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上 訴 人 潘佩豪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向學勤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8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000000股×1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48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