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01號上 訴 人 趙一曼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上 訴 人 許綉凉
許櫻薰即相撲飲食店上2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上訴人趙一曼(下逕稱姓名)起訴主張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號2樓建物(下稱系爭2樓建物)之騎樓牆、柱,遭上訴人許綉凉、許櫻薰即相撲飲食店(下合稱許綉凉等2人)合夥經營火鍋店懸掛招牌無權占用而獲利,致其受有損害,依所有權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許綉凉等2人拆除招牌並返還所獲不當得利等情。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即趙一曼對於系爭2樓建物之走廊所有權(下稱系爭走廊所有權)是否存在,係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218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另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裁定於系爭另案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系爭另案事件關於趙一曼對於系爭走廊所有權不存在部分,已經本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65號判決確認在案,並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判決駁回趙一曼上訴而確定,有各該判決在卷可憑,核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