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5號上 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陳心儀律師被 上訴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陳嘉君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解約金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