │ │船務公司相關文件費,│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柚木文件費││ │ │ │ │ │ │王秀仁以西聯匯款方式│ 紙 │ │及海運費( ││ │ │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美金│ │ │匯給黃金茂││ │ │ │ │ │ │1,452.61元予陳思源。│ │ │) ││ │ │ │ │ │ │ │ │ │ │├─┼────┼────┼────┼─────┼─────┼──────────┼──────────┼─────────┼─────┤│10│ 84 │王秀仁 │98.07.15│美金6,065 │陳思源 │被告稱處理泰農銀行保│⑴西聯匯款資料2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李燕雪 │ │元 │ │證函要王秀仁先繳交泰│ MTCN:0000000000、│ 168頁 │㈣ ││ │ │ │ │ │ │銖100 萬元之部分款項│ 0000000000) │⑵綠本即附件五第 │珩瑞公司與││ │ │ │ │ │ │,王秀仁、李燕雪以西│⑵VW公司於98年7月10 │ 167頁 │VW公司契約││ │ │ │ │ │ │聯匯款方式於左列時間│ 日電郵通知1件 │⑶A3卷-P350 │約定之泰農││ │ │ │ │ │ │,分別匯款美金3,500 │⑶Noppadon Visarat於│ │銀行1,000 ││ │ │ │ │ │ │、2,565 元予被告。 │ 98年7月14日通知王 │ │萬元保證函││ │ │ │ │ │ │ │ 秀仁之電子郵件1紙 │ │之保證金 ││ │ │ │ │ │ │ │ │ │ │├─┼────┼────┼────┼─────┼─────┼──────────┼──────────┼─────────┼─────┤│11│ 85 │李燕雪 │98.07.19│美金1,744.│陳思源 │被告稱須繳付5,400cuf│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22元 │ │t 之電放費用給海運公│ MTCN:0000000000)│ 171頁 │㈣ ││ │ │ │ │ │ │司,李燕雪以西聯匯款│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5,400cuft ││ │ │ │ │ │ │方式於左列時間,匯款│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0年8月22日庭呈之│柚木電放費││ │ │ │ │ │ │美金1,744.22元予被告│ 紙 │ 藍帳簿第18頁 │用(匯給黃││ │ │ │ │ │ │。 │ │ │金茂) │├─┼────┼────┼────┼─────┼─────┼──────────┼──────────┼─────────┼─────┤│12│ 86 │珩瑞公司│98.07.20│美金4,869.│陳思源泰國│被告稱須繳付6,200HT │⑴臺灣銀行98年7 月20│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14元 │農民銀行存│柚木招標押金,王秀仁│ 日出匯款賣匯水單/ │ 172頁 │㈣ ││ │ │ │ │ │款帳號413-│以珩瑞公司名義於左列│ 交憑證1 紙。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6,200HT 柚││ │ │ │ │ │-0-00000-0│時間,匯款美金4,869.│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0 年8 月22日庭呈│木招標押金││ │ │ │ │ │帳戶 │14元至左列被告帳號。│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之藍帳簿第18頁 │ ││ │ │ │ │ │ │ │ 紙 │⑶A3卷-P288、289 │ ││ │ │ │ │ │ │ │⑶緬甸政府核發給珩瑞│⑷A3卷-P322 │ ││ │ │ │ │ │ │ │ 公司木材同意書、緬│ │ ││ │ │ │ │ │ │ │ 甸政府核發給珩瑞公│ │ ││ │ │ │ │ │ │ │ 司合作同意書 (公證│ │ ││ │ │ │ │ │ │ │ 各1紙 │ │ ││ │ │ │ │ │ │ │⑷KGG公司6,200HT招標│ │ ││ │ │ │ │ │ │ │ 訊息1紙 │ │ │├─┼────┼────┼────┼─────┼─────┼──────────┼──────────┼─────────┼─────┤│13│ 87 │王秀仁 │98.07.27│美金7,283.