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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非抗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非抗字第98號再抗告人 王仁沐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收回國宅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104年度抗字第28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參照)。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遵期補正前開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許碧惠法 官 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收回國宅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