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鄧雅仁律師
陳威勳律師被 上 訴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 9 樓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許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