│陳思源 │被告稱5,400CUFT 柚木│西聯匯款資料2紙(MTC│綠本即附件五第180 │犯罪事實二││ │ │李燕雪 │ │87元 │ │地板已在基隆,須繳付│N:0000000000、76397│頁 │㈣ ││ │ │ │ │ │ │放貨費用,王秀仁、李│26375) │ │5,400cuft ││ │ │ │ │ │ │燕雪以西聯匯款方式於│ │ │放貨費用 ││ │ │ │ │ │ │左列時間,分別匯款美│ │ │ ││ │ │ │ │ │ │金5,000 、2,393.87元│ │ │ ││ │ │ │ │ │ │予被告。 │ │ │ │├─┼────┼────┼────┼─────┼─────┼──────────┼──────────┼─────────┼─────┤│14│ 88 │李孫成 │98.07.27│美金5,000 │TAWATCHAI │被告稱KEEWOON將軍要 │⑴彰化銀行建成分行 │⑴附件二第233頁 │犯罪事實二││ │ │ │ │元 │SUAN-APAI │賣柚木,曾勝福指定要│ 98年7月27日匯款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㈣ ││ │ │ │ │ │帳號621-00│的100CBM(5+8櫃)木材 │ 單據1紙 │ 0年8月22日庭呈之│5 櫃+8櫃柚││ │ │ │ │ │9-8536帳戶│,須先付定金,李孫成│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藍帳簿第18頁 │木訂金 ││ │ │ │ │ │ │透過曾勝福以李孫成名│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⑶A3卷-P182 │ ││ │ │ │ │ │ │義於左列時間,匯款美│ 紙 │ │ ││ │ │ │ │ │ │金5,000 元至左列TAW │⑶KGG公司98年7月31日│ │ ││ │ │ │ │ │ │ATCHAI SUANAPAI 帳戶│ 開出100CBM柚木木材│ │ ││ │ │ │ │ │ │。 │ 合約出售發票1紙 │ │ │├─┼────┼────┼────┼─────┼─────┼──────────┼──────────┼─────────┼─────┤│15│ 89 │珩瑞公司│98.07.29│美金9,508.│VW公司之41│被告稱需要支付紅軍7 │⑴臺灣銀行98年7 月29│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82元 │00000000號│月份礦區費用,王秀仁│ 日出匯款賣匯水單/ │ 184頁 │㈣ ││ │ │ │ │(起訴書誤│帳戶 │以珩瑞公司名義於左列│ 交憑證1 紙。 │⑵附件二之李孫成10│紅軍7月份 ││ │ │ │ │載為3,494.│ │時間,匯款美金9,508.│⑵李孫成記載付款內容│ 0年8月22日庭呈之│礦區費用 ││ │ │ │ │91元,應予│ │82元至左列VW公司帳戶│ 藍本帳簿內頁影本1 │ 藍帳簿第18頁 │ ││ │ │ │ │更正) │ │。 │ 紙 │⑶A3卷-P443 │ ││ │ │ │ │ │ │ │⑶KGG公司6月開銷請款│ │ ││ │ │ │ │ │ │ │ 單1紙 │ │ ││ │ │ │ │ │ │ │⑷電子郵件 │⑷本院卷卷二第242 │ ││ │ │ │ │ │ │ │ │ 頁 │ │├─┼────┼────┼────┼─────┼─────┼──────────┼──────────┼─────────┼─────┤│16│ 90 │曾勝福 │98.08.07│美金1 萬 │TAWATCHAI │被告稱100CBM木材要繳│⑴KGG公司98年8月6日 │⑴A3卷-P183 │犯罪事實二││ │ │ │ │1,000 元 │SUAN-APAI │付其餘10% 的貨款美金│ 通知繳付美金1 萬1,│⑵A3卷-P184 │㈣ ││ │ │ │ │ │帳號621-00│1 萬1,000 元至阿益帳│ 000元至SUMALEESRI-│ │100CBM(5+8││ │ │ │ │ │9-8536帳戶│戶,王秀仁將上開訊息│ ARAKSA帳戶之電郵通│ │櫃)柚木其 ││ │ │ │ │ │ │告知李孫成後,由曾勝│ 知1 紙 │ │餘10%貨款 ││ │ │ │ │ │ │福就請其在泰國的友人│⑵泰國98年8月7日匯款│ │ ││ │ │ │ │ │ │於98年8 月7 日在泰國│ 金額泰銖32萬5,100 │ │ ││ │ │ │ │ │ │以ATM 轉帳至左列被告│ 元之ATM 收據1 紙 │ │ ││ │ │ │ │ │ │指定帳戶。 │ │ │ │├─┼────┼────┼────┼─────┼─────┼──────────┼──────────┼─────────┼─────┤│17│ 91 │王秀仁 │98.08.10│美金1,424.│SASING │王秀仁向被告要求5,40│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49元 │SANONG(即 │0cuft(10櫃) 柚木產地│ MTCN:0000000000)│ 188頁 │㈣ ││ │ │ │ │ │小楊) │證明,被告推給小楊,│⑵泰國5,400cuft(10櫃│⑵綠本即附件五第 │5,400cuft ││ │ │ │ │ │ │小楊說需要紅包才能迅│ ) 柚木片之產地證明│ 189頁 │產地證明之││ │ │ │ │ │ │速拿到文件,王秀仁以│ 1 紙 │ │紅包 ││ │ │ │ │ │ │西聯匯款方式於左列時│ │ │ ││ │ │ │ │ │ │間,匯款美金1,424.49│ │ │ ││ │ │ │ │ │ │元予SASINGSANONG 。 │ │ │ │├─┼────┼────┼────┼─────┼─────┼──────────┼──────────┼─────────┼─────┤│18│ 92 │王秀仁 │98.10.30│美金1,470.│PAWANRAT │被告稱需要繳付紅軍9 │⑴西聯匯款資料1紙( │⑴綠本即附件五第 │犯罪事實二││ │ │ │ │57元 │SITI │月份礦區費用,王秀仁│ MTCN:0000000000)│ 193頁 │㈣ ││ │ │ │ │ │ │以西聯匯款方式於左列│⑵KGG公司9月開銷請款│⑵綠本即附件五第 │紅軍9月份 ││ │ │ │ │ │ │時間,匯款美金1,470.│ 單1紙 │ 194頁 │礦區費用。││ │ │ │ │ │ │57元予臺美公司職員PA│ │ │(臺美公司 ││ │ │ │ │ │ │WANRAT SITI。 │ │ │職員代墊還││ │ │ │ │ │ │ │ │ │款) │└─┴────┴────┴────┴─────┴─────┴──────────┴──────────┴─────────┴─────┘【刑事偵查卷代號表】┌────┬───────────────┬────────────┐│卷宗代號│ 卷宗案號 │ 備 註 │├────┼───────────────┼────────────┤│ A1卷 │99年度偵字第8573號偵查卷卷一 │ │├────┼───────────────┼────────────┤│ A2卷 │99年度偵字第8573號偵查卷卷二 │ │├────┼───────────────┼────────────┤│ A3卷 │99年度偵字第8573號偵查卷卷三 │ │├────┼───────────────┼────────────┤│ A4卷 │99年度偵字第8573號偵查卷卷四 │ │├────┼───────────────┼────────────┤│ A5卷 │99年度偵字第8573號偵查卷卷五 │隨身碟卷 │├────┼───────────────┼────────────┤│ A6卷 │99年度偵字第8573號偵查卷卷六 │ │├────┼───────────────┼────────────┤│ A7卷 │99年度偵字第8573號偵查卷卷七 │ │├────┼───────────────┼────────────┤│ A8卷 │99年度偵字第8573號偵查卷卷八 │ │├────┼───────────────┼────────────┤│ A9卷 │99年度偵字第8573號偵查卷卷九 │ │├────┼───────────────┼────────────┤│ B1卷 │99年度偵字第10067號偵查卷卷一 │ │├────┼───────────────┼────────────┤│ B2卷 │99年度偵字第10067號偵查卷卷二 │ │├────┼───────────────┼────────────┤│ B3卷 │99年度偵字第10067 號偵查卷卷三│ │├────┼───────────────┼────────────┤│ C1卷 │99年度偵字第11849 號偵查卷 │ │├────┼───────────────┼────────────┤│ D1卷 │99年度偵字第11848 號偵查卷 │ │├────┼───────────────┼────────────┤│ E1卷 │99他字第2760號偵查卷 │ │├────┼───────────────┼────────────┤│ F1卷 │附件三:陳思源親筆手稿 │彙整被告親筆手寫相關文件│├────┼───────────────┼────────────┤│ F2卷 │附件七:涉嫌偽造文書一覽表 │彙整被告提出之偽造文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